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洹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7:1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洹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洹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洹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阳市洹河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洹河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洹河流域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洹河干、支流内的水体及沿岸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洹河干、支流,是指洹河及其支流流经林州市、龙安区、殷都区、北关区、安阳县和内黄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段。
第三条洹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段、分片管理。
对洹河干、支流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对河流水质按功能区划目标值实行分段控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洹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对辖区内的洹河干、支流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洹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组织开展洹河的水质监督监测工作;依法查处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洹河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改部门负责对沿河水污染治理项目进行扶持;对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对造成洹河水质污染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出关闭意见,并督促辖区政府关闭到位;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拨付洹河治理相关工作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扣缴和使用生态补偿金;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洹河市区段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的截流,防止所辖泄洪闸非汛期直接向洹河排放污水;城市排水系统和沿河泵站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
(四)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监督化肥和农药的规范使用,防止造成洹河水污染;
(五)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清淤和漂浮物打捞等综合治理措施;防止所辖泄洪闸非汛期直接向洹河排放污水;对挖沙、淘沙等行为实施监管,防止影响洹河水质;为河道径流量符合洹河水质目标值的要求,组织实施生态调水;
(六)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乡污水截流、雨污分流管网规划,城市区段流入洹河的污水应全部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建设规划;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向河道或城市污水管网倾倒垃圾、粪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城市污水企业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泵站的配套完善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建立洹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例会制度。市政府定期组织环保、水利、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召开例会,分析存在问题,制定相关措施,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洹河沿岸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排放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条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确保洹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对沿河生态补偿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目标值的各级政府,实施扣缴生态补偿金。
第十一条对保护洹河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洹河沿岸禁止新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造纸制浆、制革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印染、化工等工业项目的建设。
第十三条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禁止向洹河干、支流内的水体、河床、河道倾倒或排放工业废渣、建筑和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在洹河干、支流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五条禁止排污单位利用沟渠、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洹河沿岸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洹河水体。
第十七条洹河沿岸的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鼓励洹河干、支流沿岸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庄,建设乡镇和村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对洹河各河段水体的水质分别按下列功能区划进行监督管理:
(一)林州市源头至彰武水库出水口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Ⅱ类标准;
(二)彰武水库出水口至南士旺、南士旺至于槽沟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Ⅲ类标准;
(三)于槽沟至入卫河口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IV类标准。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洹河干、支流的工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集中建设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洹河沿岸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轻污染负荷。
第二十二条洹河干、支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对直接向洹河干、支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洹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
为了改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银发〔1993〕95号文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生效,原银发〔1993〕95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废止。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开展业务。
三、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所在地保险公司切实执行修订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总行。

附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 险 责 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 偿 处 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当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
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
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二:机动车辆保险基本费率表(不含全车盗抢三个月以上责任保险费率)

----------------------------------------------------------
| 车辆使用性质 | 非 营 业 |
|----------|---------------------------------------------|
| 险 别 | 车 辆 损 失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
| 费 别 | 基本保费(元) | | 固 定 保 费 (元) |
|----------|-----------|费率 |-----------------------------|
| 车 辆 种 类 | 国 产 | 进 口 |(%)| 限额 | 限额 | 限额 | 限额 | 限额 |
| | | | | 5万 | 10万| 20万| 50万| 100万|
|----------|-----|-----|---|-----|-----|-----|-----|-----|
|1.六座以下客车 | 240| 600|1.2| 800|1,040|1,250|1,500|1,650|
|----------|-----|-----|---|-----|-----|-----|-----|-----|
|2.六座至二十座以 | 600| 800|1.2| 900|1,170|1,400|1,680|1,850|
|下客车 | | | | | | | | |
|----------|-----|-----|---|-----|-----|-----|-----|-----|
|3.二十座及二十座 | 680| 880|1.2|1,000|1,300|1,560|1,870|2,060|
|以上客车 | | | | | | | | |
|----------|-----|-----|---|-----|-----|-----|-----|-----|

