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渝办发〔2004〕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市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直驻渝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逾期不交者,植物检疫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受罚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植物检疫机构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