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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张要伟

时间:2024-07-10 02:1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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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信贷管理中,有些借款人暂时无法偿还全部借款,需要清息换据保证法律时效。清息换据实质上就是以贷还贷,对于以贷还贷,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借款及保证均合法有效,现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及信贷实践,对以贷还贷中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作一简单探讨,以期对信贷实践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保证人,新贷为乙保证人;第三种是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保证人,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新贷还了旧贷而使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从结果上看是新贷的保证人承担了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三种情况,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对债权人来说则由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变成了有担保贷款,对于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两种情况,不仅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债权人如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一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写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转贷”等,这足以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新贷的保证人在明知以贷还贷而自愿为其担保,无论保证人是属于上述哪种情况,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免责。二是另外写出该笔借款“以贷还贷”实际用途的说明,让保证人在该说明上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购×××”等,而债权人又不能举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并且保证人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的责任应予免除。
实践中,全辖信贷人员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使“保证”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才不至于让保证人免责,才不至于使保证徒具形式、形同虚设!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7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 ,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 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 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区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三)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布置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 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下拨镇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经贸办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文件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3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7日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周清利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老工业区加快发展的决定
(2008年12月7日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促进我市淄川、博山和周村三个老工业区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将原由市级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下放给淄川、博山、周村三个区,调整目录见附件。
  这次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高效运行。淄川、博山和周村三个区要结合承接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附件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目录

  一、市建委调整的事项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建设招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四)《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和处罚权
  (六)墙改基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收取
  二、市规划局调整的事项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九)乡、村庄规划
  (十)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市房管局调整的事项
  (一)房屋拆迁许可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市国土资源局调整的事项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地二公顷以下的审批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国有土地他项权证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
  (五)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