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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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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五)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六)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引导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七)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加强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九)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四)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供销合作社具有联系农民、产业众多、熟悉市场的综合优势,有条件的社有企业都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开发,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六)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十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国务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促进中医医院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为正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和《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细则(2012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细则(2012年版)》是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三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医医院加强自我监管的重要参考工具。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细则(2012年版)》要求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工作,不得对《细则(2012年版)》自行调整。
《细则(2012年版)》电子版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2.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3.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6-15/15767.html


附件.doc d9886a580f231cb58f3065d1fc1f713b.doc (2.56 MB)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版)

总体说明:
一、本细则所有指标均为必查指标,适用于所有三级公立中医医院,民营中医医院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否决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30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3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确定发展战略或未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未体现以中医为主方向,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1.5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11分) 1.2.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能够体现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1分。 2
1.2.2有发展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投入。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1分;无资金投入,每项扣1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3分)。 3
1.2.3医院对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问题有系统的调研分析(至少每年一次),并制订针对性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定期开展调研分析或无针对性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1.2.4医院对中医药特色指标(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比例、中药人员占药学人员比例、中药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考核、分析。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定期进行考核、分析,不得分;分析不具体,扣1.5分。 3
1.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10分) 1.3.1医院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如制度不系统,分散在各种相关制度中),扣1分;已制定,未实施,扣1分。 2
★1.3.2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无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指标,不得分;已建立,未实施,扣3分。 6
1.3.3医院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情况的考核结果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 未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或考核结果未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不得分。 2
1.4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6分) 1.4.1将对口支援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关鼓励措施。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扣1分;未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扣1分;无确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扣1分;无鼓励措施,扣1分。 3
1.4.2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人员交流等中医对口支援工作。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未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不得分;未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扣1.5分;未开展人员交流工作,扣1.5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分)。 3


