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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时间:2024-07-21 20:5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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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经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属或者种名     学名
    1.水稻      Oryza sativ L.
    2.玉米      Zea mays L.
    3.大白菜     Brassica campestris L. ssp.
             pekinensis(Lour.) Olsson
    4.马铃薯     SOlanum tuberOsum L.
    5.春兰      Cymbidium gOeringii Rchb.f
    6.菊属      Chrysanthemum L.
    7. 石竹属     Dianthus L.
    8.唐菖蒲属    GladioIus L.
    9.紫花苜蓿    Medicago sativa L.
    10.草地早熟禾  POa pratensis 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1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文先保、崔霞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84)法民字第5号关于张孝琴诉张文选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贵州省都匀县张文选因患精神病来你省沈阳市治疗,其妻张孝琴向都匀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以被告之父不同意当代理人和被告在沈阳治病已逾一年为由,将案件移送你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发生、存续、感情变化情况及工作、户籍都在都匀县,被告系临时来沈治病,不属民诉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居所地范围,案件应由都匀县人民法院管辖。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
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居所地,一般是指当事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在外地就医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虽也可视为居所地,但案件是否归就医地法院管辖,则要根据诉讼之类型来决定。如你院来文中所说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结婚、婚后生活、工作、户籍都在一
地,被告去外地住院治病期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无论从那方面看,案件由被告就医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审理和执行都是不便的,因此,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本案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也是原告户籍所在地)的都匀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



198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