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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11:2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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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是聊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
  第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与完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聊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聊城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二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第十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聊城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聊城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推广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依托聊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及部门用户提供在线调用、零码封装、在线服务、二次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部门、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各类用户可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聊城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整顿商业银行联办、代办储蓄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储蓄业务安全、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的联办储蓄所,储蓄代办所(点)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今后不得设立联办储蓄所。现有的联办储蓄所符合自办储蓄所条件的,可以改建为自办储蓄所;不符合自办储蓄所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储蓄代办点或予以撤并。
商业银行各级分行对予以改建或撤并的联办储蓄所,在经其总行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撤并或改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为其办理有关终止、变更手续。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储蓄代办点管理办法,确定储蓄代办点的储蓄业务量。对现有的储蓄代办点,达到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量标准的,必须限期撤销;对达到业务量标准,确有必要保留的储蓄代办所(点),必须重新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确认、备案。今后,商业银行设立储蓄代办点,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确认保留的储蓄代办点,名称统一规范为“××银行储蓄代办点”,但不得对外挂牌,其服务对象要严格限制在受托单位内部。储蓄代办点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更换,必须经过委托的商业银行的审核同意。
三、各商业银行对改建后的自办储蓄所和保留的储蓄代办点,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本地区联办储蓄所、储蓄代办所(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对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和本文精神的行为,要坚决给予处罚。
五、对联办储蓄所和储蓄代办所(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应于1997年3月底前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将清理整顿的结果汇总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6年11月16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10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机编办《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 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 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分类、经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