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4 21:3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拟定的《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市安监局 2005年7月)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基本稳定的局面,特制定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南京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各区(县)政府、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牵头单位、产业(集团)公司和企业及其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安技干部。

二、考评内容

(一)单位考评内容:基础管理,伤亡事故,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必备条件是: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全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区(县)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100%;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个人考评内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的情况;完成本单位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三、考评办法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下设若干考评工作组,受考评委员会委托进行具体考评工作。

四、考评程序

(一)自评。各单位按照考评标准和指标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考评工作组提交自我考评报告,填报《2005年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表》和《2005年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初评。由考评工作组在对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复查、核实的基础上,排出先进单位考评名次和先进个人名单报考评委员会。

(三)综合评定。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委员会参照各考核组的排序和分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提出奖励名单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名额、标准及对象

(一)先进单位: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10名,奖励金额10000元;二等奖15名,奖励金额5000元;三等奖25名,奖励金额2000元。其中,市安监局、交通局、建工局、公安交管局、公安消防局按《2005年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目标责任状》明确的标准兑现奖惩。

奖励对象为区(县)政府、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产业(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奖金由市政府发放。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分别按主要领导奖励标准的70%和50%予以奖励。奖金由单位自筹。

(二)先进个人:不超过120名,由市政府授予“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发给奖金500元。

六、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气象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在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气象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
第四条 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为地方服务的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通信、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预报服务系统及气象科研、教育;
(二)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服务;
(三)农村、海上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用于农业、渔业、海洋、城市和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等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气象事业规划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服务,及时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应及时向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灾情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及其开发利用,加强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监测公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该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组织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
第十二条 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专业气象科技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无线寻呼系统、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
第十三条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应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必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国家没有规定的,其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占用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城镇建设规划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前报经省或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社会播发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播发非适时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导致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技术资格认定进行经营性施放广告气球或飞艇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防雷安全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危害、破坏气象探测环境、非法占用气象探测场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管理 ,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专养公路安全、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实行拍卖、挂牌竞标等有偿使用制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在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形式为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指示牌、宣传栏、灯箱、彩旗、条幅、画廊等。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年度招标、拍卖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
福州市建城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市灯管办具体负责。
第六条 在国宾馆、机场道路沿线及城市入口处等重要区域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一)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
(二)依附于公路红线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广告的。
第八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牢固、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公路的要求;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应当与公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使用的内容、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一)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设置与交通标志形状、尺寸、图形类似的标志;
(二)妨碍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其它相邻构造物和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不得产生声、光污染,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或危及人身安全,损害路容路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抽签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或拍卖机构实施。
中标者在中标后须到路政部门办理路政许可手续,并按闽财综[1995]113号文规定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业务。
第十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限自签订设置使用权合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市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权。
第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招标、拍卖的收入所得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补助专养公路维护、路政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施(包括公益性广告)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在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有偿设置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