第二章 队伍建设(9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2.1.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50 分) ★2.1.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7
5
2.1.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临床科室(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评审前3年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但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得分。 4
2.1.3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4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5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60%,同时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每个临床科室不符合要求,扣1分。 7
2.1.6院级领导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扣1分。 3
2.1.7医院院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过省级以上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院长应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科主任经过中医药政策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院长不符合要求,扣2分;其他每人不不符合要求,扣1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6
2.1.8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 查阅上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1.9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6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 5
2.1.10临床科室负责人(口腔科、麻醉科除外)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临床科室科主任应符合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经过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科主任不符合要求,每个科室扣1分。 4
2.2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15分) 2.2.1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在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有相关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或医院中长期规划中无相关内容,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2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3
2.2.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有优化中医药人员结构、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落实。 查阅上年度工作计划,并抽查1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年度工作计划中无相关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5
2.2.3医院有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相关人员。 无选拔与激励机制,不得分;未组织实施,扣2分。 3
2.2.4开展师承教育,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师承教育计划和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扣3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1分)。 4
2.3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30分) 2.3.1根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开展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 未定期考核,不得分;业务水平测评不以中医内容为主,扣4分。 6
2.3.2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3名医师的培训档案。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4
2.3.3开展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三基”培训。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按计划和要求培训,每人扣2分。 5
2.3.4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达到100%。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每年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项,每少一项扣1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 4
2.3.5开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核临床科室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5人。 未开展培训,不得分;未考核,扣4分;现场考核不符合要求,每人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1分)。 6
2.3.6建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考评记录完整。 抽查3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技术考评档案。 未建立个人技术考评档案或考评无中医药内容,每人扣2分。 5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16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3.1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20分) 3.1.1临床科室≥14个(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麻醉科),医技科室≥7个(药学部、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营养科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每少1个科室,不得分。 7
★3.1.2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三……,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实地考查。 医院名称不规范,不得分;科室名称不规范,每1科室扣4分。 10
3.1.3 医院不得张挂不符合规定的荣誉称号。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
3.2.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25分)
3.2.1门诊、病房、急诊的设置、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实地考查。 门诊、病房、急诊设置与设施不符合要求,每个区域扣2分,部分符合,酌情扣分(每个区域最少扣0.5分)。 5
3.2.2人员结构合理,科室主任、护士长、学术带头人或学科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配备满足科室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3
3.2.3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开展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的数量未达到要求,每少1项,扣0.5分。 4
3.2.4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药诊治工作。 抽查本年度5份归档病历。 查房记录中无上级医师辨证分析与治疗法则、处方、用药要点讲解记录,每份病历扣0.5分;对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未及时纠正,每份病历扣0.5分。 5
3.2.5及时开展病例讨论,提高中医诊治急危重症、疑难病的水平。 抽查5份讨论病例。 未开展病例讨论,不得分;病例讨论中无中医内容,每例扣1分。 5
3.2.6三级医师的专科继续教育达到相关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访谈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以上医师各1人。 未按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每人扣1分。 3
3.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20分)
★3.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3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未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1分;未体现本科临床实际和特色,每个病种扣0.5分。 4
3.3.2医师掌握本专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1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4
3.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或归档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本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酌情扣分(每份病历最少扣0.5分)。 4
3.3.4每年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与特色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每个病种扣1分,总结、分析、评估不到位,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未对诊疗方案进行优化,每个病种扣1分,优化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 4
3.3.5手术科室制定至少3个常见病种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手术病例能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10份手术病历(应包含3个常见病种)。 未制定围手术期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每少1个病种诊疗方案,扣2分;每少1个常见病种手术病历,扣1分;手术病例未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每份病历扣0.5分 4
3.4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15分) 3.4.1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制定实施方案。 查阅1个病种的相关资料。 未制定本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方案,不得分。 3
3.4.2医师掌握本专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 7
3.4.3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或归档病历。 无临床路径表单,每份病历扣0.5分;未执行临床路径或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0.5分。 3
3.4.4每年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完善和改进路径标准的建议。 查阅近一年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不得分;未提出改进措施,扣1分。 2
3.5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23分) 3.5.1入院记录四诊资料完整。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四诊资料不完整,每份病历扣0.5分。 4
3.5.2首次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4
3.5.3病程记录体现理法方药一致性。 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0.5分。 5
3.5.4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中医方药记录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份病历扣0.5分。 3
3.5.5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抽查近1年20张门诊饮片处方。 处方格式及书写不符合要求,每张处方扣0.2分。 3
3.5.6电子病历管理符合《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实地考查,并抽查3份住院电子病历。 未实施中医电子病历,不得分;电子病历系统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无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扣2分;未配备专职人员扣2分;电子病历内容不符合要求,每份病历扣1分。 4
3.6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10分) 3.6.1辨证使用中成药(含中药注射剂)。 抽查近1年10份归档病历。 使用中成药无记录、未辨证或辨证不正确,每份病历扣0.5分。 4
3.6.2门诊用药合理配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 抽查近1年20张中成药处方。 无病名诊断、证候诊断,用药不合理(不合理配伍,不符合联合用药原则),每张处方扣0.2分。 4
3.6.3门诊中成药使用剂量、用法正确。 剂量、用法错误,每张处方扣0.1分。 2
3.7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9分)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各1名)。 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未掌握诊断或鉴别诊断、中医诊疗技术、方剂,每项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每项扣2分。 9
3.8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8分) 查阅设备清单,并抽查3种设备使用情况(分属于3个科室,每个科室抽1种)。 中医诊疗设备配置未达12类,每少一类,扣2分;未达35种,每少一种,扣1分;设备未使用,每种扣2分。 8
3.9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20分) 3.9.1开展中医医疗技术项目≥60种。 查阅本年度中医医疗技术项目清单。 每少1项,扣1分。 10
★3.9.2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 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4
3.9.3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的科室数不低于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总数的60%,门诊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 实地考查,并抽查3个病区。 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每个病区扣2分;门诊未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区,扣2分。 4
3.9.4至少选择一个病种开展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为病人提供全面、全程、全方位的服务。 实地考查。 未开展,不得分。 2
3.10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15分)
3.10.1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0种。
查阅上年度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入出库单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得分;制剂每少1种,扣1分;有制剂但未生产,每种扣0.5分(最多扣3分)。 5
★3.10.2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查阅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并抽查核实。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每个指标扣1分。 7
3.10.3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人次的比例≥50%。 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5分。 3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10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4.1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数量,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25分) 4.1.1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专病)≥3个,至少有1个国家级中医重点专科。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不达标,不得分。 4
4.1.2专科床位数(不含加床)≥30张。 专科床位数<30张,每低10%,扣1分。 3
4.1.3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配备中医诊疗设备,诊疗设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未按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不得分;诊疗设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扣2分。 3
4.1.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专科学术带头人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任职。 查阅相关资料。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1分;学术带头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4
