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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8:2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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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长令第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采样后,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通知。告知书应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同时,将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

二、删除第十四条和执法文书目录中的“产品样品确认书”及文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附件.doc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3项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概算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2)权限内吸收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
  (3)权限内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24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2555号)
  2.核准事项3项
  (1)工程咨询单位丙级资格认定
  依据:《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令第2号)
  (2)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设立
  依据:《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7〕58号)
  (3)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3.审核事项1项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二)山东省物价局
  1.审批事项1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2.核准事项1项
  省定价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审核事项2项
  (1)中央定价目录范围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与人员资格
  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
  (三)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审批事项13项
  (1)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
  (2)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1999〕637号)
  (3)拍卖企业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依据:《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
  (5)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储运及相关事项
  依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
  (6)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供电营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9)电力热电联产改造投资项目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计基础〔2000〕1268号)
  (10)省属国有企业变更隶属关系
  依据:《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11)开采黄金矿山批准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5号);《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
  (12)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依据:《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鲁政发〔1996〕75号)
  (1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关于全国经贸系统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541号)
  2.核准事项7项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2)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电厂)认定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环保产业及设备(产品)确认
  依据:《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5)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计价格〔1999〕516号)
  (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7)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3.审核事项2项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
  依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12号)
  (2)列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兼并破产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四)山东省教育厅
  1.审批事项11项
  (1)省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专业设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普通中专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关于中等以下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见》(鲁政发〔1992〕157号)
  (2)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试点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教成〔1996〕10号)
  (3)教育系统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4)全省中小学生出国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5)省属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资格
  依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
  (6)高校在山东设立函授站
  依据:《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
  (7)高校举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司〔1997〕32号)
  (8)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科、专业和硕士授予单位新增学科、专业
  依据:《关于下放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学位〔1995〕38号)
  (9)中小学教材的编写与选用
  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教基〔1995〕2号)
  (10)全省性的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
  依据:《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11)教育网站、网校
  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基〔2000〕5号)
  2.核准事项4项
  (1)各类学校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资格
  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
  (2)大中专学校招生录取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1987〕教学字014号)
  (3)成人高等教育、普通中专学生毕业证书验印
  依据:《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1999〕3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教职字〔1986〕010号)
  (4)高等学校师范类毕业生资格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3.审核事项4项
  (1)大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普通中专学校设置暂行办法》(〔86〕教职字010号);《关于中等以下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见》(鲁政发〔1992〕157号)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外综〔1999〕44号)
  (3)高等学校招生广告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大、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
  依据:《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知》(〔84〕工商标字39号)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依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
  4.备案事项1项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
  依据:《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
  (五)山东省科技厅
  1.审批事项11项
  (1)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省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立项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鲁发〔1999〕29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的通知》(鲁发〔2000〕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可持续发展十大科技示范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鲁发〔1999〕29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计划项目
  依据:《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鲁政发〔2000〕61号);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鲁政办发〔1989〕75号)
  (4)省级高新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建设
  依据:《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成字〔1996〕058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
  (5)冠省名称的民营科研机构
  依据:《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国科发策字〔1990〕183号);《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科发改字〔1993〕348号)
  (6)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鲁发〔1999〕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2〕16号)
  (7)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许可证和质量、环境设施合格证
  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令第2号);《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监测等级》(国家标准GB14922-94)
  (8)出国科技交流团组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出国管理的通知》(鲁普发〔199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1994〕152号)
  (9)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依据:《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省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贡献奖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的通知》(鲁发〔2000〕19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
  (11)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性科学技术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
  2.核准事项7项
  (1)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2〕16号);《国家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科委关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认定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42号);《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鲁政发〔2000〕61号)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
  (3)专利信息检索单位资格的认定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4)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确定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
  (5)举办全省性技术交易会和专利展览会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40号)
  (6)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关于推动我国科技咨询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5〕266号);《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7)省属技术贸易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3.审核事项14项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3〕60号);《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42号)
