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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13:5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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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项目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贯彻,减少经营风险,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和审贷分离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承担的各类贷款项目、担保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审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评估审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估审查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
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等;
三、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
五、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评审部门是从事本行办理的各类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主要由本行评审部门的专业人员完成;对于一些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特殊项目或者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由项目评审部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协作完成。
第七条 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对项目单位报请本行办理的各类项目,由各项目管理部门(即有关业务部门,下同)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有关资料、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研究,做出安排。
第九条 经确定需要进行评估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担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出口许可证;
五、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承担单位前两年的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
八、贸易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九、买方的资信证明;
十、银行保函、信用证或抵押文件;
十一、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部门开展业务,应当根据项目单位不同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的不同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以及与本行业务来往历史的长短等因素,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
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与本行长期合作良好的项目单位和一些规模不大,产品技术、工艺比较简单、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列入评审计划的项目,项目评审部门应当组织评审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确定评审重点和工作进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对一般单机出口信贷项目和担保项目,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小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对于成套设备出口的各类贷款(包括政府贷款、援外贷款)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小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2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特殊的,经行领导批准,评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前款所述项目大小的划分按其金额确定。小型项目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中型项目为1000万至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大型项目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评审要求和实际需要,可深入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核实、收集资料,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加快工作进度,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项目评审部门可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项目的前期调查。在实际工作中,项目评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应注意相互沟通、相互配合。
第十三条 对调查、收集并经过核实的资料,评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在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编写、提交评审报告,根据本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四条 对项目的具体评审,应当根据本行承担的不同业务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重点的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类出口贷款(包括政府转贷、援外贷款)等项目,应评审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必要性及有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国别政策,以及所在国的地理位置、政治局势、贸易管理、外汇管制等有关情况;
二、市场与规模分析。对市场(规模)范围、供需状况、产品竞争能力(包括质量、性能、价格)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项目经济规模分析;
三、生产条件评审。对国内出口单位和国外进口单位的建设条件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做出评价。包括资金、资源、地质水文资料是否清楚,厂址选择是否合理,施工队伍状况、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交通运输、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四、技术评审。对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五、财务效益评审。对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项目的盈利能力及清偿能力做出评价。包括项目的现金流量,产品的成本、折旧、销售收入、税金、利润等各项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状况、投资回报率、贷款偿还期、外汇流量、净创汇、换汇成本、贷款创汇效益等;
六、担保人的评审。包括担保人资格、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和近期担保、履约情况;
七、抵押物的评审。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选择、鉴定、估价,抵押率、抵押期限、抵押条件,抵押物的占管及处置,抵押物的保险及法律公证手续等项内容;
八、贸易合同的评审。主要侧重于支付方式、交货期、预付款、定金、银行保函、支付所使用的货币、外汇汇率变动趋势及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的保值措施;
九、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度评审。对利率、汇率、价格等因素变动对项目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对于单机出口项目的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内容,但第二、三、四、九等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评审总结。在进行各项单项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评审的结论性意见。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有关项目的各种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备;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等政策;
三、国别风险;
四、项目单位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履约条件、还款期内的财务状况预测、偿债能力、还款保证;
五、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可靠,产品是否适销对路,市场状况分析(主要指与固定资产类有关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
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其财务效益、创汇效益情况如何,支付方式是否可靠;
七、项目的担保方式是否得当,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是否合理;
八、项目方案和项目方式的选择和决策是否得当(主要指交钥匙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九、对是否同意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的后评审。为了加强和完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验项目的实施质量和决策水平,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评审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提出后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项目评审的各种资料、文件、领导批示、评估审查报告、对合同、协议的意见,后评价报告等评审材料由项目评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机密、项目单位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各种数据、资料,评审部门和评审人员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中因聘请专家、顾问所需的费用,由项目评审部门拟出计划,按本行财务规定审批支付,列入业务费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发〔2004〕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7月19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

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建设服务型可问责的法治政府为目标,逐步形成完善的政府工作规范体系,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本职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履行政府职能规则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六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八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九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十条 决策的内容。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重大事项;
(二)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
(三)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调度安排;
(四)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五)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六)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社会事务管理;
(七)需要集体审批和减免的事项;
(八)市本级机构的设立、撤并与职能调整;
(九)重要奖惩事项;
(十)地方性法规案和市政府规章;
(十一)其他事关全局、影响深刻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决策的依据。必须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决策的提出。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方式包括:
(一)市长针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带倾向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二)副市长针对分管工作中影响工作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针对政府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案;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和提案,须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承办议案和提案的单位报市长或获授权的副市长,提出决策建议;
(五)社会团体或专家学者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须提交市政府决策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决策的论证。决策建议经初步认可须提交决策的,根据需要可由市政府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可供决策的预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的咨询。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并按规定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或社会团体的意见。关系国计民生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向社会公示、召开市民座谈会、听证会或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的决定和批准。重大事项的决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由市长作出决定。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审议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决策的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及时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反馈执行情况。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强化决策实施全过程的科学调控,确保决策效果。

第四章 政策文件制定规则

第十七条 政策文件的范围。制定政策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三)全市性战略部署和总体规划;
(四)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意见;
(五)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
(六)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
(七)其他必须由市政府制定政策文件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政策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政策文件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政策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
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牵头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将协商经过、不同意见如实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作出决定。
政策文件起草前,应对文件所涉及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政策文件的审查。政策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政策文件的论证。政策文件草案起草后,可由起草部门或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召开市民代表、有关部门座谈会或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后确定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政策文件的签发。
(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大政策性文件,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属于政府既定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或重大问题的,由市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内容属于全市性工作或重要工作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政策文件的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市政府政策文件应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政策文件的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策文件的信息反馈机制和效果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政策文件中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文件质量和实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市政府领导批准,明确主办部门。

第五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组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参加。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研究,市长决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拟定,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长认为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可根据议题涉及的内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或区、县(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建议后,按程序列入议题。
第三十条 多个职能部门或区、县(市)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同一职能部门或同类事项的,由该职能部门或主管该事项的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会议议题汇报单位。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宣布会议议题,负责汇报的单位报告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后,市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可征询与会人员意见,并作出会议决定。专题会议的决定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作出。
第三十二条 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起草,秘书长审核后送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有关领导审核后送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批准,重大问题报请市长同意。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规范和精简会议议题、内容和参会人员,压缩会议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凡市政府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以及主管部门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均不必开会讨论。

第六章 行政监督规则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规则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依法行政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行为应当由合法行政主体作出。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实施外部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主体的职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为自身设定行政职权。
市政府规章以下的任何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职权。
第四十五条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听证、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
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市)政府和市直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并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告活动管理规定》予以公布,同时按规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行政主体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法律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导致行政赔偿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符合引咎辞职规定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要认真实施已建立的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共基建预决算审查、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坚持和完善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经济适用房审批等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第九章 勤政廉政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制度,内、外事活动制度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0年6月6日印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政发〔2000〕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
施方案的函》(内政字〔2002〕2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
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
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