|4.二吨以下货车 | 200| 560|1.2| 630| 820| 980|1,180|1,300|
|----------|-----|-----|---|-----|-----|-----|-----|-----|
|5.二吨至十吨以下 | | | | | | | | |
| | 480| 800|1.2|1,000|1,300|1,560|1,870|2,060|
|货车 | | | | | | | | |
|----------|-----|-----|---|-----|-----|-----|-----|-----|
|6.十吨及十吨以上 |1,000|1,400|1.2|1,100|1,430|1,720|2,060|2,270|
|货车 | | | | | | | | |
|----------|-----|-----|---|-----|-----|-----|-----|-----|
|7.挂车 | 120| 160|1.2| 350| 460| 550| 660| 730|
|----------|-----|-----|---|-----|-----|-----|-----|-----|
|8.油罐车、气罐 | | | | | | | | |
|车、液罐车、冷藏 |1,050|1,450|1.2|1,150|1,490|1,790|2,150|2,360|
|车 | | | | | | | | |
|----------|-----|-----|---|-----|-----|-----|-----|-----|

|9.起重车、装卸车、| | | | | | | | |
|工程车、监测车、邮 | 400| 700|1.0| 480| 620| 740| 890| 980|
|电车、消防车、清洁 | | | | | | | | |
|车、医疗车、救护车 | | | | | | | | |
|----------|-----|-----|---|-----|-----|-----|-----|-----|
|10.摩托车 | 160| 240|0.5| 200| 260| 310| 370| 410|
|----------|-----|-----|---|-----|-----|-----|-----|-----|
|11.手扶拖拉机 | 50| |0.5| 140| 180| 220| 260| 290|
|----------|-----|-----|---|-----|-----|-----|-----|-----|
|12.小四轮拖拉机 | 60| |0.6| 160| 210| 250| 300| 330|
|----------|-----|-----|---|-----|-----|-----|-----|-----|
|13.大中型拖拉机 | 80| 150|0.6| 240| 310| 370| 440| 480|
----------------------------------------------------------

-----------------------------------------------
| 营 业 |
|---------------------------------------------|
| 车 辆 损 失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
| 基本保费(元) | | 固 定 保 费 (元) |
|-----------|费率 |-----------------------------|
| 国 产 | 进 口 |(%)| 限额 | 限额 | 限额 | 限额 | 限额 |
| | | | 5万 | 10万| 20万| 50万| 100万|
|-----|-----|---|-----|-----|-----|-----|-----|
| 480|1,120|1.6|1,200|1,560|1,870|2,240|2,460|
|-----|-----|---|-----|-----|-----|-----|-----|
| 800|1,160|1.6|1,300|1,690|2,030|2,440|2,680|
| | | | | | | | |
|-----|-----|---|-----|-----|-----|-----|-----|
| 880|1,400|1.6|1,400|1,820|2,180|2,620|2,880|
| | | | | | | | |
|-----|-----|---|-----|-----|-----|-----|-----|
| 400| 760|1.6| 880|1,140|1,370|1,640|1,800|
|-----|-----|---|-----|-----|-----|-----|-----|
| | | | | | | | |
| 960|1,600|1.6|1,450|1,890|2,270|2,720|2,990|
| | | | | | | | |
|-----|-----|---|-----|-----|-----|-----|-----|
|1,600|2,000|1.6|1,580|2,050|2,460|2,950|3,250|
| | | | | | | | |
|-----|-----|---|-----|-----|-----|-----|-----|
| 200| 240|1.6| 500| 650| 780| 940|1,030|
|-----|-----|---|-----|-----|-----|-----|-----|
| | | | | | | | |
|1,650|2,050|1.6|1,630|2,119|2,542|3,050|3,355|
| | | | | | | | |
|-----|-----|---|-----|-----|-----|-----|-----|
| | | | | | | | |
| 500| 800|1.2| 680| 880|1,060|1,270|1,390|
| | | | | | | | |
| | | | | | | | |
|-----|-----|---|-----|-----|-----|-----|-----|

| 240| 320|0.7| 300| 390| 470| 560| 620|
|-----|-----|---|-----|-----|-----|-----|-----|
| 80| |0.7| 210| 270| 320| 380| 420|
|-----|-----|---|-----|-----|-----|-----|-----|
| 90| |0.7| 240| 310| 370| 440| 480|
|-----|-----|---|-----|-----|-----|-----|-----|
| 110| 210|0.8| 320| 420| 500| 600| 660|
-----------------------------------------------

