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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褚静

时间:2024-07-04 13:3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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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第一,两种行为所遭受危险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正当防卫只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第二,两种行为的适用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办法适用的;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在防卫限度以内,采取什么方法防卫都可以。第三,两种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一种和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只限于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的损害。第四,对两种行为要求的必要限度不同。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是指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限制得不是这么严格,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或大于所制止的损害,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且双方相差不悬殊的均视为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4]31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沿海各港口,交通行业有关企业,部属各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中交企协能源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部署了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国务院就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重点提出了六项主要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完善能源使用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是加强规划指导,完善资源节约法规标准和规章,完善节能等配套法规。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抓紧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划。三是研究制订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四是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五是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六是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和节水情况、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交通行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交通运输和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把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与转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交通运输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交通行业资源节约工作。

二、加大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和强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工作。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大对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水运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节能篇(章)”编制及其评估监督管理的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单位限期要提出整改措施。

各省(市)交通厅(局、委)、各港口企业能源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要对照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交通部《〈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和技术标准,将近年来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1997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建设部发布《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以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了“节能篇(章)”;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节能篇(章)”评估,提出贯彻落实并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部。

交通行业各港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超过能耗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其工可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必须进行节能评估。自2004年7月1日起,凡基本建设项目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的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和未对其进行评估的,交通部及各级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分期分年度建设的一个整体项目,也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对其进行评估。

三、继续做好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公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强化节能产品目录管理。交通运输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积极和努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行业,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节能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目录公布和推广应用也是交通行业节能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因此,节能工作应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部将继续对节能产品(技术)采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推广一批,并在推广形式上由过去的推荐公布改变为目录管理,使政府的引导推荐成为一种为行业节能的日常服务工作,方便优秀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社会的选用。推广应用的项目不限于改进运输装备性能、提高能效的节能产品与技术,还要扩大到节能的新工艺、新设备及运输装备、新型材料(燃)料,尤其是节能型营运车辆、节能型船舶、节能型装卸设备和货运场站节能管理方法等,同时完善和制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管理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挖掘出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和产品用于交通行业,限制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减缓交通运输能源消费增长。

四、加快制订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完善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能源消耗的科学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配套的节能标准是推进交通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交通行业实施的节能标准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发展的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因此,部决定用2年的时间,根据交通运输的特点,在完善原有统计报表的统计项目、统计口径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提出能源消耗的合理有效技术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部分港口企业、船舶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出新的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包括《港口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船舶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公路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和《港口能源利用效率测算方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和能耗分析工作,严格按照部即将下发的“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真实、准确的报送能源消耗情况和用能分析报告。通过强化能源统计和分析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认真抓好能耗考核分析,不断采取节能措施,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使节能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技术发展水平,为政府研究制定节能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推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节能工作。

五、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创新项目的试点工作。节约能源工作只有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创新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求真务实地把节能降耗落到实到,达到使企业增效,社会、国家受益的目的。部将有重点的选择部分水运、道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进行管理节能项目的试点。通过以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人的不节能行为和物的不节能状态”。

六、加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提高行业节能意识。定期对重点耗能单位能耗情况和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推广目录信息向交通行业公布,以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对节能的重视程度,提高开发商和广大用户的认识程度,引导能源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财建[2007]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第八条 生猪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年初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生猪调出大县的入围标准。
2007年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为: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的县;年均生猪出栏量在60万头至80万头之间,且人均出栏量大于1头的县。
第十条 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入围标准选定生猪调出奖励大县,并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等计算具体奖励数额,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生猪调出大县。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用途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支出。其中,对500头以上大规模生猪养殖户(场),2007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给予专项扶持,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2008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三)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