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0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9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7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173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3.集体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4.集体合同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
5.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6.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1.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1727824.doc
附件2.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036045.doc
附件3.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191856.doc
附件4.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340084.doc
附件5.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500360.doc
附件6.doc
http://www.bjld.gov.cn/zxzx/zxzc/P020051011602592813515.doc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随迁重新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临时工随迁重新工作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湖北省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6月28日函悉。关于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若单独解决,将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



1983年7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申请配售新股。
二、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下同)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具体配售比例按如下方式确定:
1.根据配售新股的公开发行量确定。公开发行量为5000万股—1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0%;公开发行量为1亿股—2亿股的新股,配售比例为15%;公开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新股,配售比例为20%。
2.如果各基金对某一新股申请配售的总量超过按上述配售比例计算的配售数量,则进行比例配售。否则,按实际申请量配售。
3.每只基金申请配售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只新股公开发行量的5%。
4.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15%。
三、基金配售新股的工作由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具体实施;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基金配售新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为使新股配售与公开发行有机衔接,保证新股发行信息充分披露,新股发行公告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次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的有关规定,对向基金配售新股一事进行说明,提醒股票投资者注意次日发行公告中的实际公开发行量。
2.拟申请配售的基金须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中午12点之前,由基金管理公司以传真文件形式,向该新股发行主承销商提出配售新股的申请。
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当日5点之前,将向有关基金配售的股票数量通知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上网发行的证券交易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基金部备案。
3.基金配售新股的缴款登记等事宜,按新股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基金获配新股,自该新股上市2个月后方可流通,在流通之前由证券交易所实施冻结。基金除申请配售新股外,不得参与新股的公开申购。
在新股发行公告刊登有关基金配售新股的情况前,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等机构对基金配售新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