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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程雪律师

时间:2024-07-12 21:5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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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程雪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时间效力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可以看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头两年,该条并未大量进入实践操作的阶段。也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文件对该条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进入2010年之后,劳动者依该条款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逐渐增多。对该条适用的具体条件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二、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解释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才应签订;还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
一种观点倾向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被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才存在签固定期还是无固定期合同的问题。如果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造成劳动关系的僵化。而双方签订的第二次合同,形式上是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就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三、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
1、从该法条的文义角度理解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的”或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订立要约的”这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满足条件。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故上述的第一种理解较为合适。
2、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上看
《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该项内容的表述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此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立法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草案三中,立法者的原意是劳动者具有签约与否的主动权,只要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正式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者的这一缔约权利做了一个限定,即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续订的权利。
3、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角度上考虑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张名义的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下几层含义。
首先,劳动合同制度是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地位上事实上存在着诸多不平等之处,故而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因此,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缔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必须予以限制而不能完全套用。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体现了维护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一立法目的。
4、从适用的效果上看
如果依照第二种观点,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这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更有可能造成大批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失业,从而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对用人单位完全不利,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劳动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小结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字面含义、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的结果后,笔者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应当是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

作者信息:
程雪
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济法学硕士
手机:13682074791 qq:657579364
E-mail:chengxuelawyer@foxmail.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1204室

关于印发《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安(2008)1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水利部制定了《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08年3月5日
附件:
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8年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实现全年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降低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和安全生产与水利的同步协调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在2007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建设、大型水利设施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等为重点,制定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确定隐患治理目标任务、措施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整改,确保安全度汛和水利安全生产。
三、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设全国水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检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落实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严防垮坝事故。
四、开展以小水电工程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小水电工程立项审批程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市场准入,预防围堰垮坝、边坡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等安全质量事故,规范施工人员安全操作和劳动保护。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水电建设管理体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清查整改违规水电站。加强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加快农村水电更新改造工作。
六、认真履行河道管理监管职责,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建立并落实分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例行巡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河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做好今年全国“两会”、汛期和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好病险水库、水电站和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落实防洪、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开展汛前、“两会”和奥运会前、重大节日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和巡查,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广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宣传“安全奥运”。组织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加强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生产人员、防汛抢险人员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白府办[2006]50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县内河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内河交通的管理机关,洋浦海事局依据规定对乡镇内河交通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河交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渡口管理
1、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渡口工作管理人员需经培训、持证上岗。
3、渡口船舶应持有海事机关认可的船舶合格证书。
4、核定渡口船舶的渡船路线。
四、船舶管理
1、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的船舶检验证书。
2、持有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
3、按规定配备船员;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按规定标明船名、勘划载重线,客、货渡船应标明载客、货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五、船工管理
1、遵守内河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2、持有海事机构认可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
3、宣传乘船安全知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
4、在遇洪水、大风、浓雾或有其他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不得酒后驾船或将渡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六、事故处理
1、渡船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通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海事机构。
2、事故当事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海事机构处理事故,向海事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