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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5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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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在深化改革、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政企分开,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国有煤炭企业竞争
力,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将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
二、这次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层层下放。为保证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原煤炭部在16个重点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炭工业管理局暂予保留,原有职能和经费渠道不变,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考虑。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把下放单位的安全生产、扭亏增盈、职工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及社会保障等工作纳入地方统一安排。
下放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国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工资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划转,以财政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按
原煤炭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基数划转;事业单位的经费指标,按财政部下达的1997年基数划转;原煤炭部办理的统贷统还基建投资贷款和转产贴息贷款,随企业下放一并划转,贷款划转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和银行另行制定;原煤炭部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退库、事业经费及社会保险基
金的缴拨,从1998年7月起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未尽事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协助清理。
四、继续执行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的亏损补贴、增值税定额返还政策;对32户国有重点煤矿超亏占用工商银行贷款,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计息挂帐;继续执行对国有重点煤矿的转产贴息贷款政策。
企业下放后,所得税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煤炭企业的补贴;企业利润不再上缴和划转,全部留给企业。由此产生的亏损补贴缺口,由中央财政增加亏损补贴基数解决。对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贴等问题,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
五、对国有重点煤矿实施有效监督。列入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名单的30户国有重点煤矿,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其余64户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监管方式。
六、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各类煤矿统筹安排,进行结构调整和改组,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乱采滥挖的各类小煤矿,发挥国有重点煤矿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有关关井压产的具体事宜,另行安排部署。
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是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推动国有重点煤矿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下放工作任务。下放企业要按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逐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落
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以及国家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与地方人民政府一起,搞好下放企业的交接工作。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做到思想不散、
秩序不乱、工作不间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1998年7月3日
购买方如何要回已付的定金

奚正辉


  2009年12月的某一天,陈某忧心重重地找到本律师,称其向开发商订购了北外滩一套豪宅,总价1800万,先付了50万意向金,后来签署了《定金合同》,又支付了130万,共计支付定金180万。约定于2009年12月20日去售楼处签约,可是陈某觉得房价太贵,而且付款可能也有问题,不想买了。陈某跟售楼小姐多次电话沟通,表露了其不愿意购买的意思,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180万元,售楼小姐称定金协议已经签署,若买受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
  陈某非常着急,觉得是自己理亏,但是这么多的定金被开发商没收,又觉得心有不甘。陈某称其支付的是意向金,不是定金,开发商应该要退回定金给陈某,而且陈某找到本律师时,合同文本都没有保留,都在开发商处。
  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实,于是陪同陈某到售楼处索要陈某签署过的资料,但是售楼小姐不同意给,甚至不给复印,态度也比较恶劣,最后在律师的要求下勉强同意给我们看一下,后来律师把陈某签署的《认购书》、《定金合同》等进行拍照。
  律师仔细审阅了陈某签署的文件后,认为180万已经支付,而且约定的很清楚是定金。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陈某若违约不买,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陈某签署的《定金合同》是上海市销售房屋的示范文本,而且开发商也已经网上备案,开发商没有任何过错。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陈某应该于12月20日去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律师当场建议陪同陈某去售楼处签署合同。陈某同意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听取了律师的建议。
  同月20日陈某来到售楼处,要求签署销售合同,开发商提供了合同样本,律师提出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对合同进行磋商,但是开发商没有同意,最后没有签署成功。当天律师搜集了许多陈某去现场签约的证据。
  事后,律师向开发商致送了律师函,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诉诸法院。开发商收到律师函后,公司法务部与本律师约谈,提出要求扣部分定金,但是律师坚决不同意,最终达成了协议,开发商妥协,并且无条件退还陈某定金180万元。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根据《定金合同》第七条:“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既然定金合同有如此明确的约定,只要是上述合同条款没有谈成,开发商就应该退还定金。但是具体的操作,证据的锁定,合同磋商的内容至关重要。
2009年底,政府部门出台了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后市不太明朗,发生类似本案情况的有很多,本律师已经遇到了几起类似案件。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一定要小心,处理不好,定金就很有可能被没收。

奚正辉律师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