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2:4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670号

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家经贸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经贸委和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以指导和推动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建设,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改革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为促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尽快形成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工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总体目标

  依托转制后的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长沙矿冶研究院、自动化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等12个综合性大型科技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分配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联合重点大型企业及行业科技力量等形式,整合科技资源,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主要国家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共享和推广的机制。在逐渐形成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推动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开发基地。

  三、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的主要任务

  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应具备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能力,基本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的研制开发能力。其主要任务是:

  1.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建设项目为依托,采取产学研结合等多种合作形式与企业(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发,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重大的技术瓶颈。

  2.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投标工作,继续发挥综合优势,组织和参与跨行业的联合攻关、开发,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和装备成套能力。

  3. 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并向本行业推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产品输出到国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4. 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正性原则,做好标准、计量、检测等工作;发挥大型科技企业的辐射作用,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培养人才,面向社会搞好技术中介等服务。

  5. 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现状、趋势,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加强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的指导

  各地经贸委、各部门要正确引导转制后的科研机构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切实转变体制和调整功能,把科研优势转变为产业、经济优势,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要把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和进一步发展作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发挥转制的科研机构、特别是12个转制为大型科技型企业的综合优势,为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推动经济、科技体制的改革做出更大贡献。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业 技术 开发 意见 通知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O年七月二十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195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本院1954年9月23日发下“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后,从最近少数法院报送本院报告中看来,对什么是幼女问题,在认识上有不够明确之处。以致个别法院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查“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原文的一、二两段中引用了“天津赵汉城……奸淫14岁幼女达10余人”和“……如对用金钱衣物引诱14岁幼女达到奸淫目的的案件……”的例子;恐系由此引起的误解。但这两个事例只是用来分析事实,并未规定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希各地法院在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应就被害幼女是否发育成熟以及被害幼女在身体和精神上所造成的后果等考虑量刑,以免处刑不切实际。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


海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2008〕100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科技局关于《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奖)由州人民政府设立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及其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科技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必须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六条 州科技奖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州人民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评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海北州科学技术奖励设立科学技术奖一项。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州科学技术奖励的公民和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新科技成果,其综合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州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2)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新科技,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3)在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4)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5)在制作科普图书,编著科技教材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图书、教材已正式出版两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6)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其主要论文在省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主要科学理论已为省内同行引用或采用的;

(7)申报州科技奖的项目必须是应用于生产实践活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性能可靠,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8)新的科技成果,须完成成果鉴定、登记手续并正式投产应用后方能申请奖励。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奖,按其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州科技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50000元;一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20000元;二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10000元;三等奖,颁发州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及证书,奖金5000元。

州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4项。

第十一条 获得州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依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仍可申报省级科技奖,直至国家级奖。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个人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所有,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分配。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评选先进、晋级、升职、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州科技奖除特等奖外,其余奖项按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类、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社会公益及科技管理类三个类别分类评审。

(一)特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学科理论、技术工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填补了州内空白,为州内外同行所公认。所从事的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和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先进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路线很复杂、技术难度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5 O%以上,增产2 O%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等奖:技术路线复杂,技术难度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4 0%以上,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等奖:技术路线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推广方法措施有所改进或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积极作用;在区域或者行业中覆盖面达到30%以上,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社会公益及科技管理类评审标准

一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州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等奖:结合本地区实际,应用现代管理知识,提出有创意的见解和措施,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居州内先进水平,对提高本地区管理水平和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州科技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县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及个人亦可直接向州科技奖励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州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在评审前60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件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告州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时间及评审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回答社会各界询问;

(二)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及评审费用。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三)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州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州科技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州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州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员、获奖等级的建议。州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委会建议,做出获奖科技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决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六)州人民政府对拟审批的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奖励委员会复审裁决。

(七)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剽窃、侵吞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奖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评审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奖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政字(1992)第20号印发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