附三: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1995年2月6日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55号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发布。


  附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1113/7845c441d7d813ed58950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六)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七)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十九)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六、人员要求
(二十)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一)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二)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三)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四)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五)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二十六)应建立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八)企业应按ISO 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二十九)企业应按OHSAS 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规范管理
    (三十一)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十三)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十四)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十、附则
(三十五)对本规范条件的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应按照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六)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船舶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企 业 名 称:
             (加盖公章)
申报级别/类别: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船舶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造船能力,上年度造船完工量、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
   1.企业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情况描述。
   2.企业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工艺设备的配备情况。
   3.企业的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主要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
   (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4,主要装备可配照片)
   三、建造技术能力
   1.企业的总装造船体系、作业主流程、生产管理体制、生产组织形式、工程计划管理体系的描述。
   2.企业生产设计能力的描述。
   3.企业信息化管理的描述。
   4.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的描述。
   (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5)。
   四、技术创新和产品
   1.企业研发机构、研究成果、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情况的描述,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6)。
   2.企业已完工交付或在建的重点船舶产品描述。
   3.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的描述。
   五、人员
   1.企业领导中负责技术、质量工作人员的描述,任命及职责分工的文件材料。
   2.企业技术人员的描述。
   3.企业技术工人的描述,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
   4.企业专业管理队伍的描述。
   (需附表格,格式见附表7)。
   六、质量管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2.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描述。
   3.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七、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描述,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证明,及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2.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描述,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和主要节能措施描述,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描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情况。

   备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金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登记注册类型
控股情况 国有控股□  集体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外商控股□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 其他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能源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其它__________ 银行信用
等级  
现有职工人数 职工总人数: (人), 其中劳动派遣人员: ( 人)
生产用地面积
(m2)
目前造船能力
(载重吨/年)
上年度造船完工量(载重吨)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
(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附表2
主要生产设施情况表
生产设施名称 规格 竣工年份 最大设计
产品吨位
长(m) 宽(m) 深(m)
岸线 — — — —
船台 1 —
2 —
… —
船坞 1
2

舾装码头 —

生产设施名称 起重设施
类型 最大起吊能力
(吨) 竣工或购买年份 所配用的船台/船坞
船台/船坞起重设施 1
2


涂装设施 喷砂房: (间) 涂装房: (间)

生产设施名称 面积(m2) 用途
厂房 1
2

仓库 1
2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3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精度等级 数量 购置时间
船体加工设备





机加工设备






喷涂设备





其他主要生产设备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4
主要计量检测仪器、检测设备表
序号 名称 型号 规格 精度等级 数量 购置时间




















说明:如不够可加页。

附表5
建造技术能力指标表

序号 类别 项 目 名 称 企业实际值 备 注
1 信息化 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
2 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
3 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
4 生产
技术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5 钢材综合利用率(%)
6 分段无余量制造率(%)
7 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
8 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
9 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
10 涂敷系数
说明:以上指标均为企业的造船业务相关指标,其中对采暖区企业的综合能耗在计算时应扣除采暖部分的能耗。

附表6
技术创新与产品
上年度研发投入(万元)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研发机构名称 认定部门 国家级/省级 认定时间




企业已完工交付或在建的重点船舶产品
产品名称 船舶属性
载重吨 总吨 船东国籍 船籍 交船时间
(年月)











附表7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
姓名 年龄
职务 技术职称
主管相关工作的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船体、船机
和船电人员 高级工程师 (人)
工 程 师 (人)
助理工程师 (人)
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
船电专业专职检验人员 (人)
技术工人
焊工 Ⅲ 类焊工 (人)
Ⅱ 类焊工 (人)
Ⅰ 类焊工 (人)
专职无损检测人员 Ⅱ 级及以上 (人)
专业管理队伍
发展规划研究与编制人员 (人)
经济分析人员 (人)
风险分析与控制人员 (人)
市场营销人员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