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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时间:2024-06-28 13:1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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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
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
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
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
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
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
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
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
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
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
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
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
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
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
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
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
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
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
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
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
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
---------------------------------------
| 家具产品名称 | 三包有效期 | 严重质量问题 | 日折旧率 |
|--------|-------|-------------|------|
| 木家具 | 1年 | 断榫断料、部位变形 | 0.1% |
| | | 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 |
|--------|-------|-------------|------|
| 金属家具 | 1年 | 焊接点断裂 | 0.1% |
|--------|-------|-------------|------|
| 弹簧软床垫 | 1年 | 弹簧刺出、严重塌陷 | 0.05%|
| | | 断 簧 | |
|--------|-------|-------------|------|
| 沙发 | 1年 | 结构松动、构件断裂 | 0.1% |
| | | 座簧塌陷、木料生虫 | |
---------------------------------------



1998年9月16日

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66号公告(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公告如下:
  一、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时,应当由双方分别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并凭《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受让方凭其主管海关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转让给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时,比照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五、使馆和使馆人员将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出售给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时,应当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向其主管海关递交照会及经使馆和特许经营单位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由使馆和使馆人员参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特许经营单位向其主管海关补缴税款后,海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转让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有关手续,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doc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外交公/自用物品转让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TRANSFER OF ARTICLES FOR OFFICIAL OR
PRIVATE USE BY DIPLOMATIC MISSIONS

申请日期: 车架号:
Date of Application: Chassis No.:
物品名称Descriptions 规格/型号Speci./Model 数量Quantity 进口(受让)日期Date of Entry (Transfer) 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备注Remarks

出让方名称:
Name of Transferor:
出让方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 出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or’s Organization:

受让方信息
Information on Transferee
外交机构及常驻机构Diplomatic Mission & Resident Organization 外交人员Diplomatic Staff 常驻人员Resident Staff
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and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Chinese and/or English)身份证件号码ID No.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姓名(中英文)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性别Sex 国籍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Date of Birth Year Month Date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Passport/Pass No. 居留证件号码Residence Permit No. 身份证件号码 ID No.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电话Telephone
受让方负责人签字: 受让方所在机构签章:
Signature of Head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Official Seal of Transferee’s Organization:

上项申请,海关已予批准,并自批准日起七日内有效。
This Customs has granted the approval, which is valid for seven days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its issue, of the above application.
海关印章: 经办关员: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Customs Seal: Signature of Customs officer: Date of Issue: Year Month Date

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房地


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物价局是全市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主管机关。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海曙、江东、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行为应进行价格评估:
(一)房屋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典当;
(二)房屋产权继承、分析、分割、合并;
(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落实私房政策;
(四)国家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五)企业破产、兼并、联营联建、新设或改组股份制企业;
(六)房屋保险;
(七)房屋产权纠纷仲裁、诉讼、赔偿等;
(八)其它需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后,方可上岗工作。
评估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注册办法,按建设部、省建设厅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必须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评估资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资格及临时资格制度。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后新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等级开始,临时资格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新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临时资格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五)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六)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价格评估。委托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评估机构递交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职业、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座落;
3.委托评估的目的;
4.委托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价格评估受理。评估机构收到价格评估委托书后,应当对当事人身份证件、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及评估委托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房地产概况、评估内容、评估时间、评估收费、违约责任等。每个评估项目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两名估价
人员。
(三)现场勘估。承办人员应当制订评估方案,到标的物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综合作业。承办人员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
(一)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日期时的重新购建价格,再扣除各种原因造成的折旧,由此推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方法。
(二)收益还原法。是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评估对象未来各年的正常净收益折算到评估基准日期时的现值,并求其之和,由此推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三)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发生过交易的三个及以上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从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推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中有关参数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测定1次,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或赔偿费用,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评估机构)评估;涉及案件的房地产价格,由当地价格事务所评估;其它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外,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可受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实行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制度。各评估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评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各评估机构在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应提交评估资格证书、法人资格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或三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签字,盖本评估机构公章后生效。评估结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征有关税费,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依据。评估报告书以书面形式交与当事人。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房地产名称、种类、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房地产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评估因素分析,评估勘测数据,使用的评估方法,基准日期,评估结果;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评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评估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向当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每宗评估金额海曙、江东、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在500万元以上,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在200万元以上的,评估机构须将评估报告书抄送给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监督,定期对评估机构的业务进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弄虚作假,显失公正的,由资格审批部门降低其评估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评估资格,直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估价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评估程序和价格标准,造成严重评估失误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的物的价格;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失误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评估过程中提供伪证,或者阻挠评估人员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对于提供伪证或阻挠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宁波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