  (2)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依据:《火炬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2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1997〕503号);《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国科发计字〔1999〕219号)
  (3)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的创办及变更
  依据:《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4)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国家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及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设立
  依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成字〔1996〕05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工字〔1997〕345号)
  (5)在省内举办全国综合性技术交易会
  依据:《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0号)
  (6)技术商品广告证明
  依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7)机密、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依据:科技部、保密局、外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8)国家科学技术奖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令第1号)
  (9)社会力量设立全国性科学技术奖
  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
  (10)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
  (11)专利权有效审核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1998〕第40号文;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专发管字〔1997〕67号)
  (12)专利权质押合同审查
  依据:《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13)出国举办国际性的科技活动
  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严格审批出国管理的通知》(鲁普发〔1994〕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1994〕152号)
  (14)国家级高新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229号)
  4.备案事项2项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1986年3月10日);《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2)科技成果登记
  依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六)山东省公安厅
  1.审批事项17项
  (1)制造、销售、进口弩和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依据:《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2)民用枪支配置和企业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开办营业性射击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销售多色复印设备和经营多色复印业务
  依据:《关于加强多彩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
  (5)烟花爆竹企业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7)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8)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9)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依据:《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公发〔1990〕11号);《关于清理整顿保安培训机关的批复》(公治〔1998〕365号)
  (10)特种行业(典当、报废机动车回收、旧货业)许可
  依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6号);《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发再字〔1999〕第11号);《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内贸行联字〔1998〕6号)
  (11)无地农民集体“农转非”和省直(中央驻鲁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
  依据:《国家建设用地条例》(国发〔1982〕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转非”控制和管理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1〕30号)
  (12)外国人来华定居、永久居留及缩短外国人在华停留期限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3)外国人签证及其延期、加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4)公民因私事出入境及赴港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15)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及台湾居民来我省定居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
  (16)机动车号牌生产特许
  依据:《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
  (17)跨地区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治安许可
  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
  2.核准事项13项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2)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2号)
  (3)设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
  依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
  (4)进口机动车注册、转籍、过户登记
  依据:《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公交管〔1999〕216号);《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
  (5)警用车、教练车注册、过户、变更、报废
  依据:《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7号令);《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规范》(公交管〔1997〕96号)
  (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维护保养服务企业、机构许可
  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
  (7)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8)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9)民爆器材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
  (11)灭火器维修许可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12)建立经济民警队伍
  依据:《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
  (13)车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公通字〔1993〕2号)
  3.审核事项1项
  戒毒医疗机构
  依据:《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
  4.备案事项3项
  (1)销售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依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2)国际联网与国际互联网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3)生产、销售消防产品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七)山东省财政厅
  1.审批事项21项
  (1)罚(没)款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彩票的发行
  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7号);《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财社字〔1998〕124号);《关于印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体经济字〔1998〕365号)
  (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冲销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
  (5)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终止清算后的坏帐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内外应收帐款坏帐
  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6)旅游饭店企业取得无偿划拨土地转作固定资产
  依据:《关于印发〈旅行社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和〈旅游饭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的通知》(财政部财外便字〔1997〕20号)
  (7)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处理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8)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计划指标
  依据:《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债字〔1999〕164号);《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字〔1999〕217号)
  (9)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省、市、自治区应掌握一部分农业税减免指标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81〕第9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4〕第7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农税字〔1990〕第56号)
  (10)契税减免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11)公物拍卖机构指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关于委托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1号)
  (12)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股份公司和发行A股时国有股权界定、国有股持股单位确认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国资企发〔1994〕81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
  (13)地方股东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或划转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配股
  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
  (14)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核销和冲减
  依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号);《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15)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确认
  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16)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4〕71号)
  (17)省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18)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依据:《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鲁政发〔1999〕39号)
  (19)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
  (20)省属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财政部财会字〔1989〕65号)
  (21)境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
  依据:《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2.核准事项12项
  (1)特殊行业(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依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
  (2)建设工程预决算审价机构业务资格
  依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8〕766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3)省属文化、文物、体育、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4)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
  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票据的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财综字〔1998〕104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7)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
