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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6 14:1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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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国有资产产权市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8.143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工作,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县、市、区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二) 有与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 有较为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经审查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按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应当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国有投资机构尚未建立的,由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作为出让主体。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是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也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产产权禁止交易: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 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 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 已进入司法程序未终结的;
  (五) 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六) 出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 协议转让和招标转让;
  (二) 拍卖;
  (三) 出资收购;
  (四) 有偿兼并;
  (五) 融资租赁;
  (六) 经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应当符合《拍卖法》的规定。



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进行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 产权出让申请书;
  (二) 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
  (三) 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 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 资产评估报告及财政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材料;
  (六) 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出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应对交易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进行认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交易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 购买国有资产申请书;
  (二) 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 资金信用能力证明;
  (四) 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前,出让主体应委托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可作为交易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成交价下浮比例超过底价的20%,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成交。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并可办理公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凭成交合同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转让双方凭合同和《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业务可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收入是指产权转让成交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及支付合理的评估、交易费用后的净收入。
  第二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为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以及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其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该机构或单位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为调整产业结构或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本办法规定有偿转让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其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由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交易双方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故意串通,提供虚假文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农发[2006]9号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的第一大病害,具有发生区域广、暴发性强、流行频率高、危害损失重等特点,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植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小麦条锈病是一种突发性、大区流行性病害,主要发生在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小麦主产区,常年发生面积6000-8000万亩,一般发生区可损失产量10-20%,严重流行区可达30%以上,严重威胁着我国小麦生产安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早在1964年,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像对付人类疾病一样来抓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1965年,国务院发文批转《农业部关于小麦条锈病防治方案》,农业部和有关省份相继成立了小麦条锈病防治指挥部。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小麦条锈病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摸清了其发生与流行规律,初步建立了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防控机制,研发推广了一系列综合防控技术,较好地控制了小麦条锈病暴发危害局面。但是,由于菌源地面积大、主栽品种抗源背景单一、高致病性生理小种(条中31号、条中32号)相继产生以及气候和环境条件变化等,小麦条锈病暴发流行和严重危害的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性解除。

  为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统筹规划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力度,稳定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麦是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占夏季粮食作物的80%以上。小麦生产是全年粮食生产的头季,也是夏粮主产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产量直接影响粮食市场价格和农民种粮收入。同时,小麦是我国北方地区人民生活的主要口粮,也是我国短缺的粮食品种,目前国内生产仍满足不了消费需求,每年需要从国外进口,弥补国内生产不足。发展小麦生产、提高小麦自给水平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小麦条锈病是影响我国小麦产量和品质的重要因素之一,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措施,搞好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实现可持续控制,直接关系到小麦增产、农民增收,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此外,通过越夏菌源区中长期治理,调整种植结构,推广抗病品种,实施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等综合措施,可以发展特色农业,优化种植结构,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农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

  二、思路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针,建立小麦条锈病持续治理机制,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分区治理、综合防治”策略,以越夏区治理为基础,以冬繁区控制为关键,以流行区预防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二)技术路线

  以生态区为单元,配套组装关键防控技术。坚持科研和推广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病流行规律和区域分布,加速培育和合理布局抗病品种;坚持试验和示范相结合,试验先行,示范为重点,建立不同生态区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配套技术体系;坚持培训和宣传相结合,通过举办培训班,编印宣传材料和组织现场会等多种形式,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坚持专业防治与群众防治相结合,扶持发展多元化、社会化专业防治组织,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此外,还要建立与技术路线相适应的物资保障体系,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0年, 基本实现80%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5%、90%和95%以上;显著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5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6%以下。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小麦条锈病常发县(市)开展病情电视预报,长、中、短期预报准确率分别达到88%、93%和98%以上;进一步降低条锈病流行频率和强度,年均流行面积控制在4000万亩以下,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4%以下。各区域具体目标如下。

  越夏区:改造小麦条锈病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减少核心越夏区小麦种植面积20%左右。抗病品种种植比例7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8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10%以下。

  冬繁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60%以上,药剂拌种(包衣)率9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流行区:小麦抗病品种种植比例50%以上,专业服务组织防治的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发生区平均为害损失率控制在3%以下。

  三、技术措施

  小麦条锈病重点治理区域为甘肃、四川、陕西、湖北、重庆、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安徽、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区、市)。根据病害发生规律,划分为三大区域,即西部高寒越夏区,中西部低山盆地冬繁区和黄淮海平原流行区。针对不同区域的发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一)越夏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主要包括西北越夏区(甘肃、青海、宁夏)、川西北越夏区(甘孜、阿坝、凉山等)、云南越夏区(中部、西部及西北部等)、新疆越夏区(伊犁、阿克苏、喀什等)和其它越夏区(山西北部高原、陕西南部及关中西部、湖北西北部和贵州西部等)。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000万亩左右,其中西北和川西北是小麦条锈病菌核心越夏区,是源头治理的重点。

  1、改造越夏基地。利用生物多样性技术减少菌源地面积。在病菌新小种产生的策源地(陇南海拔1400-2000米麦区,川西北1800-2800米麦区)实施退麦改种,因地制宜发展油菜、豆类、薯类、中药材、蔬菜、青稞等作物,逐年减少高海拔区域小麦种植面积。

  2、优化品种布局。种植与冬繁区和流行区抗病遗传背景差异大的小麦品种,采取多抗源品种布局,延缓病菌变异。推广适期晚播,避开病菌侵染高峰期。

  3、铲除自生麦苗。在常规冬麦种植地带要引导农民做好下茬作物规划,减少因撂荒致使散落田间麦粒形成自生麦苗。在休闲地自生麦苗产生菌源的关键时期(9月中旬至10月下旬),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深翻或铲除(7月下旬及以前收割的麦田应耕翻或铲除两次),有效减少菌源。

