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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3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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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

财办库[2010]2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各武警部队财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好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明细统计和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核批、动用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25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环节涉及的报表作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调整

中央单位申报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不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83号)规定填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改为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别填报《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当年核批表》,附件1)、《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以前年度核批表》,附件2)和《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以下简称《汇总核批表》,附件3)。

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调整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库[2003]12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分别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将按照《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批复确认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财政部(国库司)将依据批复确认的《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进行结余指标恢复及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二、报表填写有关要求

(一)《当年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度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情况。其中“单位申请数”及“财政核批数”均为XXXX年度当年结余资金数;“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终核批阶段对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收回”指调减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并收回财政总预算的情况;“调整”指调整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预算科目或将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间调剂的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按类、款、项填写,下同)。

(二)《以前年度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的调整使用及申报核批情况。其中,“XXXX年度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初部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中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单位申请数”及“财政核批数”不包括XXXX年度当年结余资金数;“核批收回及调整情况”指在XXXX年度年终核批阶段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资金收回及调整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年度预算科目。

(三)《汇总核批表》反映预算单位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按(XXXX+1)年度预算科目汇总申报核批情况。预算单位填报本表时,应当使用(XXXX+1)年度预算科目。

(四)《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均应区分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成表,分别反映各自结余资金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报表,应当使用“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取代“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填写,其他口径不变。

(五)预算单位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时,对2009年度以前(含2009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填报。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填报;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和项目填报,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应当按预算科目填报。

(六)预算单位填报《当年核批表》、《以前年度核批表》和《汇总核批表》,以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批复时,应当确保报表数据符合以下勾稽关系:《汇总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0列“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核批数合计”等于《当年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4列“财政核批数合计”;《汇总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5列“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核批数合计”等于《以前年度核批表》中总计行第17列“财政核批数合计”;《以前年度核批表》中第5列“(XXXX-1)年度已核批结余资金累计数”等于上年度《汇总核批表》中第5列“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核批数”。

三.其他事项

(一)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程序和时间要求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与结余资金申报核批报表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数据等,依据上述报表口径作相应调整。

(三)对收回财政总预算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及国库司)在进行指标和用款计划登录时,将调减“上年结余”指标,而非“当年预算”指标。

(四)单位申请数与国库集中支付实际结余数相比有变动的,中央单位应当在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文件中就变动金额和原因逐项作出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2.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

申报核批表

3. 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下载:

附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02521785407617.xls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功能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的计划、实施、验收和保修。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质保责任范围内的非正常返修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四条 市建设局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为工程资金预决算评审部门。
  第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市政工程设施现状,结合工程性质、技术标准,针对具体设施、具体部位提出大中修和改扩建建议计划报市建设局。
  第六条 由市建设局组织审查、复核后,安排组织检测,设计和编制预算,拟定改造计划,于每年年底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下一年度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审定预算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为确保方案科学,资金使用合理,市建设局在下达大中修和改扩建指令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中修工程是指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改善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且不宜大于8000㎡;大修工程是指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全面综合改造,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改扩建工程是指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第九条 城市桥梁中修工程是指对城市桥梁的一般性损坏进行改善,恢复城市桥梁原有的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对城市桥梁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及对桥梁结构改造的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是指对城市桥梁因不适应现有的交通量、载重量增长的需要及桥梁结构严重损坏,需恢复和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显著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第十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排水管道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原则上与城市道路的大中修和改扩建同步实施;主排渠的清淤则均为专项维修工程。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列入计划的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中修工程项目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或方案组织工程实施。大修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局牵头根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大中修和改扩建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须报市建设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牵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和市政工程管理处参加,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拔付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的资金拔付实行预算评审和结算支付的办法。工程资金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支付。结算支付必须经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按程序备案,市财政局复核、审计确定实际结算造价后予以支付。

  第五章工程保修

  第十六条 为确保市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质量,避免重复施工,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维修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具质量保修承诺函,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其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一)工程改扩建周期为12年以上;
  (二)工程大修周期为8年以上;
  (三)工程中修周期为3-5年以上。
  第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