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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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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4]1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7日





关于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2004年7月1日)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是将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我市辖区内按规定已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以户口所在地和常年居住地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是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单位管理转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实行社区管理。 



  国家、省、市对离休人员、市管干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现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上,从2004年起全面启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争取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按照中办发[2003]16号通知和粤发[2002]15号通知的要求,各市、区建立的街道(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如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的变更,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退休人员的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办理每年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并综合年审资料报送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业务内容的查询服务,解释相关政策。

 

  (五)协助代办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丧葬费、抚恤费等。

 


  (六)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在退休人员中开展政治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调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便退休人员就近就医,做好保健工作。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

 

  各市、区政府统筹解决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在新城区开发中,把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场所建设纳入配套设施统一规划;旧城改造,利用空置的旧场地建设社区退休人员服务场所;同时,充分利用街道(镇)、社区和单位现有的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街道(镇)要积极创造条件自筹资金和发动社会捐赠等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行政区域划分,各自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规划、相关办法和措施的制定;制定统一的《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联系卡》、《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衔接、业务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江门市区承担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的配置和办公经费以及退管资金,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门市建立市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实施方案》(江府办[2003]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和办公经费,由各市参照江府办[2003]112号文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1、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享有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4、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5、有参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6、有向社区管理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或申诉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主动协助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3、按照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间报到;移居市外、境外的退休人员,须在每年上半年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

 

  4、具体指定本人亲属或代理人,在本人辞世后由其及时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

 

  四、规范管理程序,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一)参加了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实行社区管理: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下同)。

 

  2、易地安置回我市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

 

  3、在我市的中央、省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常年居住且户口在我市的)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程序:

 

  1、由企业(或投资主体)或企业主管部门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即:如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属江门市蓬江区,则由企业向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同时要做好以下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企业应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2)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原单位发放的生活福利补贴是否保留,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理移交前与退休人员约定。

 

  (3)退休人员的一次性(累计20年)医疗保险费必须在移交前缴清。

 

  2、企业核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建立《联系卡》。

 

  3、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其人事档案随同转到其户口所在区,由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由街道党组织管理。

 

  4、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手续,要与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凡新办退休的人员均实行社区管理,并按上述程序办理移交。

 

  (三)企业移交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或鉴定为1-4级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退休人员时,应向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安置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商议。

 

  特殊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可直接移送精神病医院托管治疗,或由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养老院托管,具体费用由企业与受托单位商议。

 

  (四)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含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下同),由本人持有关资料(身份证、退休证、户口部等)到户口所在地隶属管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登记,填写《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随同转移。

 

  (五)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在一定的时间里仍要协助配合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开展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尽可能提供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设施和场所,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

 

  五、多渠道筹集基金,保证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投入  



  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应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休人员活动和管理费(以下简称退管资金)。

 

  退管资金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 



  退管资金由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退管资金的开支要作预、决算,严格按退管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另行制定)执行,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退管资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江门市区。

 

  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由企业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2、易地安置回江门市区常年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向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缴交退管资金。

 

  (二)各市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退管资金的筹集标准,可根据粤办发[2003]23号通知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六、广泛深入宣传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和操作办法,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疑虑,转变退休人员依赖企业的思想观念,增强他们对社区管理的心理承受能力,拉近与社区管理的感情距离,争取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为推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 198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 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 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 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水计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 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 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 申请用水





  第7条 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第8条 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的,必须考虑现有铁路水源和供水设备的能力。如水源和设备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和改造时,应由新建项目内列具加强和改造费用,并与新建、扩建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经第七条有关批准单位会签。竣工后须经水电段检验合格,方可接管供水。


  第9条 所有路内、路外用户,均应签定供水、用水协议。用户停止用水,须向水电段办理撤销协议手续,并由水电段切断水源。用户不得将铁路水管接通其它管网或增加用水户,不得将用水权私自转让。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10条 对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事业和路外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量供应。用水单位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计划。


  第11条 水电段应根据用户报送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按生产任务、设备、人员情况,对每单位的月耗水总量进行核定,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12条 职工生活用水的消耗定额,除按国家、铁路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设备条件,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13条 水电段应严格掌握各地区的计划用水情况,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杜绝浪费。


  第14条 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根据超计划幅度,征收超计划用水费。收费标准,除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外,可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按水价2~5倍征收超计划水量用水费。


  第15条 对严重超计划用水单位,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措施不力而继续浪费的,水电段除按规定加收水费外,并有权控制其进水能力,限制其用水量。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16条 节约用水,不仅节约水力资源,而且节约电力,是节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应予重视。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各单位都要有人负责用水的计划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不断改革工艺,调整供水方式,改善用水设备,采取废水收回、一水多用等措施,大力降低用水消耗,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17条 对不合理供水用水方式和设备,水电段要根据国家及部、局有关规定精神,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造建议,并应加强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单位应如期完成改造计划,以利节约用水。


  第18条 水电段、用水和房屋维修单位,均应加强对水道管路和用水设备的检查维修,努力减少漏水量。


  第19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铁路局批准外,一般铁路给水,不准用于灌溉农田、菜地。


  第20条 各地区要协助水电段组织居民管好公用栓、供水站和居民楼房的用水,注意节约,减少浪费。

第五章 计量收费





  第21条 所有铁路运营和非运营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和路外用水,一律计量收费。单位以立方米计。
  一、机车用水,计量后,由水电段集中列运输用水科目。
  二、路内单位水费应编入本单位财务计划,在有关成本或经费支出内支付。


  第22条 收费标准
  一、路内单位生产、生活用水,均按成本计算;
  二、路内职工生活用水,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收费标准,但应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路外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用水,凡成本低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自来水单价计算;成本高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铁路供水成本计算。当地没有城市供水,其收费标准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六章 水表安装和检修





  第23条 为了准确计量,搞好计划供水,所有用户均应安装水表。
  现有路内用水单位的水表和生活用水总表,由水电段负责安装。水电段应查清管内用户情况,制定安装水表计划,连同改装费用,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分户表,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装。
  现有路外单位的水表安装,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用水单位如无力安装时,可委托水电段办理。


  第24条 水表装好后,由水电段进行铅封,用户不得擅自动用。所有水表的检查和校验,亦由水电段负责。


  第25条 新建单位用水,在装好水表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新建职工住宅,不仅要装好单元总表,还需装好各户分表,方可接水。


  第26条 水电段应成立水表检修校验组,并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以及仪表钳工等有关人员,负责水表检修和校验工作。要建立使用、保养、维修等各项制度,保持水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损坏或泄漏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七章 奖励和违章处理





  第27条 对节约用水或保护供水设备和协助收缴水费、组织宣传节水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28条 对过期不缴纳水费的单位或用户,应补缴滞纳金(补缴标准,由各局自定)。三个月连续不缴纳水费的单位和用户,水电段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缴欠付水费。对破坏计量设备或阻挠水费收缴工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赔偿损坏设备的修理费用,情节严重的,交有关公安、司法部门办理。


  第29条 未经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私自接用铁路用水的,水电段有权切断供水管道,停止供水,并追究责任,按管径流量补收水费。

第八章 附则




  第3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各项细则和有关规定。本办法与其它铁路规定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基本模式是:全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各县(区)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第九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1%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今后费率的调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积累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每月定期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按报批基金支付计划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每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持2个月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核定各县(区)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基础上,对当期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其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区)财政直接扣划。
2.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调剂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责任。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按基金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五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七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上划,原则上按核定的编制数上划,缺编的按实有人数上划。缺编人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从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充实。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区)负责安置。
第十八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仍按全供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导职务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完善指纹鉴别系统。逐步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