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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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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供给,改善民生,稳定我市消费价格总水平,市政府设立平价商店、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稳定物价“三项建设”范围的项目及全市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项目的扶持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以及市财政从其他渠道统筹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 “三项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农业、财政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审定、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指导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平价商店建设,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下达供销系统平价商店项目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扶持。对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能放大财政资金乘数效应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优先扶持。对同一项目的扶持只能采取一种方式。
  对单个项目的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为:
  (一)平价商店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平价商店。具体扶持内容为:
  1.对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承租经营场所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租金低于4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承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8000元/月。
  2.对利用自有门店建设的平价商店,参考所在片区平均租金水平,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
  3.对新开办的平价商店和平价专营区给予一次性店面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
  4.对已建成运营的平价商店按市政府要求统一店面招牌、标识等升级改造支出给予资金补贴。
  5.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的平价商店,按“先控后补、补贴金额与实际差额基本相当”的原则,对其经营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6.对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大型平价商店,其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蔬菜大棚建设项目。扶持通过产销对接,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蔬菜基地大棚建设。具体扶持内容为:对当年一次性新建或扩建100亩规模以上的大棚,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50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扶持储存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市区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具体扶持内容为:对纳入政府应急储备基地的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水平按申报当年年初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没有取得银行贷款的,按不高于冷库建设造价的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三项建设”范畴的补贴项目。
  第八条 平价商店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供销合作联社申报,其他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租金、装修费用补贴和改造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建设协议书;
  (三)门店装修合同(报价表)或门店租赁合同;
  (四)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经营商品目录;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价格异动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组织调运农副产品品种、销量及价格的相关单据、凭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向市物价和农业部门申报,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蔬菜大棚或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报方式。其中,平价商店租金和新开办的平价商店装修补贴、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采取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价格异动补贴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平价商店租金和装修、改造费用补贴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当年上半年的补贴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下半年的补贴资金;申报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申报补贴资金。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物价、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扶持项目计划,专项扶持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县(区)扶持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由市财政部门下拨到扶持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财政、物价、农业部门和市供销合作联社应根据各自职责,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的方针。
   第四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体现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
   第十八条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二十条 水资源应当得到充分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鼓励和扶持中水回用。
   第二十一条实行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
   强制淘汰目录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实际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原材料应当得到充分利用。产品应当尽可能长期使用,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
   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政府应当编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使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废弃物应当尽可能被循环利用。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市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强制回收的产品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其生产者应当按要求予以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未建立相应回收制度的,不得在特区内销售。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协助生产者进行回收。
   第二十八条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必要时,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机构。
   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
   第二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废弃物处理实行专业化经营。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废弃物处理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三条倡导政府与企业之间平等合作,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与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商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目标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和扶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采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生产循环产品。
   采用前款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和生产循环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一)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
   (三)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政府投资及控股的基金和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市、区政府应当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知识和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经验。
   第三十九条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
   消费者组织应当定期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第四十条 对于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有利于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和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其中购买循环产品应当达到规定比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四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结合特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强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社区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示范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生产、经营体系。
   第四十四条示范园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第四十五条 示范社区应当以建设节约型社区为目标,重点开展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废弃物分类回收、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等工作。
   新建社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第四十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的试点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广。
   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措施,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决定强制推广。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宣传教育计划,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第四十八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行业中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知识作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循环经济知识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知识教育。
   第五十条鼓励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循环经济宣传活动,普及循环经济知识。
   第五十一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宣传。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重要版面或者黄金时段刊登或者播放一定时间的循环经济公益广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但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二)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
   (三)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2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嘉峪关市城市建设步伐,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采取责任单位自律管理和专门机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城区工作办公室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具体任务的执行情况。
公安、建设、工商、卫生、环卫、园林、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权限、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大力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环卫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所辖集贸市场的卫生清扫工作;
市工商局、卫生局协助主管部门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地段卫生、市容和秩序。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非机动车道的道缘石。
市场、摊点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及工地停工阶段)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负责,范围按照整个施工范围计算。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权属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清扫积雪的范围为环境责任区并向前延伸至相邻主干道中心线。
每个单位的具体责任范围以街道办事处界定为准。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道路道缘石以上的地面,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责任区的地面整洁卫生。
  2、及时清除门前道路中心线以内责任区的积雪、污水。
  3、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禁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杂物。
4、各责任单位要配备垃圾、污水容器。
5、维护和管理好卫生箱等公用设施。
  (二)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
  2、负责门前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绿篱和园林设施。
  3、制止并及时举报违章建门斗、台阶、棚栅、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块及其它杂物的行为。
  4、制止并及时举报在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凡在“三包”责任范围内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小广告等,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负责清理。
在社区内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小广告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粉刷、清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粉刷、清理。
5、按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的亮化工作。
(三)包秩序
1、制止并及时举报违章摆放摊、床、亭和无证商贩活动。
  2、制止并及时举报违章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的行为。
  3、制止并及时举报各类违章交通行为。
  4、制止并及时举报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制止并及时举报占卜、看手相和搭灵棚、摆供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二级监督。城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责任单位、门点“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验收挂牌等。
第九条 “门前三包”要做到单位、地段、任务、人员、制度五落实,所有责任单位都要接受城区工作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条 街道配备综合执法队,负责对辖区地段内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相关部门委托对违反“门前三包”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城区工作办公室聘用市容监督员,对“门前三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勤监督。执勤时佩戴全市统一标志。在责任地段内,监督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周对辖区单位、门点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邀请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检查考评。对执行“门前三包”不力的责任单位,钉挂“门前三包”不达标牌予以警示,并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两次未达标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为文明单位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对执行“门前三包”不力的商业网点,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每天必须对责任区的卫生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综合执法队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搞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处罚,执法人员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峪关市城市“门前三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