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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9:4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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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己经2008年5月2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景德镇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德镇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8〕61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即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市旧城办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城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旧城办的指导。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资委(工业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旧城办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市旧城办商市发改委,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随即上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
第十条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鼓励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
旧城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现状或设立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方案由区旧城办报市旧城办批准。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管委会报市旧城办审批。
旧城改造涉及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人员安置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旧城改造涉及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由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旧城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中村改制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人均不得大于35平方米。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
第二十六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 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八条 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一律免收。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所在区旧城办、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的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有房屋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在拆迁安置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五条 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七条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八条 凡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所建城中村被拆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按照房屋残值给予补偿,之后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综合造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旧城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旧城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七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旧城办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旧城办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由区旧城办提出申请,上报市旧城办审批。企业改造项目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改造项目申请,由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旧城办会同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后提供给区旧城办。
第四十五条 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城中村、棚户区的改造方案,并在市旧城办的指导下,由区旧城办组织对现场进行踏勘,并召集相关专家和当事人等参与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旧城办上报市旧城办审批。其中,企业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区旧城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农民转居民、农村经济组织转城市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转城市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市旧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拆迁、土地招、拍、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辖区旧城办负责对旧有房屋实施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对拆迁安置情况、工程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监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旧城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旧城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咸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咸政发〔2007〕93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2010年和2011年我部分两批组织开展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布局和遴选工作。经过申报、评审和公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发布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指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编制建设方案、专家组论证建设方案以及总体平衡等工作环节,确定了由33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83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251个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的30个“学科群”的组成框架(见附件)。为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眼全局,提高认识

  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对农业科技的要求日益迫切。以联合协作为手段,以提高农业科技资源使用效益和对农业生产的支撑能力为目标,全面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农业科技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学科群”为组建单元,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建设,目标是形成布局合理、任务明确、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重点实验室体系,促进基地、人才、项目相配套,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程。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从农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角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科研创新基地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理解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大意义。此次公布的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是从全国或区域内优中选优产生的,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是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力军。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

  强化联合协作,以“学科群”为单元建设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创新举措,我部将在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提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建设水平,在运行保障和科研课题安排方面,大幅度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倾斜,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各部门各单位也必须明确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任务,合力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是“学科群”建设的“龙头”。在完成本重点实验室科研活动的基础上,要团结带领本“学科群”所有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实验站深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和中长期科研目标,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联合承担国家任务,有计划地组织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共用共享和成果信息的有序流动。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是“学科群”建设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为重点,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统筹安排下,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产出创新成果,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是“学科群”建设的“延伸”。要围绕科学数据获取、技术集成研究和示范的需求,持续稳定地做好科技基础性工作,并配合重点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作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每个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实验站的建设目标,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和相关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努力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运行。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要积极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努力保障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开放工作,在科研条件改善、人才培养、课题申报等方面重点考虑并优先安排。

  三、积极探索,务求实效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即30个“学科群”的运行管理,主要依靠《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学科群工作规则”和各“重点实验室章程”三个层次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这三个层次的制度有的已经出台,有的即将制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形成“布局合理、任务明确、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不断创造行之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纵横连通机制、学术交流机制、人员互动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稳步推进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现代农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