4.1.5专科诊断水平和中医疗效水平较高,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达到100%。 查阅10份病房运行病历或10份门诊病历。 辨证论治不准确,每份扣2分。
5
4.1.6中医治疗率≥60%,优势病种住院中医治疗率≥70%。 查阅上年度统计资料。 中医治疗率<60%,扣1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70%,每个病种扣1分。 2
4.1.7采取措施,转化科研成果,在临床诊疗中应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无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标的科研成果转化,不得分。 2
4.1.8专科服务量在相应级别中医同专业科室中领先,门诊量、出院人数逐年增加。 查阅评审前3年统计资料。 门诊量未逐年增加,扣1分;出院人数未逐年增加,扣1分。 2
4.2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13分) 4.2.1按照要求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不得分,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2
4.2.2制定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少一年扣1分,工作计划内容不完整或与发展规划不相符,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2
4.2.3制定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具体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扣0.5分)。 3
4.2.4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突出,居本专科收治病种前列。 查阅相关资料。 未确定优势病种,不得分;确定的优势病种达不到收治病种前列,每个病种扣1分;确定的病种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疗效不突出,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最多扣1分)。 3
4.2.5研究课题注重解决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 查阅相关资料。 研究课题未注重解决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每个病种扣1分。 3
4.3.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28分) ★4.3.1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 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无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低于3个病种诊疗方案,每少一个病种,扣3分;未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2分;中医诊疗方案未反映本专科特色,每个病种扣1分,反映不充分,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0.5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0.5分。 6
4.3.2医师掌握本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每人访谈1个优势病种,共访谈3个病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每人扣1分。 6
★4.3.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运行病历(原则上每个病种1份)。 未执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2分,部分执行,每份病历扣1分。 6
4.3.4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中医疗效评价客观、科学。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诊疗方案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评价,每个病种扣2分;未定期评价,每个病种扣1分;分析、总结、评价不到位,每个病种扣0.5分;中医疗效评价不客观,每个病种扣0.5分。 5
4.3.5分析、提出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并有明确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未开展难点分析工作,每个病种扣2分;难点分析不符合要求,每个病种扣1分;未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每个病种扣1分;思路和措施不符合要求,每个病种扣0.5分。 5
4.4.推广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临床路径。(12分)
4.4.1实施中医临床路径,并制定实施方案。 查阅1个病种的相关资料。 未制定本科室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方案,不得分。 2
4.4.2医师掌握本专科常见病中医临床路径。 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常见病中医临床路径,扣3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2分;掌握不全面,每人扣1分。 5
4.4.3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3份执行路径病历。 未执行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1.5分;无临床路径表单,每份病历扣1分。 3
4.4.4每年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路径实施方案。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不得分;未提出改进措施,扣1分。 2
4.5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11分) 4.5.1有本专科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明确的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 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工作计划和措施,扣1分;学术继承人不明确,扣1分。 2
4.5.2专科学术继承人掌握名老中医学术经验。 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扣1分,掌握不全面,扣0.5分;未能提供原始跟师记录、论文等相关学术继承工作材料,扣2分。 3
4.5.3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在专科临床中得到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检查代表性2份病历。 不能提供应用本专业有代表性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及实践经验应用证据者,扣2分;未在病历中体现,每份扣1分。 3
4.5.4开展本专科领域文献记载的中医诊疗方法挖掘、整理与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 未开展挖掘、整理工作,不得分;未将其中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应用于临床,扣1分。 2
4.5.5对民间具有价值的方药及特色疗法、诊疗经验和方法进行收集、整理。 查阅相关资料。 未开展收集与整理工作,不得分。
1
4.6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11分) 4.6.1至少有3项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操作规范,并在临床应用。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与考核2名医师。 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每少一项,扣1分;操作规范不具体,每项扣0.5分;未在临床应用,每项扣1分。 3
4.6.2医师熟练掌握本专科技术及特色疗法。 考核不合格,每人扣2分。 4
4.6.3临床应用的专科中药制剂品种≥3种。 查阅相关资料。 少于3个品种,每少一种,扣1分。 3
4.6.4制定专科中药制剂研究计划并实施。 无计划,不得分;未实施,扣0.5分。 1
4.7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5分) 4.7.1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并有负责人与相应专兼职研究队伍。 查阅相关资料,并现场考查。 无研究室,不得分;负责人不明确,扣1分;无专兼职研究队伍,扣1分。 2
4.7.2研究室有临床研究规划与年度计划,开展以解决优势病种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的文献整理与临床研究工作。 无规划与年度计划,不得分;未开展相关文献整理与临床研究工作,扣1分。 2
4.7.3有以解决优势病种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的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不断深化临床研究。 研究方向与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结合不紧密,扣0.5分;研究方向不稳定,扣0.5分。 1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8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5.1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2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不得分;每年少于2次,扣1分。 2
5.2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22分) 5.2.1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 实地考查。 每少1个部门(组),扣0.5分。 3
5.2.2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中药房距各种污染源较近,扣0.5分;缺少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消防设施,每少一种扣0.5分。 2
5.2.3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10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6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低于10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低于60平方米,扣2分;中成药、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每项扣1分。 5
5.2.4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设备(器具)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2
5.2.5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相适应。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房人员配备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1
5.2.6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5.2.7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包装饮片的复核人员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人员应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要求,每人扣1分。 5
5.2.8制定以中药内容为主的在职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查阅审查前2年相关资料。 无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不得分;有培训计划,未实施,扣1分。 2
5.3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8分) ★5.3.1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查阅相关资料(如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计划、供应商资质档案、评估记录等)。 无中药采购制度或供应商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有伪、劣药品及明令禁止购销的产品,不得分;采购制度不完善,扣1分;评估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2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记录完整。 查阅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进货质量验收记录或入库清单。 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3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做到定期养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中药饮片有变质、霉变、生虫、串药等现象或无储存管理规范、制度,不得分;设施条件不完善,扣1分;养护记录不完整,扣1分。 3
5.3.4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管理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0张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 未按规定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扣1分;账物不符,扣1分;含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处方调剂不符合规定,每张扣0.2分。 2
5.3.5建立中药饮片处方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处方的审核和调剂复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抽查1日中药饮片处方和调剂后的中药饮片处方20剂。 无饮片调剂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得分;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每张处方扣0.5分(最多扣2分);重量误差不符合要求,每剂扣0.5分(最多扣2分)。 5
5.3.6具备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膏方、散剂等)进行加工等服务的能力。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设备不齐全,能力不具备,不得分。 2
5.4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7分)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并随机抽查评审前1个月的处方。 小包装中药饮片少于300种,不得分;有小包装中药饮片,但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中药处方总数(不含代煎处方数和中药配方颗粒处方数)的比例<30%,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5分。 7
5.5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15分) 5.5.1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 无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或未开展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得分;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 4
5.5.2煎药室布局合理,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 布局不合理,扣0.5分;流程不合理,扣0.5分;设施设备和辅助用具配备不完善,扣0.5分。 2
5.5.3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 未定期消毒、无清洁规程或无每日清洁记录,不得分;消毒记录和每日清洁记录不完整,每项扣1分。 3
5.5.4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 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不相适应,酌情扣分。 1
5.5.5煎药操作记录完整,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无操作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煎药操作方法不符合要求,每处扣0.5分。 3
5.5.6能提供中药急煎服务。 查阅相关资料。 不能提供急煎服务,或急煎不能在2小时内完成,不得分。 2
5.6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3分) 现场抽查10种中药饮片的调剂给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访谈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 中药饮片调剂给付不符合规定,每种扣0.5分。 3
5.7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3分)
5.7.1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规范,委托加工的制剂须经相应部门批准,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制剂配制记录或未经批准委托加工或委托加工批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分;配制记录不完善,扣1分。 2
5.7.2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查阅相关资料。 中药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
5.8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10分) 5.8.1医院配备5名以上临床药师或每100张病床与临床药师配比≥0.6。提供中药咨询服务,促进中药合理使用。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临床药师数量配备不足,每少1人,扣1分;无中药咨询窗口或工作台,扣1分;无咨询记录,扣1分。 2
5.8.2建立中药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和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报告中药不良反应。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3份病历。 无制度或无中药不良反应报告记录,不得分;未按照规定上报不良反应,每例扣1分。 3
5.8.3定期开展中药处方评价工作,规范处方(用药医嘱)开具、审核、调配、核发、用药指导等行为。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评价工作,不得分;评价内容不完善,扣2分;评价结果未公布,扣1分。 3
5.8.4对患者开展中药及中药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教育。 查看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 未开展宣传与教育,不得分。 2

