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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5:0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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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等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关于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选择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精神病综合防治康复试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精神病院、社区、单位、家庭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使精神病患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
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的要求制定了《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请各地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要求,会同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本省的实施方案,并尽快确定试点的市、县,报送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在选择市、县时请参考
以下方面:
一、市、县政府领导重视、同意作为试点市、县;
二、经济条件相对宽松;
三、基层医疗保健网比较健全;
四、残疾人工作有基础;
五、有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并有一定的精神卫生技术力量;
六、精神病人占残疾人比重较大。
今年适当时候,将召开“方案”实施工作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请各地总结经验,材料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作为会议交流用。

附: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根据1982年调查,我国精神病患病率为10.54‰。近十年来,在各类残疾人中,精神病患病率明显上升。据部分省、市调查、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由五十年代的2.7‰、七十年代的5.4‰,上升到八十年代的11.14‰。轻性精神病患病率达到22.1‰。
——目前,精神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分别由几个部门开展,做了大量工作,但缺乏统筹规划、有机配合和统一协调;防治康复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在有限的精神病院集中治疗,床位数不足10万张,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由此导致,多数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有的关锁家中,有的流落街头,有的甚至危害社会治安,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精神病的防治康复已成为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规定的任务,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1.“八五”期间,首先在三十个市、三十个县进行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并形成社会化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
——探索并实行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方法。
——使这些地区的精神病发病率得到控制;精神病人的治愈率和缓解率提高,复发率和肇事率降低;精神病人的自立能力增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人数增加,参与范围扩大。具体标准另行下发
2.总结三十个市、三十个县的经验后,在全国推广。
三、建立工作体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家庭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要有机结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的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形成社会化的工作体系。
1.组织管理网络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协调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各有关部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和组织协调;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会同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及其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会同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
作,建立工作制度。
——精神病患者家庭指定一名成员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疗康复机构建立固定联系,参与看护管理。
2.技术指导网络
——全国设立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会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技术骨干、编写技术书籍、制定评估标准、参与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协助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卫生、民政、公安部门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培训人员、编制本地规划、实施方案。
——有关市指定技术指导机构,并在其中设立社会防治科,人员比例不低于该机构医技人员的3%。从事社区精神病的防治康复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参与本地方案的实施,培训基层技术人员。
——县(区)在医疗机构中设立精神病防治科或单独成立精神卫生防治站,开展本辖区精神病人的摸底调查、建档立卡;指导本地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宣传和资料汇集工作;参与办公室的技术管理工作。
——街道、居民委员会、乡、镇、村和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技术人员,对社区、单位、家庭病床进行防治康复技术指导。
3.治疗康复系统
建立精神病院、医院精神卫生科(站)、技术指导机构的社会防治科、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工疗站、福利工厂(车间)、生产福利院、、家庭看护组等各种机构与家庭病床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的精神病治疗康复系统。
四、采取开放式的防治康复方法和措施
通过社会化的防治康复工作体系,采取开放式的康复方法和措施,使精神病人安定或控制情绪、治愈或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增强能力、参加劳动、回归或参与社会。
1.摸清底数,区分病况
管理机构、技术指导机构、治疗康复机构协作,逐级调查本辖区的精神病患者人数、类型、病因和患病程度;并针对不同对象,提出治疗、康复和管理方案。
2.建立家庭看护小组和家庭病床
——建立家庭看护小组,对所有的患者提供不同等级的监护。看护小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基层卫生人员、患者家属等组成。其职责是:定期随访、记录病情;提供治疗康复和就医指导;心理疏导,解决困难;监督按时服药;防止自伤和危害他人及社会。各公安派出所与
看护小组密切配合,协助管理。
——对病情较重、且不稳定、无条件住院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由区和乡、镇的精神卫生技术人员负责书写病历、制定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指导;由家庭成员负责护理病人。
3.重度急性期患者要转入精神病院等防治机构治疗
——卫生、民政、公安部门所属精神病院和其他精神病院要采取开放管理和工疗、娱疗等康复措施,避免病人生活能力和参与社会的功能减退及情绪压抑,创造条件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4.举办工疗机构,组织患者开展康复训练,参加适当生产劳动
——精神病院兴办福利性工厂(车间)或农场,对病况改善,但无家可归或有家不能归的长期住院病人,提供工疗就业条件。
——每个街道至少有一个工疗站,对精神病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一定的文体娱乐活动,并进行医疗监护、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个福利工厂,适当安排病情稳定、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人就业。
——精神病患者多的单位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管理小组和工疗站(车间),对患者进行监护,并组织他们参加适当生产劳动。
5.回归社会
对已治愈的和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的病人,应创造条件并欢迎他们回归社会参与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但要定期随防,继续给予必要的治疗。
6.解除关锁
要努力解除对精神病人的关锁。区、县应组织力量查清关锁病人,制定解除关锁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扶持政策与措施
1.扶持政策
——逐步造成精神病院良性循环的条件;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调整和明确部分收费项目,使精神病院能够得到发展。
——对工疗站、精神病院的工疗产品给予免税。
——对从事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的专业人员给予特殊待遇,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对确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庭采取适当扶助措施。
——精神病人康复后,对有工作能力的,应当优先安排工作。原来有职业的,不得因病解聘。
——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条件之一。
2.经费
——中央经费;用于全国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检查评估、标准制定和办公费用等;全国性技术培训和技术书籍的编写。
——地方政府经费;实施本方案的市、区、街道和县、乡、镇,各级每年经费投入数,按其辖区人口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少于5分钱,由当地政府分级或分部门筹款。此项经费用于:摸底调查、建立卡片和档案及办公费用;本地技术培训;对工疗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助或奖励;? 云独Ь癫∪说囊搅瓶蹈捶延貌怪恍ぷ鞯取? ——社会筹款:除政府的经费投入,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工疗站要充分运用社区的人、财、物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的企业事业单位、精神病人家庭和社会各单位有义务资助工疗站的建设。
——个人或家庭承担费用:家庭病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属公费医疗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不属于公费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凡因长期患病造成贫困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酌情给予补助。
六、实施步骤
——1992年6月底前,每个省、自治区各确定一个市、一个县, 三个直辖市各确定一个县、一个区实施本方案;年底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并完成各级组织协调网络和技术指导网络的建立,同时开展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抽样调查工作。
——1993年上半年,完成摸底调查和建档立卡工作,逐级完成对精神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1993年底前,实施本方案的市、县、区中,50%左右的街道、 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村以及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达到标准(具体标准另发)。
——1994年上半年进行中期检查评估;1994年底前,80%的单位达到标准。
——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全国其它地区逐步推广。
——1995年下半年开展检查评比,对优秀者拟提请国家命名表彰。
七、统计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统一编制统计报表,每年2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1992年6月15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高效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椐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属建筑)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对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不得歧视。

