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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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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2年2月6日)

教监〔2002〕1号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普遍展开,有力地推动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领导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把校务公开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


二、 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确定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要确定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务公开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和参与校务公开的工作。


  学校行政领导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和指导作用。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工会、教代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在校务公开中的作用。坚持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校务公开。


  各级教育工会要积极主动参与校务公开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 校务公开工作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教职工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 加强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校务公开是一项关系重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坚持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校务公开的工作制度,规范校务公开的程序,确保校务公开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 加强对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教育系统各级行政部门要把校务公开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监督部门要本着对党负责、对教职工群众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校务公开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用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拓展和充实校务公开的内容,提高校务公开的水平。


  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有关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效果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也门工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也门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的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百九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含翻译、司机、厨师)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见附件一)。
  一、三份学历证书;
  二、三份个人简历;
  三、三份健康证书;
  四、三张二寸照片。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和也门驻华使馆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二条 中方派遣的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卫生医务人员的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医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布在以下各省:
  萨那、塔兹、伊卜、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拉姆(详见附件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为有利于工作,经双方协商,中方医护人员的工作地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也门工作期间所需要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各自专业范围内培训也门医生。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同时,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也门现行法律、法令、风俗习惯和传统。

  第六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水电、煤气等),并为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拉姆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及必要的燃料。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正、副队长因公赴各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方和也方规定的正式节假日,也方伊斯兰宗教节日除外。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三十天的有薪休假。

  第八条
  1.中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必需的生活物品并负责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也方负责办理免除这些生活物品的一切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工资直接税款。

  第九条
  1.双方同意将南部省的协议按原条款延至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拖欠医疗队员的工资应按上述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结束的两个协议执行。

  第十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也方根据附件二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3.中方每月将提供经各省卫生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4.也方在每月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汇至中国医疗队在萨那开设的银行帐户,其中,工资的50%的美元也方允许汇回北京。
  5.双方商定裁减的医疗队员按二个原协议条款执行。中方确定人数后提供附件三,并注明上述队员的工作地点和离开也门的日期。也方按前两个协议规定负责办理这批人员的事宜。附件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此办理。

  第十一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也方希望续签协议,应在本协议中止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另签协议。
  本协议附件一、二、三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八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程 绍 义          阿卜杜拉·萨利赫·赛义迪
      (签字)               (签字)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9号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4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24件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意见

1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交通部
(83)交水监字860号
1983年04月12日
 

2
交通卫生防疫工作条例
交通部
(86)交劳字756号
1986年10月21日
 

3
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交通部
(87)交公路字309号
1987年05月11日
 

4
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
交通部
(87)交公路字668号
1987年09月09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
交通部
(87)交公路字758号
1987年10月23日
 

6
交通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试行办法
交通部
(88)交企字77号
1988年01月30日
 

7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
(88)交计字500号
1988年08月09日
 

8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交通部
(89)交人劳字484号
1989年08月26日
 

9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交通部
(90)交计字225号
1990年04月21日
 

10
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91)交工字78号
1991年02月13日
 

11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91)交计字399号
1991年06月13日
 

12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无委发〔1992〕486号
1992年06月26日
 

13
交通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交通部、劳动部
交人劳发〔1994〕88号
1994年01月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废止

14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试行)
交通部
交基发〔1994〕1270号
1994年12月17日
 

15
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交通部
交财发〔1995〕445号
1995年05月17日
 

16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交通部
交基发〔1995〕483号
1995年05月25日
 

17
交通部施工企业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交通部、财政部
交财发〔1995〕911号
1995年09月29日
财政部同意废止

18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5〕1036号
1995年11月06日
 

19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6〕612号
1996年06月27日
 

20
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6〕801号
1996年09月13日
 

21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交基发〔1996〕911号
1996年11月04日
 

22
交通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
交通部
交人劳发〔1997〕838号
1997年12月22日
 

23
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财发〔1999〕11号
1999年01月08日
 

24
交通通信管理规则
交通部
交通部令1999年第1号
1999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