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 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 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
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建发[2011]489号
汽车流通业是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汽车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体系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流通网络日益完善,新型流通模式不断涌现,流通现代化步伐加快,营销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多渠道并存的汽车流通良好发展格局。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突破1800万辆,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汽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元,占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的32.5%。但是,汽车流通领域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有差距,依然存在营销服务网络发展不平衡、二手车流通明显滞后、售后服务满意度不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水平低、流通主体竞争力不强、法规标准有待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不利于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十二五”期间,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汽车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是进一步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汽车流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用户满意度、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市场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引导合理布局、优化企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为重要手段,加强汽车流通业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经营主体竞争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汽车流通业在扩大消费、引导生产、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汽车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十二五”期间汽车销量持续增长。2015年二手车交易量超过1000万辆,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年均增长15%左右;老旧汽车报废量超过300万辆。
——汽车流通网络进一步完善。汽车营销服务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农村汽车销售服务网络日趋完善;二手车置换、经销、拍卖等多种经营模式协调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实现县、区、市、旗全覆盖。
——汽车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形成一批汽车、二手车、配件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培育
3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汽车零
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连锁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和增强,第三方物流、共同配送稳步发展,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升,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步伐加快。
——汽车流通环境明显改善。汽车流通领域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健全,行业管理方式更趋合理,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诚信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
推动汽车营销网络合理布局。加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衔接,引导汽车流通企业整合资源,优化汽车品牌经销店集群、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有形市场等网点结构和布局。支持在居住密集区发展汽车展示店、销售店、快修店等经营业态,便利居民消费;鼓励在中小城市有序发展汽车综合贸易服务园区或综合交易市场,健全资源、业态、消费集聚功能,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增强一站式服务能力。搭建汽车流通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汽车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倡导流通渠道扁平化、经营模式多样化,推动建立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
加强农村汽车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汽车经营模式,支持农村地区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引导大型汽车流通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等方式向农村地区延伸销售和服务网点,在农村和偏远地区推广汽车流动售后服务站,着力增强农村地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推动城乡汽车流通网络协调发展。
进一步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发展连锁经营、创新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引导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汽车营销和服务体系,创建自主服务品牌,健全营销网络,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用户满意度。支持汽车售后服务连锁化发展,推动社会化汽车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构建和谐稳定的零供关系。坚持实施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引导汽车供应商规范与品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合理确定授权经营期限,明确授权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消费者、经销商、供应商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收取建店保证金、强制搭售和规定库存数量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维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支持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建立沟通机制,促进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发展。
(二)积极培育二手车市场。
大力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支持汽车供应商利用现有营销渠道和质量认证、服务保障等品牌优势,拓展品牌二手车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经营场地、车辆检测和整备设施完善,服务流程统一规范的区域性品牌二手车卖场,打造一批品牌二手车专营精品店,加快构建以品牌二手车经营为引领,诚信、有序、高效的二手车流通网络。
引导交易市场优化升级。加强规划指导,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着力完善交易服务设施,规范交易流程和管理制度,增加交易透明度,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其车辆集散、信息引导、价格发布、金融服务、消费集聚的优势和作用。规范二手车经销、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打击欺诈行为。
创新二手车流通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二手车拍卖平台,发展网上即时拍等多种形式拍卖业务,拓展企业间二手车流通渠道,逐步构建全国性的二手车拍卖流通网络,推动二手车社会资源整合和规模经营。积极探索二手车网上交易平台的应用。引导企业推行二手车认证制度和质保承诺,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车主提供二手车延期质保服务,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二手车放心消费。
(三)促进和规范汽车配件流通。
发展汽车配件规模化经营。鼓励汽车配件流通行业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等方式向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配件流通企业进行整合,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汽车配件流通企业和连锁品牌,引导现有汽车配件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实现行业结构升级。支持配件生产、流通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社会化物流配送体系拓展业务领域,降低配件流通成本。
引导配件多渠道和规范流通。积极拓展流通渠道,促进原厂汽车配件多渠道流通,推动建立高品质配件社会化流通网络,保证消费者多种选择。规范配件市场经营秩序,引导汽车配件经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场所明示配件来源、品质、价格等信息。推动汽车供应商保证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车型配件的及时供应。
(四)大力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完善汽车报废规定,加强汽车报废管理,杜绝“假转籍”、“假过户”、“假异地报废”行为或不按规定交售报废汽车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监管,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进一步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适时调整补贴范围,提前政策发布时间,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加快老旧汽车、黄标车淘汰进程,逐步形成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良性循环。
(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发展。
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回收拆解企业,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企业无序发展。引导改造搬迁和依法新设立的回收拆解企业依托城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或基地从事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以利于实现基础设施共享、环保集中处理、资源规模利用。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向县、乡镇延伸回收服务网点,拓展上门收车等服务功能,为车主交售车辆提供便利。
推动回收拆解行业结构优化。鼓励现有回收拆解企业加强联合、优化重组,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和人才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集中支持和培育起点高、具有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破碎示范中心,加快形成专业化分工明确,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发展格局。
提升回收拆解行业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达标验收制度和标准,进一步推动升级达标活动。引导回收拆解行业推行ISO9000、ISO14000认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汽车拆解、破碎新工艺、新技术,大力推广机械化和精细化拆解,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着力提高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实现回收拆解设施现代化、作业流程标准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六)提高汽车流通现代化水平。
推进流通现代化进程。提高汽车流通业连锁化发展水平,加强汽车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建设汽车及配件物流集聚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汽车物流共同配送网络。探索发展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汽车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发展汽车租赁,引导租赁企业实现跨区域经营。积极延伸汽车流通产业服务链,支持企业发展金融、保险、装饰、置换等业务,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行业组织和有条件的企业推动建立全国性和重点地区的汽车流通、二手车交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升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车辆回收拆解实时监控,探索建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汽车配件、报废汽车回用件等信息服务和交易平台,形成涵盖汽车流通业全链条的信息采集、加工、发布和共享体系。
(七)营造良好汽车流通环境。
大力整顿汽车流通秩序,清理汽车流通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取消各地对二手车经销方面不合理的限制。推动二手车交易服务手续费、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合理定价。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汽车和假冒伪劣配件、隐瞒二手车车况及以次充好、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汽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宣传和教育活动。
(八)鼓励汽车流通业“引进来”和“走出去”。
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引进新技术和新业态,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汽车流通网络建设,优化外商投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经销商配合汽车生产企业“走出去”,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保证出口产品的配件供应,增强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发挥品牌优势和效应,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实施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创新和完善汽车流通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建立部门间沟通合作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营造良好的汽车市场环境、政策法规和管理环境,认真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汽车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标准化水平。着力推动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加快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与安全、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相衔接的管理制度。抓紧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积极研究制订汽车品牌经销商经营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配件交易市场经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划编制规范、汽车流通业态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汽车流通流域加强汽车售后服务能力建设,发展品牌二手车经营,培育和建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和破碎示范中心,建立和完善汽车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完善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增值税征收政策,探索建立二手车临时产权登记制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汽车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汽车流通行业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汽车流通统计机构、人员队伍和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健全和畅通统计渠道,加强对行业发展规模、经营效益、行业结构、现代化程度和贡献度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为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组织商务系统开展汽车流通管理学习与培训,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升管理人员水平。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专家人才库,为制订行业政策法规标准及开展培训等提供智力支撑。鼓励企业吸收、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从业人员考评制度,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
(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制订、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汽车营销、二手车鉴定评估、汽车拆解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积极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国际交流合作,及时掌握国际汽车流通发展新动向、新趋势,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