第六章 中医护理(6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6.1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20分) 6.1.1制定落实《指南》的计划与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无相关计划和措施,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分。 2
6.1.2明确护理管理部门的中医护理管理职能和管理人员职责。 查阅相关资料。 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不明确,扣1分;主管院长、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的职责不明确,每人扣0.5分。 2
6.1.3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达到0.4:1的要求。 实地考查,并抽查近3个月护理人员排班表。 病房护理人员总数与病区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
6.1.4制定护理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计划,体现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内容与学时要求,定期考核,措施到位。 查阅培训计划及中级、初级护士技术档案各3份。 无计划或计划中未体现中医药内容,不得分;计划未落实或原始资料记录不全面,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培训内容与学时不符合要求,每份技术档案扣0.5分。 3
★6.1.5积极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不少于2项。 抽查3个科室,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医院未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不得分;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少于2项,每科扣1分。 3
6.1.6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不得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2
6.1.7制定突出中医特色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及护理病例讨论制度并落实。 查阅相关资料。 无制度,不得分;未体现中医特色,扣1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2
6.1.8建立护理与医务、药剂、后勤等相关部门支持开展中医护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定期(至少半年1次)召开会议。 查阅相关资料。 无会议记录,不得分;协调机制落实不到位,扣1分。 2
6.2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20分) 6.2.1制定中医护理常规并组织实施。 现场抽查3个病区的相关资料。 中医护理常规少于3个,每个病区扣3分;未组织实施,每个病种扣1分。 6
6.2.2积极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包括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抽查2个病区,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每个病区访谈1名患者。 未开展专科中医特色护理,每个病区扣4分;未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每个病区扣2分。 8
6.2.3在入院评估等资料中,体现辨证施护内容。 抽查3份相关记录,并实地考查。 未体现辨证施护内容,每份记录扣2分。 6
6.3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20分) 6.3.1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 抽查2名护士现场考核(含1名护士长,原则上每个病区1人,共2个病区)。 护士长未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扣3分,护士未掌握,扣2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5
6.3.2护士掌握中医护理技术操作。 按照护理操作百分制打分表进行打分,每项操作得分85—90分,每人扣1分;80—85分,每人扣3分;低于80分,每人扣5分。 10
6.3.3护士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抽查2名护士现场考核。 护士不能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不得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每人最少扣0.5分,最多扣2分。) 5

