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品目名称备注
A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30101电视机*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计算机▲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打印机▲
A030204传真机▲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8投影仪
A030209扫描仪
A0708制服*
A030301办公家具*
A0401纸张▲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服务器
A100402路由器
A100403交换机
A1027电梯
A1029锅炉
A1101汽车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专用采购项目
A0601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
A0603抗旱物资*
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工具和仪表仪器*
A1001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其它通信设备
A1002印刷设备*
A1003照排设备*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消防设备*
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档案保密设备*
A1019教学设备*
A1020实验室设备*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体育设备*
工程类
B09修缮、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5万元以上
服务类
C01大宗印刷10万元以上
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
C070301车辆保险定点保险
C070302车辆加油定点加油
C070303车辆维修定点维修
C0801会议10万元以上的会议
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的采购项目,▲表示
定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定点项目仍通过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与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2号
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关于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河政发[2003]20号)实施以来,对加快我市城市开发建设步伐,培育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市新城区的城市建设工作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房地产业已日趋走向成熟,商品房供需保持平衡,为确保城市配套费的正常收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6日起废止《河池市关于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