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时间:2024-05-31 21:0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我省的勤工俭学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有全省13,408所中小学、农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有12,698所学校开展了勤工俭学活动,占学校总数的94.7%;有350万名
学生按教学大纲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和校内外的公益劳动,占应参加劳动学生总数的97.7%。一九八一年以来,全省勤工俭学总收入达5.4亿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集体福利2.8亿元。勤工俭学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补充了普通教育经费的不足,减轻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办学负担,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发展我省勤工俭学事业,除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勤工俭学方面的政策规定外,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勤工俭学作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抓好。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抓好校办工、农、商、林、牧、副、渔等各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发展校办企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在抓好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校办企业发展中的
一些问题,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各级计划、物资、工商、农林、外贸、科技、能源、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把校办企业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在纳入计划、企业升级、产品归口、评等创优、外贸出口、物资供应和供销衔接等方面,尽量予以优先安排。
三、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通过创办厂外车间、扩散零部件,为学校提供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等多种方式,扶持校办企业发展。
四、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中小学解决勤工俭学资金。除预拨教育经费外,应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勤工俭学周转金。银行可按扶持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政策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对已安置教职工子女和待业青年及生产小商品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应
尽量予以优先安排。
五、凡为学生提供劳动基地,为教学服务或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的各种生产及经营项目均属勤工俭学活动,工商部门应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条件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校办企业可冠以所在县、市或省的企业名称;允许跨行兼业,与外
系统、外地区联合,有条件的允许引进外资合作经营。
六、税务部门除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校办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外,城区和乡镇中小学的校办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税收政策待遇。对新办的校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免除农村
中小学的特种农业税、对于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暂时收入偏低或纳税有困难的微利校办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为了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对校办工厂上缴学校利润的比例可比照其他集体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经当地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
适当降低,所减免的税款和减少的上缴学校的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因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当年给学校上缴利润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缓交利润。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校办工厂与外系统横向联合所得部分免征所得税。校办商业、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由于弥补教育经费使经营发生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抓好并积极扶持农村学校搞好勤工俭学,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可通过投资、垫资或贷款等方式帮助学校办工厂(商店),同时要帮助学校办好农、林场和多种经营基地。凡属学校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场和果园,所使用的土
地用地手续健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对于没有履行正式用地手续的,由学校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应发给所有权执照;没有学农基地或学农基地较少的学校,由学校向当地土地(林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按国家和省土地(林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当地政府和农、林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尽量满足学生劳动需要。
八、校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帐,所得收入归企业,但必须按规定给学校提供劳动基地和办学经费。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及其所属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变相私分学校办企业的资金、厂(场)地和其他财产,已侵占的要全部退还。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的领导,把抓好勤工俭学作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和改革、发展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日程,列入发展教育的总体规划,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切实抓好。同时要加强勤工俭学的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
保证勤工俭学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十、要加强勤工俭学队伍的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勤工俭学管理和技术骨干队伍。勤工俭学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调资和职务评定方面,校办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
待遇。对于从学校抽调到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负责干部的待遇,应按其职务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于从事勤工俭学的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勤工俭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育人与创收有机地结合起来。校办厂(场、店)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实践切实抓好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打下坚实基础。校办企业要深化改革,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品种。要抓好设备更新改造和校办农(林、果)场建设,增强企业后劲,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1987年8月30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监缴部门。

  第三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或减免决定。

  第四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5%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租金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总值、经营方式、经营收入等,年初核定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同下达。

  第六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财政部门可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七条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

  第八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基层财政所可设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归集账户,每季度末集中上解县(市)、区级国库,由县(市)、区核算。

  第九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除保证必要的征管费用外,其余的全部用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有偿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征管费按当年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市级征管费比例为10%,县(市、区)级征管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征管费主要用于开展资产占用费征收业务所需的培训、宣传、评审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再投入的,应向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提交专项申请报告,由财政、国资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期限、使用费率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单位申报时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和国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款。凡挪用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所拨款项。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有偿使用的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到期后,应按期如数归还。对逾期不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的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直接抵扣使用单位经费拨款。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非转经资产设立专账,在财务上单独记载和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0年9月1日,国家统计局

(1)为了确切反映职工的工资水平,缩小由于人数与工资范围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别起见,特将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工资附加费)、企业营业外支出或预算单位职工福利费和差额补助费中支付的医务人员工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机构人员工资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工资,亦包括在工资总额中。
(2)报告期(月、季、年)的工资总额,均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如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表中加注说明。
(3)根据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原劳动部等七个单位《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保健食品待遇,改为由劳动保护费支出,故此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但除上述指定的五类工种以外,以其他各种名义发放的保健津贴,均应列入工资总额中。
(4)为了全面地反映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更好地研究居民购买力,工资总额应包括由各种经费〔包括由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企业奖励基金),机关、事业单位从本单位增收节支的收益,节约或者回收价值以及上级拨付的经费等〕中开支的各种经常性与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奖、劳动竞赛奖、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个人支付的奖金等,但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发明奖,由采用单位支付的技术改进奖,因受奖面小、奖金数额较大,为避免影响职工工资水平,由支付单位另行统计,列入“发给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
计划生育补贴,因不属于劳动报酬,故不作工资统计,应列入劳保福利费用总额中。
(5)讲课费、稿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如委托外单位人员进行商品装璜造型设计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劳动报酬,但因并非完全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不包括在支付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中,应由支付单位另行统计,列入“发给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中。
(6)通勤津贴(上下班交通费),一般系因职工宿舍离工作场所较远,职工上下班来往不便而发给的津贴,其性质属于改善工作条件,因此,不论直接发给津贴补助,或由企、事业、机关以车接送或代购车船票等,均不列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