第七章 文化建设(60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7.1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6分) 7.1.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及《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 无相关会议记录,不得分。 3
7.1.2制定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实施方案,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 3
7.2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12分) 7.2.1医院宗旨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医院宗旨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2.2医院发展战略体现发展中医药事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总体定位。 无发展战略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2.3院歌体现中医医院的宗旨。 无院歌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2.4院训体现中医医院的宗旨。 无院训或未体现,不得分;正在征集或制定过程中,扣2分;体现不充分,扣1.5分。 3
7.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19分) 7.3.1医师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 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诊疗行为不规范,每人扣2分;诊疗行为未体现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每人扣2分。 6
7.3.2医院员工言语仪表规范。 现场考核3名员工(窗口服务人员、医技人员,门诊服务台人员各1名)。 医院员工言语仪表不规范,每人扣1分。 3
7.3.3具有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定礼仪。 查阅相关资料。 无特定礼仪,不得分。 3
7.3.4制定体现中医医院特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并开展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不得分;未体现中医医院特点,扣3分;未开展培训,扣2分。 4
7.3.5编写体现中国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念的读本,并开展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编写读本,不得分;未开展培训,扣1.5分。 3
7.4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23分) 7.4.1庭院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 实地考查。 庭院建设未体现中医药文化,不得分,体现不充分,扣2分。 3
★7.4.2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 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未宣传中医药知识,每个区域扣5分;未使用中医病名或中医术语,每个区域扣3分;未与科室特色相结合,每科扣2分;中药侯药区未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扣5分;宣传不充分,扣3分。 20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55分)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8.1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5分) 8.1.1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发展“治未病”服务的内容,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查阅相关资料。 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无发展“治未病”服务的内容,不得分;发展目标不明确,扣1分。 2
8.1.2医院制定发展“治未病”服务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医院未制定开展“治未病”服务的工作计划,不得分;具体措施未落实,每项扣2分;部分落实,每项扣1分。 3
8.2按照“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21分) ★8.2.1具有提供“治未病”服务的平台,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定位明确。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查。 无“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无明确区域划分,或区域不足4个,不得分。 5
8.2.2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专职医护人员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6人,或中医类别人员<70%,或无副主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得分。 6
8.2.3设备配置满足“治未病”服务需要。配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 查阅科室设备清单,并实地考查。 未配备健康状态信息采集、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每少一项,扣1分。 6
8.2.4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查阅相关资料。 无工作制度,扣2分;无服务规范,扣2分;无技术操作规范,扣2分;各类制度、规范不全,每项扣1分。 4
8.3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18分) 8.3.1提供规范化“治未病”服务,服务流程合理。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材料,并实地考查。 未提供服务,不得分;流程不合理,扣1.5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1.5分。 3
8.3.2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 未建立数据库,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材料,扣2分。 4
8.3.3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 未开展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得分;中医体检和评估不到位,扣1分。 3
8.3.4提供“治未病”干预服务(包括中医健康教育和指导,中医技术方法干预等)。 未提供中医干预服务,不得分;服务不到位,扣2分。 3
8.3.5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估(如健康改善情况、服务满意度评价等的资料收集)。 未开展效果评估工作,不得分;开展不到位,扣2分。 5
8.4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11分) 8.4.1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如膏方、针刺、灸法、火罐、推拿、贴敷、足疗、药浴、熏蒸、药膳、刮痧等)≥5项。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开展,不得分;<5项,每少1项,扣1分。 6
8.4.2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技术应用不规范,每项扣1分。 5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350分)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40分)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5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1.1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3分) 1.1.1.1医院管理和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宗旨、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体现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查阅相关资料。
未体现公益性,不得分。 1
1.1.1.2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社会公益项目。 未参加并完成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各类扶贫、防病、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项目及边远地区医疗服务援助项目,或未开展、举办多种形式社会公益性活动(如义诊、健康咨询、募捐等)等,不得分。 1
1.1.1.3承担政府分配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为社区、农村基层培养卫生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无制度,扣0.3分;项目培养资料(包括学员名单、授课课件、学时、考核和评价等)不完整,扣0.4分;无保障措施,扣0.3分。 1
★1.1.2.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400张,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三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2分) 查阅相关资料。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二、医院服务(15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2.1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8分) 1.2.1.1改善诊疗环境,就诊、住院的环境清洁、舒适、安全,有患者饮水、休息、如厕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识。有保护患者的隐私设施和管理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诊疗环境不符合要求,每项扣0.3分;无保护患者隐私的管理措施,扣0.5分。
2
1.2.1.2开展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建立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约转诊服务;完善患者入院、出院、转科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为急诊患者提供合理、便捷的入院相关制度与流程;危重患者应先抢救并及时办理入院手续。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开展预约诊疗服务,无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的措施,未建立预约转诊服务,每项扣0.5分;无患者入院、出院、转科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扣0.5分;无急诊患者收入院制度与流程,扣0.5分;未及时抢救危重患者并办理入院手续,扣0.5分。 3
1.2.1.3医院挂号、缴费、取药、候诊秩序良好。 实地考查。 秩序混乱,每处扣0.5分。 2
1.2.1.4评审前3年,医院平均住院日呈下降趋势。 查阅相关资料。 未呈下降趋势,扣1分。 1
1.2.2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3分) ★1.2.2.1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检诊、分诊制度,或首诊负责制未落实,或急危重症患者未得到及时救治,不得分。 1
1.2.2.2实施急诊分区救治、建立住院和手术的急危重症的“绿色通道”,建立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急危重症优先诊治的相关规定。 未实施急诊分区救治,扣0.5分;未建立“绿色通道”,扣0.5分;未建立重点病种服务流程与规范,扣0.5分;无急危重症优先诊治的相关规定,扣0.5分。 1
1.2.2.3有多部门、多科室的协调机制,保障多发伤、复合伤、疑难病例的抢救治疗,有妥善处理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群体性事件患者的工作流程。 查阅相关资料。 未建立协调机制,扣0.5分;无妥善处理特殊人群、特殊病种、群体性事件患者的工作流程,扣0.5分。 1
1.2.3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2分) 1.2.3.1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扣0.2分;未公开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扣0.3分。 0.5
1.2.3.2建立相关制度,保障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具有知情选择的权利和参保患者对医疗保障制度支付项目的知情同意权利。尊重患者的民族习惯及宗教信仰。 查阅相关资料。 无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扣0.3分。
0.5
1.2.3.3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公布投诉地点及方式,加强投诉管理,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实行“首诉负责制”,扣0.5分;无专门部门,扣0.5分;未公布投诉地点及方式,扣0.3分;无处理患者投诉记录,扣0.3分。 1
1.2.4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1.5分) 实地考查。 不能提供相关服务,每项扣0.5分。 1.5
1.2.5 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0.5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无相关计划和具体措施,或无禁止吸烟的醒目标识,不得分。 0.5



