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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3:3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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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 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 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 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 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五)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四)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五)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六)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八日








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1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太湖县卓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27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同意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3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10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须重新核准。
六、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内容
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安徽
太湖县卓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400吨250克/升丙环唑水乳剂
制剂
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2
北京
北京广源益农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500吨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
制剂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北京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3
广东
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720万支0.45%胺菊酯·高效氯氰菊酯杀虫气雾剂,年产1800万盒0.3%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工业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工业区
4
广东
佛山市高明佳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支1.2%胺菊酯·氯菊酯杀虫气雾剂,年产1200万盒0.25%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合水园区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合水园区
5
广东
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2.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水乳剂、年产2000吨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
制剂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赤澳地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马安村
6
广东
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00吨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年产900吨30%毒死蜱水乳剂,年产700吨2.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
制剂
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龙豆管理区林科所内
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龙豆管理区林科所内
7
河北
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年产30吨阿维菌素原药
原药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工业区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内容 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8
河北
涿州拜奥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000吨3%噁霉灵·甲霜灵水剂,年产3000吨5%吡虫啉可溶液剂
制剂
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镇安寺
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镇安寺
9
河南
郑州联合利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年产1000吨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水分散粒剂,年产1000吨75%噻吩磺隆水分散粒剂
制剂
河南省新郑港区新港大道
河南省新郑港区新港大道
10
河南
安阳市红星农化有限公司
年产800吨2%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
制剂
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
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东路北
11
湖北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
制剂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长江村三组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楚磷化工园区
12
湖南
湖南生华农化有限公司
年产500吨1.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
制剂
湖南省安化县烟溪镇车站路
湖南省安化县烟溪镇
13
湖南
湖南猫头家化有限公司
年产60万箱0.3%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80号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80号
14
江苏
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
年产160吨唑草酮原药
原药
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
15
江苏
江苏新仁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500吨39.8%戊唑醇悬浮剂
制剂
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90号-40
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90号-40
16
江苏
镇江先锋化学有限公司
年产400吨75%苯磺隆水分散粒剂
制剂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
17
江西
江西长荣天然香料有限公司
年产120吨96%樟脑原药
原药
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西路151号
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西路151号
18
辽宁
鞍山东大嘉隆生物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产2500吨0.005%溴鼠灵毒粒,年产2500吨0.005%溴鼠灵毒块
制剂(杀鼠剂)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太平沟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英家堡村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内容 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9
山东
青岛泰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800吨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
制剂
山东省莱西市深圳南路208号
山东省莱西市深圳南路208号
20
山东
山东先隆达农药有限公司
年产500吨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
制剂
山东省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
山东省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
21
山东
山东中农民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年产1200吨2%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
制剂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永莘路518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永莘路518号
22
山东
济南泰禾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20%百草枯水剂
制剂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济南鸿腾工业园
23
山东
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
制剂
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
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
24
上海
上海绿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产830吨98%对二氯苯防蛀防霉片剂,年产90吨98%对二氯苯防蛀防霉球剂
制剂(卫生用药)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75号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75号
25
浙江
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硫酰氟原药
原药
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M18-3-3
26
浙江
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300吨乳氟禾草灵原药
原药
浙江省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浙江省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27
重庆
重庆榄菊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100万箱0.33%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年产100万箱0.02%四氟甲醚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重庆市壁山县丁家镇工业园区
重庆市壁山县丁家镇工业园区
28
江苏
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年产3000吨禾草丹原药
原药
江苏省灌南县堆沟镇化学工业园区
江苏省灌南县堆沟镇化学工业园区
2006年第48号公告更正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社会救济应当保障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社会救济专项经费;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社会救济事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救
济对象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社会救济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人事、统计、教育、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工作。

第二章 社会救济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有权申请社会救济: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五)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六)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但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申请社会救济。
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以及无业、下岗人员,经劳动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
第六条 社会救济分以下几种形式:
(一)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人员,在城镇的,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在农村的,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对其中的未成年人还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的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济;
(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人员,实行自然灾害救济;
(四)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社会救济;
(五)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人员,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实行临时救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救济对象采取发放现金、实物,按规定减免税收或有关费用等方式予以救济。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和帮助救济对象自谋职业,在医疗、子女入学、房屋租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扶持。

第三章 社会救济标准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和不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下列情况确定,并视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一)维持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未成年人增加义务教育费用;
(二)基本生活消费物价指数;
(三)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济以保障灾民吃、穿、住和因灾害引起的疾病治疗等基本需要为主,对恢复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社会救济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社会救济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社会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签署意见后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签署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民族乡、镇或
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签署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
第十九条 原批准救济的机关应当定期对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经调查其家庭收入确已不低于社会救济标准的,应当及时停止社会救济。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救济标准、救济名单、救济金额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济灾民,可不受本条例规定的救济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从速办理。

第五章 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国务院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补助等社会救济经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费、灾民救济粮差价补贴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社会救济费等社会救济经费;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养五保户的款物;
(四)社会救济经费的增殖资金和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
(五)社会捐赠或者社会募集用于社会救济的款物。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必须用于社会救济,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救济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落实经费和物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五保供养的统筹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和上级补助的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用于社会救济的捐赠和募集的款物。
财政部门对社会救济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并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督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的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社会救济的人员,对审查和批准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或者救济对象对停止社会救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社会救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发放救济款物的;
(二)虚报、克扣社会救济款物的;
(三)贪污、挪用社会救济款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冒领社会救济款物的,由发放单位追回已领取的社会救济款物,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社会救济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