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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11:3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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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商务部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商务部部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3]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是指研究和制定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的发展规划,制订或修订市场体系建设中产(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业以及市场经营条件、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标准。

  第三条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是商务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调节司等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制订、修订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含增补计划),并编报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商务部规划财务司是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问。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与国内贸易标准化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费(材料费)、调研费、试验费、会议费、技术审查费、公告与印刷费、复审费等。




第二章 预算的编报与执行



  第六条 市场体系建设司每年依据年度标准化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年度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编制市场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报规划财务司。

  第七条 财政部批复商务部部门预算后,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对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批复,通知市场体系建设司。

  第八条 市场体系建设司根据规划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相关司局开展国内贸易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并对单项标准所需经费逐项核定,经本司司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办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委托合同。

  第九条 项目委托合同应对委托内容、时间与数量要求、成果形式、费用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 在标准项目送审稿通过专家评审合格后,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含增补计划)的标准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请领、拨付按照《商务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二条 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列赤字。

  第三条 政府编制的财政预算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五条 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财政部门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呈送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需作部分调整,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财政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对财政工作的审议意见及作出的决议,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呈送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预算监督的执法检查和特定事项调查。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就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应当及时如 实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政府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