  (8)省属企业之间债务抵消余额转作股权
  依据:《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工交企业改革脱困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44号)
  (9)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7号)
  (10)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收支帐户开设、变更和撤销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8号)
  (11)省属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2)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财产损失、资本金合并
  依据:《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
  3.审核事项4项
  (1)政府性基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4)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外字〔1999〕2103号)
  4.备案事项2项
  (1)省属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
  (2)省属企业实施兼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报告
  依据:《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6〕224号)
  (八)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审批事项15项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计划
  依据:《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事部人计发〔1990〕17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
  (2)国家公务员录用、省政府机关公务员转任、调任和非领导职务设置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
  (3)省直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政策性干部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依据:《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1984〕鲁人字第21号);《关于省属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鲁组〔1989〕9号);《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
  (4)省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依据:《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
  (5)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省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试行意见》(鲁发〔1987〕22号);《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鲁办发〔1993〕18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12号)
  (6)省直和市公务员培训基地及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立
  依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培发〔1995〕13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鲁政发〔1989〕146号)
  (7)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和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8)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及成果推广项目
  依据:《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国引办发〔1991〕75号);《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外专发〔1998〕65号);《建立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外专发〔1998〕135号);《山东省引进国外农业成果示范园管理办法》(鲁政字〔1997〕128号)
  (9)出国(境)培训项目、团组及人员
  依据:《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山东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4〕52号)
  (10)来鲁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和职业签证
  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
  (11)聘请推荐外国专家和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单位资格
  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3〕204号);《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专发〔1999〕88号);《关于重新认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0〕121号)
  (12)齐鲁友谊奖
  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
  (1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形式
  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7号)
  (14)设区的市机关机构设置和按规定须经省批准的市、县属事业机构的设置
  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
  (15)设区市、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人员编制总数
  依据:《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通知》(中办发〔1997〕7号)
  2.核准事项11项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的调整及变动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发〔1985〕14号)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确定及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发〔1985〕14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3)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
  依据:《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4)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
  (5)享受省政府津贴人员确认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驻我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有关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85号)
  (6)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依据:《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等级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号)
  (8)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生源资格审核、毕业生就业方案和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依据:《关于颁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
  (9)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0)博士后人员进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依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
  (11)省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
  3.审核事项3项
  (1)以国务院、人事部名义奖励表彰
  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鲁政发〔1998〕62号)
  (2)选拔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3)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
  依据:《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人调发〔1990〕6号)
  4.备案事项6项
  (1)省政府机关公务员轮岗、回避、辞职、辞退情况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2号)
  (2)省政府工作部门处级公务员任免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
  (3)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4)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
  依据:《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69号)
  (5)执行引进技术设备合同或根据有关(经国务院批准与外方签订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和增款等)协议安排的赴国(境)外培训项目
  依据:《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山东省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鲁政办发〔1994〕52号)
  (6)市地和省直部门自行组织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
  依据:《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98〕12号)
  (九)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审批事项4项
  (1)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
  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2)社会力量举办省属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机构
  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
  (3)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依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4)境外人员来鲁就业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2.核准事项7项
  (1)省外组织、公民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管理机构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发〔1995〕107号)
  (3)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4)省属就业训练机构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关于印发“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8〕36号)
  (5)政策性安置人员劳动关系调配与特殊人员政策性招工“农转非”
  依据:《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6)职工提前退休和省统筹直管企业职工退休
  依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
  (7)省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审核事项1项
  社会力量举办的省属就业训练、职业培训单位发布招生广告和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省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招工广告
  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0号);《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备案事项1项
  中央驻鲁、省属企业集体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1.审批事项22项
  (1)探矿、采矿许可及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省政府批准的用地闲置处置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
  (4)建设单位使用省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使用权转移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权限内建设项目征用、使用土地及临时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9)复垦土地使用权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
  (10)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100-600公顷)的开发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采矿权价款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14)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5)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
  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1997〕10号)
  (16)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
  依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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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信访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信访条例(2010修订)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四)对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办理的;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