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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4:1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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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政府27个相关部门确定了首批新闻发言人,并开展了新闻发布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新形势下的新闻发布机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使政府的新闻发布遵循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密切联系;使政府的重要信息传递更加准确、系统、及时、有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实现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言人构成
  (一)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副主任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3人担任,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省政府的新闻发布。
  (二)逐步在省政府各部门各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担任该部门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该部门的新闻发布。
  三、发布内容范围
  (一)省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省政府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我省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省内突发事件;省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部门新闻发布内容:各部门工作领域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各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各部门工作领域发生并负责处置的省内突发事件;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各部门工作领域内需要或省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四、发布方式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可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吹风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
  (一)定期新闻发布。省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专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进行发布。
  (二)临时新闻发布。一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申请以省政府或部门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二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报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组织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新闻发布;三是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和省领导的要求进行的新闻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先对其基本事实做客观、简要的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再做及时深入的后续发布。
  五、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是负责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处(室),在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部门新闻发布的策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一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省领导的指示,协同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二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原则上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除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申请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发布。
  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该部门要在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批准。二是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该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五)发布效果的评估: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为新闻发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一些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提供方便。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疫、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建设,选择综合素质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理论功底、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善于同各类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打交道,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努力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行署、市政府原则上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做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4年8月2日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等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1.rar
     2.化妆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2.rar
     3.化妆品中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3.rar
     4.化妆品中钕等15种稀土元素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4.rar
     5.化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5.rar
     6.化妆品中三氯卡班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6.rar
     7.化妆品中苯氧异丙醇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7.rar
     8.化妆品中奎宁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8.rar
     9.化妆品中6-甲基香豆素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9.rar
     10.化妆品中苯甲醇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10.rar
     11.化妆品中苯甲酸及其盐的检测方法
http://www.sda.gov.cn/gsyjx1196/fj11.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机械工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29日,机械工业部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汽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机械、汽车工业振兴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区)、市机械、汽车工业管理部门,机械、汽车企业集团,国有机械、汽车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控股的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述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对财务会计与经济活动的控制与监督,遵守财经法规,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和本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供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 收支及经济效益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为实现本单位经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审计署驻机械工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省(区)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并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省(区)、市机械、汽车工业管理部门;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三)企业集团;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国有资产在三千万元以上或分支机构在10 个以上的其他国有企业;
(六)年财务收支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有10 个以上所属单位的事业单位;
(七)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八)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因财务收支金额较小,所属单位不多,审计业务较少而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明确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它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审计委员会,审定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大审计事项,督促审计工作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前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审计机构应配备素质较好,具备审计业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内审人员,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级和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审计业务工作的需要,企事业单位可聘任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审计员。评聘条件应与担任同级行政人员条件基本相同。
第十条 各机械、汽车主管部门、公司、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审计范围:
(一)本单位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财务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
(二)本单位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全资子公司、三产企业;
(三)本单位及全资子公司投资、参股的合资、联营企业;
(四)本单位派驻境外机构;
(五)其它需要审计的单位。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预算、决算;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
(六)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经济合同;
(八)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九)国家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十)其他审计事项。
各单位对审计任务的安排,应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对审计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决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审计分别推行以下审计形式:
(一)对年、季度财务决算实行审签制度;
(二)对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对重大的或带倾向性的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对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算进行必审或重点审计制度;
(五)对科研、生产、技术和设备改进、科技成果推广中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重点审计;
(六)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环节实行跟踪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国家赋予内审机构的权限应得到保证。单位在管理权限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经济处理、处罚权限。
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内审机构要加强内审管理:
(一)按期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严格实行审计责任制;
(三)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报送内审统计报表,反映审计信息。
第十七条 在进行内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在职权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和其他应依法提供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六)其他不符合《审计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审计业务,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审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