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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标志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5:2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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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名标志牌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地名标志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12日 昆政复〔1989〕40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各类标志牌(碑)的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云政办发〔1986〕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志是: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人工建筑、居民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或单位性质等名称设置的标识或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志牌范围是: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街、路、巷的地名标志牌(碑),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地名牌、指路牌,单位指示牌,以及乡、镇地名、指示牌(碑)等标志。


  第四条 标志牌(碑)应本着实用、经济、美观和耐久的原则设置。我市的标志牌(碑)设置工作,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和昆明市地名委员会统一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城镇街、路、巷的标志牌(碑),由各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更换和管理;乡、镇地名、指示牌(碑)标志,由乡、镇政府负责设置、更换和管理;各单位或个体户的指路牌、指示牌,由所在地城建局(五华、盘龙区的,由市城建局)负责设置,各单位或个体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 各类地名标志的名称、书面形式、汉语拼音、规格、式样、颜色,统一由市、县区地名办公室审定,城建管理部门制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标志牌、需到第四条划分的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后,由城建部门统一制作设置。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置的各类标志牌,城建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七条 各类标志牌均属市政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标志牌(碑)上涂抹、遮盖、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或擅自挪动、损毁、搬摇晃动、刻划、修改标志牌(碑)。


  第八条 因需要拆迁或改动标志牌(碑)时,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改动和重新设置标志牌(碑)的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标志牌(碑)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期修复,或按修复所需费用赔偿损失费。


  第十条 城市镇街、路、巷标志牌(碑)的维修费用,由城市维护费开支。乡、镇标志牌(碑)的维修费用,由所在地政府自行解决。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指示牌,字号的费用(含维修费),由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对认真维护管理地名牌、指示牌和指路牌等的单位或个人,由标志牌(碑)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损坏标志牌(碑)的单位或个人,由标志牌(碑)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令其赔偿损失等处分,或提请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论处。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早稻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早稻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37号


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农业厅(委):

  当前,早稻播种、育秧和移栽已从南到北展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早稻生产。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早稻生产。早稻是我国重要的一季粮食品种,发展早稻生产,对促进水稻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生产看,早稻尽管其产量仅占粮食总产比重的7%左右,但是稳定早稻面积,就稳定了双季晚稻面积,进而就能增强全年水稻生产稳定发展的主动性。从需求看,早稻具有直链淀粉、蛋白质含量高的特点,除直接食用外,还可用于食品、化工、饲料等加工业;同时,早稻生育期较短,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小,产量年际间比较稳定。特别是早稻在收获期间气温高,原粮含水量低,不易霉变,是南方水稻产区储备粮的主要品种。从效益看,早稻既是产区稻农的一部分口粮,也是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当前,早稻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双季稻主产区由于季节紧、缺劳动力等,“双改单”现象仍可能出现;部分产区早稻生产技术到位率低,影响早稻的稳产高产。特别是今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滞后影响和局部早稻主产区出现的撂荒问题等,均对早稻生产构成威胁。早稻主产区农业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早稻生产的特殊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推进早稻生产发展。

  二、千方百计落实播种面积。近两年来,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但早稻面积仍连续两年下降,充分说明稳定早稻面积的难度极大。据近期部分地区种粮意向调查显示,今年早稻面积仍呈下滑趋势。为此,我部决定把落实早稻播种面积作为今年水稻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行政人员责任包干的形式加以推进,力争比上年有所扩大,恢复到8800万亩以上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早稻面积落实。当前,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的宣传,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农技、农机服务,坚决遏制早稻面积下滑局面。广东、浙江和福建等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稻区,要坚决遏制季节性撂荒,坚决制止占用优质稻田和“占优补劣”搞建设;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和广西等早稻生产大省要强化国家良种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推动和生产技术服务。