三、应急管理(8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无专门部门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扣0.3分;未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扣0.5分;门诊、住院诊疗信息登记不完整,扣0.2分。 1
1.3.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2分) 1.3.2.1医院明确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应发挥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防控工作。 查阅相关资料。 应对突发事件中应发挥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明确,扣0.5分;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资料不完整,扣0.5分。 1
1.3.2.2有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熟悉应急预案以及医院的执行流程。医院总值班有应急管理的明确职责和流程。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在应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任务。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3名员工(含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总值班各1人)。 无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扣0.2分;医院总值班无明确职责和流程,扣0.3分;无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职责与任务,扣0.2分;不知晓相关流程或职责,每人扣0.3分。 1
1.3.3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2分) 1.3.3.1有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应急管理。院长是医院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查阅相关资料。 无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不得分;院长不是第一责任人,扣0.3分。 0.5
1.3.3.2有院内、外和院内各部门、各科室间的协调机制,有明确的协调部门和协调人。 无协调机制、部门和人员,每项扣0.2分。 0.5
1.3.3.3有应急队伍,人员构成合理,职责明确。建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应急技术专家队伍。 无应急队伍,或未建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应急技术专家队伍,不得分;人员构成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扣0.5分。 1
1.3.4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无应急指挥系统或无应急预案,不得分;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备,扣0.5分;未制订各种专项预案,扣0.5分;未明确应对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操作程序,扣0.5分。 1
1.3.5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2分) 1.3.5.1医院有安全知识及应急技能培训及考核计划,定期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相关人员掌握主要应急技能和防灾技能 查阅相关资料,并访谈3名医务人员。
无培训及考核计划,或未开展培训,不得分,不掌握主要应急技能和防灾技能,每人扣0.3分。 1.5
1.3.5.2医院每年开展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和突发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的综合演练。 未开展各类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练,不得分;未开展突发大规模传染病爆发的综合演练,扣0.3分。 0.5