  4、科学用药防治。推广小麦药剂拌种,降低秋苗感染率和减少早期菌源。根据病情监测,在秋季和春季小麦条锈病发生期实施带药侦察、早期预防,控制发生面积和程度,有效减少外传菌源量。

  5、加强监测预警。开展病菌生理小种变异和主栽小麦品种抗病性监测,搞好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提高测报准确率,为综合防控和应急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二)冬繁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冬繁区主要包括四川盆地、陕西南部、河南南部、重庆、湖北西北部、贵州、云南等地的低山、河谷、山坝或平原。在这一区域,小麦条锈病菌不但能顺利越冬,而且还可以在冬小麦上生长繁殖,是病菌越冬的关键地区,也是当地和流行区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的重要菌源地。该区域小麦种植面积约3000万亩,是降低大面积流行强度的关键治理区域。

  1、选用抗病品种。淘汰近年来生产上严重感病的品种,种植与越夏区和流行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5个以上。

  2、合理作物布局。提倡多抗源品种布局,增加品种抗病遗传多样性,防止品种单一化。结合旱地改制,推广小麦与大麦、蚕豆、蔬菜、玉米、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作和套作。

  3、加强系统监测。加强田间病情调查,掌握发生流行动态,系统监测病菌致病性、抗药性和主栽品种抗病性,及时发布病情预报,为大面积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科学用药防治。开展小麦药剂拌种和秋季发病防治,减少春前菌源。春季以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为重点,选择高效低毒的三唑类杀菌剂,带药侦察,打点保面,控制本地发生面积和程度,减少外传菌源量。

  (三)流行区

  我国小麦条锈病流行区主要分布于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大部冬小麦种植区,是我国优质小麦主产区和最重要的小麦商品粮基地。该区域常年种植小麦2亿亩左右,是防控的重点。

  1、推广抗病品种。推广种植与冬繁区、越夏区不同抗源的抗病品种。根据生态区域特点,每个生态区域推广种植不同抗性品种3个以上。

  2、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冬繁区病情发生发展动态,强化田间监测调查,结合本地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中、短期预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3、开展科学防治。大力推广药剂拌种和种子包衣,苗期采取“带药侦察,发现一点,防治一片”等措施,控制发病中心和中心病团,防止小麦条锈病大面积迅速扩散蔓延。中后期加强应急防治,控制小麦条锈病大面积流行危害。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麦条锈病是大区流行病害,其有效监测和防控是一家一户难以做到的,也是跨地区、惠及广大农民的公共服务。小麦条锈病是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已纳入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范围。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成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农业、财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麦条锈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小麦条锈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控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确保中长期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攻关研究。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植保)机构,整合和加强技术力量,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及时监测和掌握小麦条锈病发生动态,科学勘测越夏区、越冬区的界线和范围,大力开展小麦条锈病灾变规律、病菌致病性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规律及其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技术等攻关研究,并根据气候、环境、耕作、栽培等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示范推广,提升中长期治理工作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搞好服务指导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小麦品种审定过程中,要加强品种抗病性鉴定和风险评估,并把抗病性作为品种审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促进小麦抗病育种。各级农业部门在指导小麦生产过程中,要搞好品种合理布局和更换规划,避免长期连年大面积种植单一品种或遗传背景相同的品种。要组织植保机构建立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试验示范区,大力开展防与不防、单一技术与综合技术的对比试验示范,通过现场会、农民田间学校、明白纸和广播电视等及时发布病情信息和防治技术,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防治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物资和劳务相结合的防治服务。同时,在小麦病虫害防治用药的关键季节,组织开展有关农药监督抽查活动,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

  (四)增强监控能力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继续实施植物保护工程,完善小麦条锈病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立小麦条锈病系统调查田和定点观测圃,组织开展病情电视预报,提高病情测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有关精神,保证各级公共植保机构履行小麦条锈病监测、预报、防治及其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并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争取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小麦条锈病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实现中长期治理的目标。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转发江苏省《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现将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今后,各省、市、自治区生产的滋补、营养、饮料各类保健药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保健”字样,并将这些自费保
健药品,通知各有关单位。

附: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报销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93号关于中药广开生产门路的指示精神,药品生产单位贯彻先饮片,后成药;先治疗药,后滋补药的原则,保证在安排好治疗药品生产的同时,研制了一些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这些药品经省卫生厅批准后,将陆续进行生产,投放市场,以满足
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了加强对这类药品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再次重申,一九七八年四月十八日我厅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和加强管理。
二、凡药品包装瓶签上标有省卫生厅的批准号:“苏卫药(年份)健字××号”的药品,均属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一律自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统筹医疗均不准报销。
上述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药品,以及用陶瓷旅行杯、玻璃旅行杯等包装的药品,今后只限在医药零售药店和市场销售,不准进入医疗单位。
三、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保健类自费药品品名,今后由省卫生厅定期发布。
以上规定,希即通知各有关单位,传达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

附录:第一批保健类自费药品名称
首乌精 珍珠酒
当归童鸡酒 当归鸡精酒
人参酒 黄芪晶
人参蜂乳 阳春药
彭龄茶 银菊晶
痱子水 延年益寿酒
益寿大补膏 菊花晶
银花晶 益寿强身膏
口服蜂乳 益寿大补酒
宝尔康胶囊 薄荷菊花饮
健胃饮 健腰补酒
参茸八仙长寿膏 乌梅饮



198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