  三、坚决遏制稻田撂荒。局部地区出现的撂荒是影响早稻生产稳定的最关键因素。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遏制。一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二要充分利用早稻市场价格好、销售旺的信息,引导农民多种、种好早稻;三要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实际,切实加强生产和技术服务,广泛开展代耕、代育、代栽、代管和代收等生产服务,解决劳力短缺农户的实际困难。四要大力培育农村合作组织,大力开展统播、统育、统种、统管、统收、统售,提高早稻生产组织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加大稻田季节性转移力度,既实现早稻生产经营化规模,又有效遏制了撂荒。五要大力发展机械化生产,促进适应不同生态类型农业机械发展,推进农机农艺措施结合,提高早稻生产效率。另外,发展双季稻生产对防避台风、高温等自然灾害有一定作用,要提高农民对发展双季稻生产的科学性、合理性的认识,鼓励农民充分利用南方丰富的光温水资源,大力发展双季稻生产。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督导。按照“行政人员分工分片保面积,技术人员分工分区包技术”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促进面积、技术、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早稻生产,我部实行行政人员分工分省保面积制度,明确部种植业管理司王守聪副司长重点联系湖南省,胡元坤副司长联系云南省,马淑萍副司长联系安徽省,周普国副巡视员联系江西省,全国农技推广与服务中心栗铁申副主任联系广东省,钟天润副主任联系广西省,李立秋副主任联系福建省,谢建华副主任联系浙江省,陈金发副书记联系湖北省。各省农业部门也要参照这一做法,分管种植业的领导、处长和站长要分工包片到市、到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帮助解决早稻面积恢复和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对早稻面积恢复较大、田间管理技术落实得好的地区,要通过组织召开观摩会、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经验;对早稻面积持续下滑、工作组织不力的地区,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找问题、找差距,确保面积稳定和单产提高。各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以及农业部水稻专家指导组,要组织专家分区包片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在分蘖、孕穗和抽穗等产量形成的关键季节,要组织专家进行巡回指导,有效提高早稻单产。

  五、深入开展高产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首先要从早稻开始。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按照我部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积极争取“十个一”落实,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全面推进高产创建年活动。在落实万亩连片高产示范区的基础上,要集成、组装一套成熟技术,组织开展示范区内稻农技术培训;要建立一支集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等各方面力量的高产创建活动专家指导组,切实做好生产跟踪和技术指导;要树立高产创建示范标牌,接受群众监督,方便农民观摩学习;要组织生产、科教、技术、统计、企业以及稻农代表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开展产量验收工作,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我部将于4月上旬召开早稻生产现场会,并举办水稻高产创建启动仪式,全面动员和部署水稻高产创建活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水利部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颁布日期:1994.02.21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内部试行)
(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
、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
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
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
第四条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
、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
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
(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
第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 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 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河道分级指标表
┌───┬───────────────────────────────────┐
│ 级 │ 分级指标 │
│ ├──────┬──────────────────────┬─────┤
│ │流域面积 │ 影响范围 │可能开发的│
│ │ (万km2) ├─────┬─────┬────┬─────┤ 水力资源│
│ 别 │ (1) │耕地(万亩)│ 人口 │城市 │交通及工矿│ (万kW) │
│ │ │ │ (万人) │ │企 业 │ (6) │
│ │ │ (2) │ (3) │ (4) │ (5) │ │
├───┼──────┼─────┼─────┼────┼─────┼─────┤
│一 │ >5.0 │ >500 │ >500 │特大 │ 特别重要│ >500 │
├───┼──────┼─────┼─────┼────┼─────┼─────┤
│二 │ 1~5 │ 100~500│100~500 │ 大 │ 重要 │ 100~500│
├───┼──────┼─────┼─────┼────┼─────┼─────┤
│三 │ 0.1~1 │ 30~100 │30~lOO │中等 │ 中等 │ 10~100 │
├───┼──────┼─────┼─────┼────┼─────┼─────┤
│四 │0.01~0.1 │ <30 │ <30 │ 小 │ 一般 │ < lO │
├───┼──────┼─────┼─────┼────┼─────┼─────┤
│五 │ <0.01 │ │ │ │ │ │
└───┴──────┴─────┴─────┴────┴─────┴─────┘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
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100万;大城市人口50~100万;中等城
市人口20~50万;小城镇人口10~20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
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