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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9:5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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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人事局: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调入、录用司法助理员必须做到统一条件、统一考试、统一培训、分散使用,严格把好“入口”关的总体要求,为规范全市司法助理员录用工作,现将《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司法助理员的管理,保证新录用司法助理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司法助理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条件、统一考试、统一培训、分散使用。

第三条 录用司法助理员要在市编办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内,按照实际需求和规定程序,严把“入口”关。

第四条 市人事局、市司法局是司法助理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司法助理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司法助理员录用规章和具体政策;负责录用司法助理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事局、司法局按照市人事局、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助理员的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司法助理员录用的面试和体检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司法局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司法助理员需求计划报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将根据全市的需求情况组织司法助理员录用考试。市人事局、市司法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发布司法助理员录用考试公告,同时公布各区县的录用计划数。录用考试时间将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安排。

第七条 报考司法助理员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具备司法助理员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

第八条 区县司法局严格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核。审核材料包括:

(1)由本人填写《司法助理员录用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两份,区县司法局存档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学历原件、复印件;

(4)报考人员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司法助理员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两部分。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主要由市人事局负责,法律知识考试主要由市司法局负责。

第十条 以下三类人员报考司法助理员,只须参加规定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或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择优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原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调入司法所,只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手续;

2、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通过市人事局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只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被择优录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

3、原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且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只须参加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择优录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

第十一条 区县司法局根据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填写《司法助理员录用审核表》报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区县人事局、司法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或转任申报、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二条 本区县辖区内通过录用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不能满足录用计划需求时,由市司法局本着择优自愿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

第十三条 新录用后的司法助理员,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统一核发工作证。未经培训或参加培训未合格的不能上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司法助理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由区县司法局组织为期三个月的岗位培训,培训后仍不胜任者,取消司法助理员资格,调离司法助理员岗位另行安排工作;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录用司法助理员要杜绝弄虚作假,对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违反规定录用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 国 著 作 权 的 发 展
--------2012《著作权法》修改意义


2012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布后,引起众多争议。暂不评价其修改是否均合理,其体系是否完善,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此次的修改是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下主动的修订,单此一点,就具重大意义。

一、中国古代版权概念追溯、特权保护
我国古代《礼记 • 曲记》曾有“毋剿说,毋雷同”的描述。而版权确是随着印刷术的普及推广而出现,在中国,可考证至北宋对国子监《九经》“出版权”的保护,其以禁令形式保护刻印出版者,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特权的保护,而非私权保护,与欧洲君主特赐与出版商的翻印特权更相似。

二、中国古代现代意义版权的蛰伏期
中国古代流行“藏之名山,以待后世”的观念,阻止了版权保护观念的发展,尽管印刷术先在我国出现,尽管我国宋朝就出现了通过单行命令禁止他人翻印印刷物的记载,但是现代的著作权制度却不在我国产生。
宋代有过对民事私权的版权保护(而非版权制度),晚清《书林清话》认为“翻版有禁例始于宋人”,并列举南宋《东都事略》“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板”。鉴于世界公认第一部成文版权法《安娜法》的原因,即是其将受保护的范围自印刷出版商扩大至作者、其他版权所有人。可以认为,宋代也有过少许对民事权利(现代意义版权)的一定保护,而不全部都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但确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关系,版权保护没有发展、版权制度没有建立,直至清末光绪帝仍为《九通分类总纂》颁布禁止翻印的赦令。故,著书观念、思想帝王控制、重农轻商下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等,直接影响了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发展,但“中国古代有无版权”无需讨论,援引人大李琛教授观点,“中国古代无版权”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版权制度的真正功能是维系作品与资本的结合,后者属于近代的产业结构。

三、版权、著作权的引入及区别
“版权”与“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没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但是从词源来看二者是有区别的。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最初的意思是“复制权”,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侧重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著作权”一词日语译自大陆法系的法、德语,其含义是“著作人的权利”,而“版权”一词译自英语国家英美法系的copy right,本义是“翻印权”,日语译为“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版权是日本教育家福泽喻吉根据英文copyright译出(1869)。为参加《伯尔尼条约》,版权法正式更名为著作权法。著作权是当时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学博士水野练太郎根据“作者权体系”(droit d'auteur)的概念转译创(1899)。
“版权”与“著作权”分别体现了两种立法模式,先有“版权”保护翻印权(copy right),后有“著作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在内的相关权利,立法的重点转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从立法思想上看“著作权”要先进于“版权”,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世界上都趋同于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随着两大法系的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和融合,目前二者在概念上的差别逐渐缩小。
清朝被迫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以日、美版权法为蓝本,我国现行版权法主要以伯尔尼公约为样板。

