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定罪处罚/聂昭伟

时间:2024-07-07 13:3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回放】

  被告人林暂度系牌号为蒙L15295的“解放”牌货车车主,经常帮助郭建东(另案处理)等人运输假烟。2010年11月,林暂度雇用被告人徐印为其驾驶上述货车为他人运输假烟。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徐印为他人运输假烟并代为收取货款,先后共将11.48万元假烟销售款汇入林暂度账户。2011年3月19日,徐印经林暂度安排,将货车开至福建省漳州市角美镇,由他人装好假烟,并于次日凌晨将装假烟的货车驶离漳州,欲经衢州前往上海等地交货。次日晚8时许,货车到达衢州,根据郭建东、林暂度提供的联系电话,被告人徐印联系上衢州的接货人,又在接货人带领下,在衢州市双港路段将74件假烟卸掉,并从接货人处收取1万元的烟款。当被告人徐印正欲离开卸货地点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查获,当场缴获23600条的假烟。经价格认定,上述查扣的假烟总计价值为1890050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暂度、徐印明知是他人用于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运输,林暂度、徐印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货值金额为18900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他人运输,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林暂度、徐印运输假烟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已达到200万元以上,应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量刑档次处罚;但在该量刑档次对其处罚,还应鉴于其货值金额的数额,依法以犯罪未遂论处。据此判决:被告人林暂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徐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不同观点】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可能存在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或者既遂与未遂并存的三种形式。对于只有既遂或者未遂的定罪处罚,理论与实务界均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于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则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对全案仅追究既遂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未遂的刑事责任,或者仅将未遂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尽管未销售的假烟草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但二人的销售金额仅为12.48万元,故对两人应按照销售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即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第二种观点是:分别以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定罪处罚,然后确定全案所应判处的刑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二人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对两人选择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两被告人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然后将上述两处刑罚予以相加。

第三种观点是:将未遂与既遂部分的数额累计计算,全案以既遂认定,依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之后再考虑部分未遂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90050元,二者相加为2014850元,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本案中的未遂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四种观点是: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犯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对两人选择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两被告人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依法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考虑到货值金额系未遂数额,二被告人又系从犯,对各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选择量刑。

【法官评析】

对两被告人分别量刑后选择较重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

针对同种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时的定罪处罚,选择不同的做法所判处的刑罚大相径庭。对于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赞同第四种。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第一种做法中仅以既遂论处,对未遂部分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仅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这种做法在既遂数额大于、等于或略小于未遂数额时不存在问题,但是当既遂数额较小,而未遂数额又特别巨大的情形中,采用此种做法容易出现罪刑失轻问题。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销售金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而查获扣押的未销售货值金额达200万元(未遂部分),按照上述做法只能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选择量刑。换一种危害性更小的情形,即如果行为人生产货值金额200万元的伪劣产品,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在这里没有任何销售金额,危害性显然要小于前面一种情形,但却要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之后再考虑未遂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案件应当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两相比较,危害性更小的情形所判处的刑罚却远远重于危害性更大的情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明显相背离。

其次,上述第二种做法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量刑后实行并罚,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无论是我国理论界通说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同种数罪能否实施并罚问题,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间又发现有同种漏罪未予判决,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可以并罚之外,在判决之前的同种数罪均不并罚,仅按照一罪处理,这已经是惯常的观点与做法。因此,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不能将销售金额与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量刑并实施并罚,而只能以一罪论处。

再次,上述第三种做法将既遂部分(销售金额)与未遂部分(货值金额)累计相加,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尽管我国刑法对数额犯罪通常采用累计计算其犯罪数额,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但在这里是对犯罪既遂情况下的数额累计计算。而犯罪未遂与既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态,在数额型财产犯罪中,犯罪未遂的危害要远远小于既遂。正因为如此,在以盗窃罪、诈骗罪为典型的犯罪中,犯罪未遂的定罪起点数额都是以数额巨大为标准。同样,在伪劣商品解释出台之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未遂情形甚至一度被认为不具可罚性,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便后来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未遂的定罪起点数额也要求是既遂数额即销售金额的3倍。另一方面,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数额累计计算,还面临着对整个犯罪的既、未遂形态无法认定的问题。在既、未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将整个犯罪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均不合理。此外,按照这种做法,当既遂数额较小,而未遂数额特别巨大时,同上述第一种做法一样,容易出现量刑失衡问题。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销售金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00万元(未遂部分),按照这种做法要认定销售金额为205万元,依法要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无疑失之严苛,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仅以未遂部分论处,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理。对此,“两高”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中处罚。”此外,“两高”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亦有类似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据此,对于既未遂并存的案件,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方法,即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需要采用未遂吸收既遂的方法,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来,对于伪劣香烟,两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已经销售的部分即销售金额为124800元,依法应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选择量刑;根据200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之规定,两被告人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两相比较,按照未遂部分(即未销售货值金额)选择的量刑幅度要远远高于既遂部分(销售金额)的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选择量刑档次时以尚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即1890050元)为依据,依法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次适用刑罚。考虑到两被告人具有未遂与从犯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本案中,法院在选择量刑档次时,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妥当,但对两被告人最终选择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愿安排第六名中国学者赴波伦亚大学任教。具体人选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到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将鼓励以著名学者互访的形式加强意大利中远东学院、百科全书研究所、林琴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有关大学的合作。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教师或(和)研究人员到对方的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教师、研究人员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每年三月份以前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七、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不超过五名中学教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两周的学术访问。