四、临床医学教育(6分)

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 评审细则 分值
1.4.1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中医药院校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要求。(2分)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师资不符合要求扣1分;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1.4.2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2分) 查阅相关资料。 未承担教学实习工作,扣1分;无支持教学规划,资金投入和保障制度,扣1分;
无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教学管理工作,扣0.5分;无相应专业教研组或办公室,无专(兼)职教师,扣0.5分;未承担硕士研究生教育,扣1分。 2
1.4.3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基层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实施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未承担培训任务,或无培训实施方案,不得分;无资金支持,扣0.5分;无专职人员负责培训工作,扣0.5分。 1
1.4.4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有继续教育规划、实施方案,提供培训条件及资金支持。(1分) 查阅相关资料。 无继续教育规划、实施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

  5、《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6、《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8、《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10、《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十八条

  11、《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2、《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4、《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一条

  1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7、《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18、《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0、《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2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22、《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二、下列地方性法规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七条

  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规定

  1、《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征用”的规定

  (一)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改为“征收、征用”

  1、《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

  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7、《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改为“征收”

  1、《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

  五、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关于机构名称、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定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各工作委员会”改为“各工作机构”。

  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中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改为“滨海新区”。

  4、《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公路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公路管理部门”。

  5、《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改为“滨海新区”。

  6、《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7、《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删除《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六、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1、《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改为“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别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第四款中的“城镇和农村各选区”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改为“选举日的七日以前”。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改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改为“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改为“每届任期五年”。

  4、删除《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5、《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公路规费包括国家批准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的专项费用等。

  “公路规费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专款专用。”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或者伪造、涂改、转借公路规费票证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其中的“公路管理部门和养路费、通行费征收稽查部门”改为“公路管理部门”。

  6、删除《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7、《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和卫生部门在办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或者公共场所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方式审查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对没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8、《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在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