四、中国近代版权制度建立及发展
(一)非自发的被迫发展史
中国版权概念、保护追溯至古代,但中国版权制度、版权法并非直接来源于古代。而是在被迫的引进、修改中建立、充实及发展的。李雨峰博士后将版权法称为枪口下的法律,既是因此。他认为,自晚清已降,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直带有浓厚的美国色彩,尽管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是沈家本聘用日本人起草的,但它却是在美国的敦促下完成的。
之后的民国及其继承者台湾地区的法律,为国内战争获取美国支持,1946年签订了《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因台湾多次被美国列为重点观察员后,1989年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
新中国的著作权法,自 1979年《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压力下,胡耀邦同志批复尽快草拟版权法,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达成了《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直到2009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因WTO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违反伯尔尼公约和TRIPS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被迫将第四条非法出版物的删除、修改。

(二)近现代枪口下的版权发展史概要
1、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
清末的1903年,清政府在被迫情况下,与美国签订《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首次使用“版权”;该条约中限制性规定“专备中国人民所用”,为1911年被美国经恩公司控告翻印《欧洲通史》侵权的商务印书馆赢得了诉讼,因为《欧洲通史》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

2、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08年清政府派当时驻德国柏林的代办和商务参赞,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伯尔尼公约修改大会。1910《大清著作权律》在美国督促下聘请日本专家起草颁布,直接援引日本1899年著作权法近一半以上内容。

3、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袁世凯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内务部发布《著作物呈请注册暂照前清著作权律分别核办通告文》,之后迫于美、日压力,1915年颁布《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基本为1910大清著作权的翻版。

4、1928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
该法基本沿袭了《北洋政府著作权法》,遵循了大陆法系立法理念及模式。在权利内容上,就乐谱、剧本作品增设公开演奏或排演之权,这是中国著作权法首次在重制内容之外增设权利类型。

5、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船条约》
1941年南京国民政府对日宣战后,在1943年和美国签署取消在华治外法权条约,抗战胜利前夕,1944年《修正著作权法》。为平息因大量盗版而震怒的西方特别是美国出版商,并争取美国在中国内战中的支持,在美国压力下,1946年签订《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

6、1979年《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在此期间,无论台湾,尤其大陆,版权的发展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断层。
1949年11月1日,新中国成立出版总署, 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0年11月制止了新华书店大连分店未经世界知识出版社同意翻印《朝鲜战争后的国际形势》图书的印刷,并赔偿了损失。之后先后出台《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以及系列关于稿酬的规定,且排出了未来中国外国人的稿酬索取。但并没有系统制定著作权的制度、法规。
文革期间,稿酬因带有资产积极性质也被取消,甚至作者身份(署名权)也遭到了质疑,流行的说法是:“钢铁工人有必要在自己生产的钢铁上刻上自己的名字吗?如果没有,为什么知识分子享有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特权?”文革期间,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鲍格胥反复督促,试图吸收中国为成员国,督促建立完善的只是知识产权制度。
1977年以后,特别是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进行经济、技术领域合作以后,两国立即于当年签署建交后的两份文件《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7、中国当代版权立法的开端
受《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影响,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逐步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呈递到当时主管国家宣传工作的胡耀邦同志面前。胡耀邦批复:“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

关于表彰北京市抢建小汤山疗养院非典治疗区有关建设单位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表彰北京市抢建小汤山疗养院非典治疗区有关建设单位的通报

建市[2003]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各界群众正在进行一场抗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特殊战斗。北京市为打胜这场战役,4月22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向北京市建委、市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下达了改造扩建北京市小汤山疗养院非典治疗区的工程任务。该项工程占地面积60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病床1000个,及连接公路的道路一条,“五一”前必须建成交付使用,工程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北京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并于4月22日晚立即召集北京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市政集团和中建一局等六家企业,传达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署安排抢建小汤山疗养院非典治疗区的紧急任务。这六家企业迅速调集施工力量和各种机械设备,于4月23日拂晓迅速开进施工现场开工建设,经过7000名建设者昼夜施工,仅用6天就完成了主体工程,工程于4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

  参建单位和北京市建设系统广大职工在抗击非典斗争中团结一心,风餐露宿,昼夜奋战,不怕困难,敢打硬仗,为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作出积极贡献,谱写了一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凯歌。建设部决定对北京市建委、市规委、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市政集团、中建一局等予以通报表彰。并号召全国建设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时刻把人民的安危放在心上,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习他们敢打硬仗,不怕困难,迎难而上的精神;学习他们不辞辛苦,连续作战的作风;学习他们在突发事件面前振奋精神,高扬正气,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的气慨;并要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完成建设事业的各项任务。

  当前,抗击非典的斗争还在继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做好防控非典的同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为夺取防控非典和建设事业全面胜利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