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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0:1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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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等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公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主 任:马 凯
         部 长:周永康
         局 长:谢旭人
         局 长:王众孚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促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促销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

  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自律,引导零售商开展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促销活动。

  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促销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4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4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发函〔2003〕1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4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包括非学历医学专修学院)参与组建的4所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4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新建 北京市教委 民办
2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廊坊工业学校 河北省  
 
 
廊坊农业学校
廊坊财贸学校
3 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保定电力学校 河北省  
4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机电学校 河北省  
5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唐钢分院 河北省  
6 华油职业技术学院 华北石油教育学院 河北省  
 
 
华北石油财经学校
华北石油卫生学校
7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资源) 河北省  
8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 河北省  
9 保定虎振职业技术学院 保定虎振专修学院(资源)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10 石家庄联合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11 石家庄华安职业学院 石家庄长安医学专修学院(资源)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12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河北工商专修学院(资源)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13 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 石家庄联合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14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锡林郭勒盟教育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锡林郭勒盟卫生学校
锡林郭勒盟民族财贸学校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锡林郭勒盟分校(资源)
15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电子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16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工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17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内蒙古石油化工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建材工业学校
18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内蒙古商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工业美术设计学校
19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商业学校 江苏省  
 
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浙江省教育厅 民办
21 江西大宇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江西大宇专修学院(资源)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
22 江西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江西服装专修学院(资源)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
23 江西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江西科大专修学院(资源)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
24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港湾学校 山东省  
25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山东冶金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工业学校
26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资源) 山东省  
 
胜利石油学校
27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技工学校 山东省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大学(资源)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分校(资源)
28 青岛黄海职业学院 青岛黄海职业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29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山东现代计算机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山东民进中西医进修学院(资源)
30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求实文理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1 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2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河南省检察学校 河南省  
33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职工大学 湖北省  
34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广东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  
 
南方成人经贸学院
35 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 广东省  
 
广东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36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邮电学校 四川省  
37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航天工业学校 四川省  
38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泸州化工学校 四川省  
39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水利电力学校 四川省  
40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南充教育学院 四川省  
南充农业学校
四川省水利经济管理学校
南充工业学校
41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新华职业中专学校 四川省  
 
成都旅游职业学校
42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内江经济技术学校 四川省  
 
 
内江农业学校
内江水电学校
43 成都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建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44 武威职业学院 武威教育学院(资源) 甘肃省  
45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甘肃省交通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交通干部学校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党[1999]39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中组部,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卫生部党组、纪检组。

抄送:本局党组成员。

校对:杨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12月30日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分解细化,增强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抓好党的建设与促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与领导干部世界观的改造相结合,切实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必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局党组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及党组其他成员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和分管处室的处长(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副职对本部门及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处室的处长(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处长(负责人)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处室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工作,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与政策法规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组成。局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教育,

着眼防范,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继续严格执行《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据国务院纠风办对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八)定期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状况,指导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查办案件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及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部门(单位)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

(三)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施行。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局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负责或受分管局领导的委托对本部门(单位)的干部实行谈话提醒制度。

(七)每半年向局党组或分管局领导汇报有关干部廉政勤政工作情况和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

第十条 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的要求,局机关各部门承担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工作责任内容: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庆典活动;减少会议,整顿会风;执行电话管理规定;礼品登记与上交管理;执行住房制度等项工作,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经费使用预决算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医专款等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医政司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中医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负责压缩控制出国(境)组团及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

(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列支及使用的规定。

(六)局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党组提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分析并向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责对违法违纪及有关苗头现象的调查、处理、核实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必要时组成专门考核小组,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分管局领导、局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总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部门(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引咎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处理,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违法违纪的其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进行谈话提醒,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