第四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两级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国家、集体的统一规划。

第七条 符合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八条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超出确定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垒墙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给相邻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条 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积极提倡建多层、高层楼房或发展农民公寓、农村商业街。

空心村和富余宅基地由农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复垦还田或者入市流转。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迁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需分户的;

(五)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藉(城市规划区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购买房屋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一户全为农业户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且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户全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条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户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最高标准执行。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核减。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应当如实记载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况、申请用地理由、面积、地类、座落以及选址意向,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示期满,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用户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或宗地图;

(五)有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宅基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荒地、坡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县(市)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六)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七条 市、县(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申请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依法缴清有关税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批准范围打桩放线、核实土地。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设计,并按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验收,核查实际用地。

经核查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由市、县(市)政府核发集体用地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建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以及浙江省有关水法规,结合杭嘉湖南排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包括长山河、南台头、上塘河和盐官下河4项排涝工程,各排涝闸、泵站、节制闸、行洪骨干河道,以及其他附属水利工程设施。

杭嘉湖南排工程建设的跨河桥梁和沿塘桥梁,由建设单位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第三条 杭嘉湖南排工程是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骨干工程之一,是跨地区的流域性国家重点水利工程,以防洪除涝为主,兼及供水、灌溉、航运、环保等综合效益,全市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杭嘉湖南排工程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受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杭嘉湖南排工程范围内的河道和水资源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土管、交通、城建、农林、水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

第五条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水政监察大队,在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和嘉兴市水政监察支队的领导下,按照《嘉兴市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组织实施对杭嘉湖南排工程水政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杭嘉湖南排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确权界定的安全带土地);无界定的护堤地以河段两岸各宽10米地带为河道保护范围。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利用水利、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时建造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浙江省统一制定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 河道两岸确权界定的安全带土地,为国家所有,是杭嘉湖南排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全带土地绿化林木,由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间套种植物,不得侵占、掠夺、任意砍伐或破坏林木。

第九条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和各河道管理站,负责做好行洪骨干河道清淤、保洁和维修养护等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行洪畅通。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砂石,禁止在河道内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置鱼网鱼簖,禁止设置各种阻水障碍物,禁止在河道两岸开挖取土、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毁坏堤防、护岸、闸坝、水工建筑物,不得损坏防汛设施、电力、水文监测、通讯、广播、警报设施以及界桩、里程桩、宣传牌等设施。



第三章 闸站管理



第十二条 杭嘉湖南排工程长山闸、南台头闸、上塘河闸和盐官下河闸站,属国家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发的管理标准实施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排涝闸(泵站)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闸站覆盖范围及覆盖以外一定范围,包括闸站已经征用土地、上游引水河道、闸站管理房、下游消力池、口门护坦、海漫、防冲槽等工程设施。覆盖以外保护范围确定为:长山闸上游河道50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100米;南台头闸上游河道25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100米;上塘河闸上游河道25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70米;盐官下河闸站上游河道500米以下至口门,左右侧翼墙外各100米。

第十四条 在闸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闸站建设规划和管理运行,不准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闸站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捕鱼捕苗,禁止各种船只进入闸区,禁止将各种障碍物、污染物排入闸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准许不得擅自进入闸区,不得破坏、盗窃、损害闸区各种设施,禁止搭接排涝闸站专用电源。

第十七条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及各排涝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闸站的管理和维修养护,随时做好排涝运行准备,服从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凡在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范围内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填报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批准取水量取水,并按照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资源费和水费由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负责执收。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协同环保部门对杭嘉湖南排工程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防汛与排涝



第二十三条 杭嘉湖南排工程排涝泄洪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以抗洪排涝为中心的防汛工作。

第二十四条 防汛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及下属管理单位防汛抗洪排涝运行工作,必须服从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排涝闸站管理所汛前必须做好一切防汛抗洪准备工作。在汛期,必须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分工负责,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通讯联络。凡发现重大险情,必须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各河道管理站在防汛抗洪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巡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畅通。

第二十六条 对行洪骨干河道范围内设置阻碍排涝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水政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报请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防汛抗洪排涝期间,在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下,各有关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团结协作,统一行动,保障杭嘉湖南排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凡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嘉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