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6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更名为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管理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职能交给市林业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水、燃气等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城市道路挖掘;(2)市政设施临时占用;(3)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4)砍伐、迁移城市树木;(5)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6)燃气工程项目建设;(7)燃气管道承装准可证。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城市排水许可证》发放;(2)接驳市政排水网;(3)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4)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5)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6)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通行;(7)用水计划;(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9)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证;(10)建造二次供水设施;(11)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许可证;(12)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13)燃气使用许可证;(1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1)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2)迁移古树、名木;(3)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4)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承担补偿责任;(5)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6)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7)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8)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4.合并的事项:(1)市(区)所属公共绿地、市属其他绿地的规划、设计,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绿地等3项事项,合并到“市辖各区与特定管理区内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2)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合并到“1500平方米以下因建设需要征用城市绿地”。
5.转移的事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证,转移到市水利局审批发证。
6.取消的事项:(1)城市道路开设路口;(2)公园内非营业性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4)节水技改资金使用;(5)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使用;(6)管道燃气器具准销许可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市政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协助规划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市政、供水、节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政工程维护计划的资金和使用。
(三)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市区管理辖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快速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行年票制的市政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范围内濠涌、湖泊、下水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的荔湾涌、司马澳口涌、沙基涌、马涌、新河浦涌、东濠涌、猎德涌和沙河涌(天平架桥到珠江段)及人工湖泊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规划、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城市用水、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的管理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十)负责城市的计划供水、超计划加价收费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管公园(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级市)、村镇、企业等公园(风景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园林局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综合协调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实施;负责局党政重大会议的组织、会务,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督办、信息、简报、调研、修志等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局的“三防”、计生、爱卫、接待、机关的总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二)科技处
组织编制广州市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科技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局重大的技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定和签署各种重要技术文件;组织并主持重大的技术会议,组织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事故;负责科技管理、科技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组织优良样板工程评审工作。
(三)计划统计处
组织编制市政、供水(含管网)、燃气(含管网)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年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计划;负责下达局管工程计划任务书及自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核实、汇总上报局属事业单位的专项设备大修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市政设施正常养护计划和市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审查核实工程进度款的划拨,办理资金集中支付手续和汇总上报工程竣工结算的社会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工程、维修专项工程的立项和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四)市政设施管理处、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审定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行业技术资质;负责市管道路、桥涵、隧道、路牌、堤岸(栏杆)以及市政排水管、渠、湖泊、濠涌(包括维护地带)、闸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核准《城市排水许可证》;参与市管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政监督管理;组织市政设施正常养护的管理工作;协助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防”工作。
(五)市政工程管理处
负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下达;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基建工程的用地申请、征地拆迁的组织工作;组织市政建设工程、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各种管线、杆线的同步建设;组织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委托质监站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监督职责;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六)供水管理处(广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水压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承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用水定额,核准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超计划加价;负责城市供水单位、自来水管道施工单位和二次供水保洁单位的资质审查、发证和年审;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负责会同有关处室管理城市供水建设资金等,并核准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七)燃气管理处
负责城市燃气行业、市场的统一管理,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供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及管理;负责燃气用具安装、维修行业和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参与审核行业有关调价方案;协同有关处室管理管道燃气初装、增容费,并核准使用计划。
(八)城市绿化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广州市城市绿化规划及计划;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承办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负责呈批因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负责对因建设需要征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核;负责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管理和保护;负责对各种绿化补偿、赔偿费及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负责对城市绿化工程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
(九)公园管理处
组织编制、审核全市各公园(风景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调整规划,并指导、协调实施和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园(风景区)内的园林绿化、园容卫生、游乐园、展览、物价、安全和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公园(风景区)内联项目立项的审定;负责检查、监督公园(风景区)土地使用的性质;协助局有关部门编制市属公园(风景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维护专项工程计划,负责公园(风景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十)政策法规处
拟订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立法规划、计划及有关法规规章;负责监督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事务;负责指导、协调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综合执法的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破坏市政、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服务监督处
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城市园林绿对外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行业服务承诺制,并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评比工作;负责行业服务和管理情况的对外形象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负责社会联动服务服务。
(十二)财务处(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管理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编制局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结算;负责局的各项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的筹措、管理;会同有关处室管理自来水干管分摊费,燃气初装费、增容费等并核准使用计划;负责局属基层单位各类经济责任制经济指标的审定;负责各项资金、固定资产、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有关调价方案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有关税务、物价、控购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收费审核、管理工作。
(十三)综合处
负责制订局系统外经和内联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监督;负责局属单位内引外联、引进技术设备、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有关对外业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与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活动;指导协调局属单位深化改革,建立现代管理机制,研究解决各单位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市政、供水、燃气、园林等业务的综合和调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土地红线、产权管理、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制定全局人事劳动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公务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局职改办的日常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局属单位职工劳动调配、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的审核、呈批等工作。
(十五)保卫处、武装部(合署办公)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公安、军事机关有关治安保卫、民兵、预备役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命令;组织指导维护局系统的治安、秩序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局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出国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组织建设及军事训练、战备、治安执勤、武器装备管理;负责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负责“三防”、“人防”、“交战”队伍的组织建设。
(十六)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局属单位领导的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训教育和局属单位配备后备干部队伍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指导检查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局系统统战侨务工作;指导局系统的工、青、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处。
(十七)宣传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围绕各项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纪委办公室、监督室、审计处(合署办公)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督、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和案件;负责对局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重大合作项目进行监察;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执行及与财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和使用、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执行、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负责局老龄工作委员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谦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4名;正副处长(主任)45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单列行政编制3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58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8名,经费自给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党支部专职书记1名。
印发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印发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监察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茂名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投诉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要纳入行政审批系统,接受监督管理,实施审批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下同)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管。电子监察系统建立预警纠错、投诉受理、行政许可绩效测评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章 预警纠错
第五条 对行政审批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 黄色或者红色纠错指示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二)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性质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结果的;
(九)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
(十)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一)对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十二)漏报、瞒报、错报或者不实时报送行政审批数据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轻微的。
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四)对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对不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对不依法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应当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后,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委托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错误实施行政审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作为义务,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职责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合并使用第十九条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㈠、㈡、㈢项规定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一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两次以上的,按被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情形处理。
不配合或者阻挠对其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二十六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办理。有关处理决定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处理行政审批投诉,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行政审批投诉,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行政审批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给行政审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市监察局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投诉的办理方式,由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工作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监察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 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审批投诉,市监察局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三十八条 转办投诉件须附《行政审批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转办函应当注明办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诉材料复印件。
不宜转原件或复印件的,摘转投诉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处理并整改的,可以终结调查。
第四十条 根据调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行政审批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市监察局要求报送结果的,应当书面向市监察局说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署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三条 投诉办结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审批问题和效能监察方面的投诉,由市监察局信访室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向监察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察机关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四十六条 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有关规定,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
第四十七条 建立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月公布一次,每年通报综合测评结果。
第四十八条 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它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的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五十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期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或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收费合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态度。指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扣分制、评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建立奖励机制,每年综合测评,由市政府对得分前十名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奖励。
第五十二条 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许可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五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反映其对行政许可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许可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审批的预警纠错、投诉受理、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