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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1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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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三年财政收入翻番,五年实现全面进位”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确认,可列入“绿色通道”项目。
  (一)合同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
  (二)合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
  (三)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合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型工业投资项目;
  (五)省级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市委、市政府明确同意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各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职能部门承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办事大厅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并根据投资者意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各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或按要求完成全过程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绿色通道”窗口。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时应填写《九江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知单》,通知相关承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内部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第六条 被确认为“绿色通道”且已领取“绿色通道”通知单的项目,按下列工作要求进行审批:
  (一)基本原则。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进度能快则快、环节能省则省、程序能简则简、收费能免则免。
  (二)快速流转。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通知单,随到随办,及时下达批复文件(两个工作日内);需专家参与进行前期论证、评审的项目,在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批复和相关文本、附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三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三)限时催办。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催办督促,各有关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疑难会商。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等召开联审会议。承办部门及窗口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出席会议。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对需投资者提供比较复杂的申报材料,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协助整理;对需要投资者补报有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及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帮助指导。
  第七条 对需要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帮办责任制,相关部门为帮办责任单位,帮办责任单位应指定负责人员,加强与对口上级部门的沟通,积极协助企业上报,必要时陪同投资者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查备案、项目招投标、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力度,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项目审批流程按“可取消一律取消,能合并坚决合并,可改事后批准的,积极变事前为事后”的原则,制定审批流程图,各职能部门坚决按流程图办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索拿卡要、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旅游条例


(2003年11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发利用和合理保护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参与旅游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旅游局为本市旅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鹤文化、北疆历史文化、湿地文化、冰雪文化,以及装备工业基地、绿色食品之都、生态旅游之乡、民族风情等地方特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促进旅游开发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征得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征得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对开发利用本市旅游资源给予指导和支持。

鼓励生产、经营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旅游业的投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政府投入资金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和城市整体形象宣传等。

第九条 政府投入资金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体现特色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农业旅游示范区,设立装备工业、军事工业的旅游项目,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上述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求旅游管理部门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区(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在城市主要交通集散地设置旅游地图、旅游公益宣传牌,通往风景区的干道设置游览导向标志,旅游区(点)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消防等安全标志,并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区(点)应当合理设置生态停车场、环保型公厕、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紧急救援和游客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禁止在旅游区(点)采石、挖砂、建坟、取土、开荒、填塘、非法采伐树木、捕猎野生动物、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等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资源的项目。

旅游区内不得随意设置广告牌匾,禁止乱贴、乱画、乱刻等损害旅游景观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服务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安全防范设施。

旅游经营者经营惊险旅游项目,其设施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旅游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租用经交通、旅游部门共同认定的客运工具运输旅游者。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号码、网址,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尽快答复。

第十九条 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向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其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

(三)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侮辱和损害的;

(五)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义务;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营私舞弊,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经过旅游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建立旅游区(点);擅自在旅游区(点)修建、扩建景点等设施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管等部门责令停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的,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破坏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损坏旅游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违反规定索要小费的,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视情节给予警告、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等四单位《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管理防治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32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等四单位《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管理防治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防治农村与农业的面源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河北省环保部门在部门联合、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开发和农药、化肥及塑料薄膜污染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各地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学习、参考和借鉴意义。

  现将河北省《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管理防治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等四单位《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管理防治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管理防治农药化肥等污染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论是在工业污染防治还是控制农业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我省人多地少,农民为了追求高产,盲目大量施用化学肥料、化学农药、塑料薄膜等,致使农村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农村环境所面临的形势,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把解决农村及农业污染问题作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把污染防治工作与改变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相结合起来。针对目前农药、化肥、塑料薄膜及污水灌溉和畜禽养殖等引起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严格控制和限期治理。

  二、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农业部门结合农业科普宣传,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和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加大病虫害综合防治与优化施肥技术推广指导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推广环保型农业技术。

  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天然有机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宣传力度,当地政府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大力发展生态经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导农民科学指用农药、化肥,以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生态功能要求和环境污染状况,划定农药、化肥及塑料薄膜使用重点控制区。在重点控制区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减少因农药、化肥等带来的面源污染。要积极推广施用生物农药、农家有机肥料和可降解塑料薄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会同农业、环保部门加大农资市场管理力度,在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以及氮、磷污染严重、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地区,禁止销售、施用化学农药、化肥,以防止加重环境污染。

  四、要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我省畜禽养殖业规模普遍偏小,治理污染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畜牧部门要做好饲养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提倡和鼓励集中饲养、个体饲养,以便集中治理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所有养殖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予以搬迁或关闭。对位于环境敏感区以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当地环保部门要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有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在2003年底之前完成治理任务,否则予以停产治理。

  五、农业、水利部门应加大灌溉管理力度,指导农民科学利用污水进行农田浇灌。对达不到农灌标准的污水,不得用于农田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