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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国市场准入问题研究/梁咏

时间:2024-06-16 10:1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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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的中国市场准入问题研究

梁咏 章海彤


内容摘要 当今世界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活跃,跨国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的形式。改革开放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经济要寻求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利用好外国直接投资。而我国也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在入世议定书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何在符合WTO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对策解决对外商直接投资准入问题就成为了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FDI) 外资准入 国民待遇

一、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越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联系中更主要的载体;其二、国际直接投资超过了国际银行间贷款成为发展中国家外资结构中更重要的构成形式,各国政府为了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纷纷放松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准入“门槛”,从“原则限制,例外自由”走向“原则自由、例外限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在这场国际资本争夺战中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开放其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1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我国政府多次强调,将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WTO中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协议必将对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入世后应如何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问题具有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现状
(一) 中国吸收FDI的现状
自1993年以来,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已连续八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但是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我国的地位有所下降,2详见下表:
世界、发展中国家和中国FDI流入量的情况
(FDI流入量 亿美元 占世界百分比)
年代
世界
发展中国家
中国(净值)

FDI
百分比
FDI
百分比
FDI
百分比(1)
百分比(2)
1990
2038
100
337
16.54
34.87
1.71
10.35
1991
1578
100
413
26.17
43.66
2.77
10.57
1992
1680
100
5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81号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郑州、长沙、成都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3分钱、湖南省1.8分钱、河南省2分钱、江西省1.5分钱、四川省2.09分钱、重庆市2.7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405元、湖南省0.4205元、河南省0.3692元、江西省0.4元、四川省0.3687元、重庆市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三峡电站向华中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306元、湖南省0.2397元、江西省0.255元、河南省0.2389元、重庆市0.229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为:湖北省0.2927元、湖南省0.3021元、江西省0.3179元、河南省0.3012元、重庆市0.291元。三峡电站送华中有关省(市)结算的输电价格和输电准许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8元。
  (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送电计划电量的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8元。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2元。
  (六)为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缓解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提高湖南省低价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其它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45分钱、0.55分钱、0.2分钱、0.45分钱、0.21分钱和0.5分钱(均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费)。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98分钱、湖南省2.5分钱、河南省2.67分钱、江西省2.1分钱、四川省1.33分钱、重庆市3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五、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各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六、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河南省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同价;江西省工业园区工业电价与江西电网实行同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八、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华中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七、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暂行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暂行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企机构)及其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需要聘用中国雇员的外企机构;
(二)向外企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企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称中国雇员);
(三)向外企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企服务单位。
第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外企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事务的管理工作,省工商管理、人事、劳动、外事、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税务、海关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外企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委托省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外企服务单位办理。由外企服务单位按照委托要求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外企机构不得自行直接聘用或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个人聘用中国雇员。
第五条 外企服务单位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应按有关规定到人事、劳动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符合在外企机构工作条件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外企机构供职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应当向外企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经外企机构考核同意后,由外企服务单位报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外企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外企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雇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外企服务单位依法缴纳。
第八条 外企机构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中国雇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护国家秘密,遵守外企机构的工作制度,保守外企机构商业秘密。
中国雇员与外企机构或外企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省外经贸委应加强对外企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外企服务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外企机构招聘和提供中国雇员,加强对到外企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条 党政军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握国家秘密的在职和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的人员,到外企机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聘用中国雇员,由省外经贸委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常驻我省的外籍人员个人如需聘用中国公民为其服务以及外国企业聘任中国公民在本省境内担任业务代理、业务联络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内地雇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外企机构在此之前聘用中国雇员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