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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4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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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 交台发[1997]188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各部属航运企业:

1997年1月17日,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外国船舶及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可以运送两岸贸易货物和国际贸易的中转货,并拟开放大陆全资的方便旗船舶进入台湾港口。虽然这样的班轮运输仍属于间接运输性质,需经第三地绕行,但不需在第三地换船,可节省不必要的中间装卸环节和费用。

为使两岸海上通航稳步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经研究,现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提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允许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以自有或经营的方便旗船舶,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和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二、其公司总部设在香港的香港航运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三、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厦门两港外,其它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只能运送两岸贸易货物,而不得运送中国大陆国际贸易的中转货。

四、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经营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挂靠两岸港口,经营两岸的外贸货物运输。如可行,外国航运公司的干线班轮也可以申请挂靠两岸港口运输。但经营上述干线班轮运输的两岸或外国航运公司一律不得经营中国沿海货物运输,包括海峡两岸间的贸易货物以及海峡一岸至另一岸港口中转的外贸货物运输。

五、欲从事上述班轮航线运输的航运公司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农业部关于切实抓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抓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垦发[200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给垦区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截至2月20日,受灾垦区达19个,受灾农场495个,涉及人口199万人,受灾作物面积489万亩,倒塌房屋棚舍16741间,死亡牲畜87.91万头(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77亿元。灾害发生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垦区广大干部职工全力投入到抗灾救灾工作之中,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目前正是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努力实现全年农垦经济发展目标,现就做好农垦系统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灾情严重的垦区,要尽快成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把低温雨雪冻害给生产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估计足、分析透,因地制宜抓紧制定灾后恢复生产发展的方案,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要及时向各有关方面报告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情况,加强灾区农产品市场信息监测,做好产销衔接。要深入基层,组织发动农垦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促进灾区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

  二、抓紧修复基础设施

  修复和重建受损的基础设施,要明确目标、规划先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核实和细化、量化受损情况,确定恢复和重建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步骤,落实责任主体和工作措施。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努力争取支持,重点做好农业生产大棚、养殖圈舍等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工作,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发挥修复设施对工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三、强化灾后技术指导

  农垦受灾涉及的范围广、产业多、品种杂,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近日,我部已就这些产业的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垦技术推广体系、科研教学单位、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的作用,按照各产业恢复生产的工作方案,加大技术服务力度。组织专家、农技人员和基层干部,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现场示范和咨询服务,举办不同层次的灾后恢复生产技术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帮助受灾职工解决恢复生产面临的实际困难。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要针对各垦区种养业实际情况,确定主推技术,进行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小麦、油菜、蔬菜、果树等恢复生产工作,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健康养殖,引导散养农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要切实加强灾后疫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及早制定防控预案。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农垦的各种优势,积极帮助周边农民恢复生产。

  四、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大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主动反映垦区受灾损失情况,汇报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计划,力争将农垦纳入当地抗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之中,为受灾农场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凡是我部下达的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资金都将农垦包括在内。请各级农垦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支持。

  五、切实做好春耕备耕工作

  春耕备耕工作即将从南向北陆续展开。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提早动手,落实各项生产措施。坚决遏制耕地撂荒现象,努力提高复种指数,引导职工种足种好春播粮食、油料等作物,同时针对市场需求,扩大蔬菜等小春作物的种植,多途径增加农业生产收益、增加市场供给。受灾垦区要着力做好保苗补种、保温防冻、清沟沥水、补施追肥等工作,搞好应急种子、种苗、肥料、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调剂调运,努力减少损失。全面加强夏收作物的田间管理,防范各种气候灾害,抓好病虫害防治。强化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积极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作业,加快春耕春播进度,提高春耕春播质量。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6]7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暂行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铜仁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工作,建立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长效机制,落实政府立项整改责任制,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公安部、监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坚持确认立项与挂牌督办、社会监督与媒体爆光、跟踪督导与依法查处、责任追究与检查撤销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重大火灾隐患警示挂牌制度。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实行地、县两级立项整改责任制。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区重大火灾隐患的抽查、立项、挂牌、督导、督办和复查验收工作,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行署备案;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行署备案。
第二章 检查确认
第五条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认真组织公安消防机构深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重大节庆活动消防监督检查和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隐患,要及时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整改期限。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在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要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核实确定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立项整改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挂牌督办
第八条 报经行署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行署办公室立项督办,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并会同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共同抓好落实。
第九条 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督办,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下发督办通知整改的,如在10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没有开展整改工作,或整改不力的,由行署办公室下发挂牌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的挂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
第四章 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做到人员、资金、时间、措施“四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督促整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收到行署整改督办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将整改方案报行署,并抄送地区公安消防支队。

第十三条 对行署立项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每月向行署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并抄送地区公安消防支队。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行署将适时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定期对行署立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上报行署。
第五章 复查摘牌
第十六条 经县级人政府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涉及单位要在整改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县级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向县级人政府申请摘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的摘牌。
第十七条 经行署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单位在整改工作结束后,书面向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向行署形成书面意见,由行署下发撤销通知书并摘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重大火灾隐患清除后,按立项范围,由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工作是衡量各地社会消防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各地除自行立项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外,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把行署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的重要内容来抓。行署年终将组织检查组对行署立项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复核验收,凡未彻底消除隐患的单位,将取消该年度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