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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4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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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0年12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及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2002、2003年为监理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2004年完成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合2004年资质年检一并进行。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进行年检,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并根据年检结论确定企业就位的资质等级。从今年开始,资质年检要对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仍保留现资质等级,如2005年资质年检结论仍为基本合格的,则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达不到标准的监理企业,要鼓励其进行合并、重组,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原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年检的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从2004年起,其资质年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该进行联合年检的,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年检,再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情况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查。

  二、时间安排

  资质年检和就位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至30日将资质年检的结果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报送材料包括:年检及就位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单列。年检汇总表要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具体表式将在网上发布。

  经年检对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甲级监理企业,请各地区或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的年检表、年检结论及资质证书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定。

  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工作,与年检和就位工作同期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4年6月1日-30日将晋升甲级的申报材料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不需向我部申报。

  联系人:燕平,联系电话:68393790,传真:68393530。

  三、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2004年资质年检之后,要求所有监理企业将其基本情况上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各地方建设厅(建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理企业的上网工作。上网工作应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上网的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哲辉,68394071;李亮,68394400、68394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摘要: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载体和平台,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要做好检察环节各项工作,并探索新途径、新措施,有新作为,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 本质属性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此领域中积极做好检察环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履行好职责、发挥好职能。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更要主动融入到社会管理大格局中,自觉担负起相关责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新的作为,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和实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措施。
一、深化认识检察机关本质属性,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本质属性,首先要深化对检察工作人民性的认识,从检察权的来源上,我国检察权与西方的检察权相比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分权制衡理念之下,西方国家的检察权实质上资本家瓜分得到的政权,而我国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来源于人民,检察工作也具有当然的人民性。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要本着对人民负责、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宗旨,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尺来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其次,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认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周永康同志在重要讲话中突出强调了这个问题。从一般性权能看,法律监督权具有确认、保护、引导、监督、制约等功能,这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从权力的特殊性看,公诉权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基础职权,是专门的国家追诉权,能保证国家追诉权客观公正的行使,和批准逮捕权一起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诉讼监督权,能保证侦查、审判、执行活动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滥用;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权利,能促使公权力规范运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指引、评价公众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公众行为,矫正社会中出现的不良行为。检察机关这些特有的功能,为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科学有效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二、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正确定位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
在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但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管理还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等其他主体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维稳的最重要力量之一,在社会管理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应当自觉融入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格局中,思考自身工作定位,探寻新途径,积极参与,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基层基层检察机关的基本追求和重要职责。当前我国阶层分化,流动加速,利益多元,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新老矛盾交织叠加,社会管理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社会管理面临着各方利益协调难、矛盾纠纷化解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突发事件处置难等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类违法犯罪尤其是流动人口犯罪高发,破坏政务环境的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涉法涉诉信访总体仍呈高位运行,各类社会矛盾不断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基层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就是依法打击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其执法办案活动就是社会管理活动,从广义上将,基层检察机关属于重要的社会管理主体,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务环境。
二是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当代中国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变化的时期,社会关系不断调整,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就给社会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旦出现矛盾,就需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亟待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其特殊的国家强制力,对与社会管理不协调或者影响社会管理实施的行为,用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调整,使其不脱离社会管理的法律框架。对于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避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从而促进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规制社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
三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当前国家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矛盾集中高发及处理群众诉求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加大。同时大量的非检察机关管辖类信访案件涌入检察工作环节,检察机关拥有了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信息资源优势。检察工作的客观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修复社会关系、服务人民群众。检察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关社会管理的问题提出建议、拿出方案,为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管理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全面详细的信息参考,从而推动完善社会管理,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三、牢牢把握检察环节社会管理的特点,系统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任务
司法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法律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时,要善于把握规律性,注重长效性,要立足发挥和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全面充分的履职,全面把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要求和任务。
积极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实践证明,基层检察院全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助于检察工作全面进步。社会管理创新是基础,其核心是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进一步突出执法办案重点,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在检察工作中要注重用执法办案来规制社会活动,弘扬社会正气。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社会管理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针对关系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活动,集中有效地运用检察资源,提高打击精度和影响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针对性。要进一步延伸执法办案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堵塞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切入点。
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创新。一是矛盾排查化解与预警机制。结合检察工作要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对出现的突出矛盾纠纷要及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的排查处理。抓源头,清积案,重预防,努力化解预防新老矛盾,要加强对检察环节各个方面矛盾的发展情势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判断清晰、信息快捷、措施到位。加强对敏感事件的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尤其是加强对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对经评估存在风险隐患的案件,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并落实化解矛盾与风险的工作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二是民生检察服务机制。要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加强涉检受理接待中心建设,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下访巡防、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健全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在社区、乡镇设立涉检事务联系点,成立涉农检察服务队,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通过“预约服务、热线服务、上门服务”全方位,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电话、QQ、网络,开通专门民生热线、民生网上申诉邮箱,完善民生诉求办理机制和督查督办机制,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三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落实机制。以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为原则,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认真落实“两扩大、两减少”原则,重视不批捕、不起诉的运用,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方式和策略。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适时调整犯罪追诉标准,建立新型敏感案件信息收集研判机制,准确把握范围、标准,利于配套措施的研究制定,使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违法行动调查等手段,对涉及社会管理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可以保障矛盾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促进社会管理正常有序进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着重关注当前出现的民商事争议案件,尤其是与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民事申诉案件,如劳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监督,保证相关部门有效公正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积极提供公共服务,确保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得到及时实现及维护和修复。加强和完善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问题,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力度,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的监督,净化网络环境,探索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发挥作用的渠道和方式。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自我监督和规范化管理,来引领和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第3版
2.周永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求是》,2011年
3.吕山,《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检察》,2011年12月(上半月)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杨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