 九、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并可提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术方面交流合作的计划。

 十一、为促进双方在教育体制及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书籍和其他教学资料。

 十二、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教育部文化交流总司每年邀请两名中国的意大利文教师参加贝鲁加大学组办的夏季进修班。

 十三、双方有兴趣就进行评定学位的交流和开展两国青年学生间的合作相互联系。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商定。

             二、出版、新闻

 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互访两周。

 十五、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无偿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意方告知,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新设立了一个翻译中心,希望能与中国有关方面取得联系。

 十六、中方将派一至二人(最好懂意、法或英文)到意大利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该部门有关的非官方的从事版权或有关权利的机构培训三至六个月。
  培训方式及经济条件将通过正常外交途径协商。

 十七、双方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出版机构间的直接接触,交换可供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书目,并为翻译出版此类图书提供方便。

 十八、双方注意到那不勒斯东方学院和中东远东学院合作编纂《中国历史和文化百科全书》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全世界优秀的汉学家的支持。

 十九、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增进彼此间对现实情况的了解。
  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信息专业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二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三名新闻界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十天,届时双方将相互通报访问情况。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在两个月之前将出访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通知对方。双方将在财政年度允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上述人员的互访,意方将由意大利总理府新闻司负责办理。

 二十一、意大利方面告知,总理府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和科学版权司有权向把意大利文书籍翻译成外国语言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三、文化和艺术

 二十二、中方表示希望派一个民族舞蹈团访意演出。

 二十三、中方将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小组到意大利考察艺术节。

 二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意方将在华举办:
  意大利风景画展览或修复技术和先进工艺展览。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意大利举办:
  藏画(即西藏画)展览或湖北省民间艺术展览。

 二十五、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的代表团考察意大利美术、音乐方面的发展及现状,为期两周。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考古领域内进行考察、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大利方面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实现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互派由三名文物保护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为期两周。

 二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互换电影资料,鼓励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作品和新闻片,支持中意合作拍片。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意双方推荐互办电影周。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九、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五、档案馆、图书馆

 三十、两国档案管理机关鼓励并支持各自的档案馆和档案研究机构同对方的相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两国档案管理机构直接交换出版物、技术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两国法律允许的一九四五年以前的文件复制品,以及两国档案工作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档案技术人员互访,为期两周。

 三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科学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
  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处办理。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专家的交流,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十二、在遵守各自内部法律的前提下,双方鼓励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微缩胶卷。

               六、体育

 三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中国有关体育部门和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商定。

              七、作家互访

 三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三十五、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六、有关本计划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交出访人员的简历及访问计划,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七、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规定如下:
  1.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接待方。
  中方提供:
  每人每天二百元人民币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意方提供:
  每人每天七万里拉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双方将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力争增加上述费用。
  本计划第二十条中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负担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所规定的交通费。中方将相应地向其提供在华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规定的交通费。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每人每学年提供一笔“相当于”三十万里拉的费用,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给意大利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
  (2)免交学杂费。
  (3)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本计划商定的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承担:
  (1)根据“封箱到开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至第一展览地和从最终展览地到本国回程的运输费用;
  (3)陪展人员从本国至第一展地和从最终展地到本国回程的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
  (1)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
  (2)展览的宣传及布展费用;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达成另外协议的除外);
  (4)陪展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陪展人数、停留时间的长短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派出方至少提前一年提出展览的建议并通报一切有关技术和艺术特点的材料。

 三十九、关于互办电影周,派出方应承担制作影片字幕、影片运输的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印制说明书、电影节的组织费用和上述代表团停留期间的费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杜 攻            塞尔基欧·巴朗兹诺
      (签字)              (签字)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一、襄樊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事项,市长有最终决策权。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理,需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八、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市长决策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的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地方的,应充分协调或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其承办解释工作。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督办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碰头会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市长碰头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主持人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且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由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印制正式文件、加盖印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登记处理,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应提出明确意见后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地方和部门不能直接将公文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五、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之前,报文部门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以市政府名义向申请人答复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其他专业知识讲座等学习活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上级机关和兄弟地(市)领导来樊,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会见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参加其它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人员、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局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台办会签后报批。根据需要,有些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一般性的经贸活动,可少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五、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市长出访,经市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五十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秘书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联系上。

五十七、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将其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