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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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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8〕188号



金平、绿春、河口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州委、州政府“兴边富民工程”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快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边防巩固,睦邻强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边富民工程”,是指州委、州政府针对全州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

第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范围包括金平、绿春、河口三个边境县。

第四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组织,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成立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主要职责:

(一)拟定“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目标、步骤、内容和范围,“兴边富民工程”总体规划,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二)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兴边富民工程”管理办法、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协调解决“兴边富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州级部门和边境三县工作进行考核;

(三)负责“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传下达。

第七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兴边富民工程”的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兴边富民工程”本部门实施内容的总体规划、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方案;

(二)负责本部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指导;

(三)负责对本系统“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

第九条 边境三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兴边富民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好“兴边富民工程”。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兴边富民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温饱安居、产业培育、素质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生态保护与建设六大方面。

第十一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主要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州级财政原有渠道安排的涉及“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资金(即部门既有渠道资金)以及边境三县财政投入“兴边富民工程”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在使用部门既有渠道资金安排全州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时,在全州平均数的基础上,对“兴边富民工程”(边境三3县)的资金投入,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予以倾斜。

(二)边境三县财政用于“兴边富民工程”的资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合国家和省级、州级资金投入“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管理程序

(一)部门既有渠道资金项目

边境三县在“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框架内,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拟定本县、本部门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同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州级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项目管理,年度计划由相关部门逐级下达执行,并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县级资金项目

边境三县根据“兴边富民工程”内容参照州里规定的程序执行,报上级“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州级相关部门和边境三县每年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任务责任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前,州级各部门将下一年度“兴边富民工程”实施项目计划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12月15日前,边境三县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情况总结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12月30日前,州级相关部门将本系统“兴边富民工程”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边境三县要做好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台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边境三县对边境地区“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总结。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边境三县 “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州级有关部门、边境三县“兴边富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一) 州级各部门、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额度和保障,既有资金渠道是否向边境地区按照20%以上比例倾斜;

2.项目组织实施的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3.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4.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边境三县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完成情况;

2.项目资金的管理情况;

3.其它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组织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做得较好的州级有关部门和边境县,由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委、州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贯彻州委、州政府关于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相关工作不力,没有完成考核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4号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受委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受委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实施委托经营的监督管理。

  具有经营资格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实行委托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经营,是指不具有经营资格的营运牌照持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以协议的方式将其营运牌照所对应的出租小汽车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经营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委托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委托经营原则上应与出租小汽车更新同时进行(车辆被劫、被盗增补更新的除外)。委托经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接受委托经营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受托人),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鼓励委托人将出租小汽车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管理规范、未受到《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受托人经营。

  第七条 实行委托经营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经营协议,对出租小汽车的实际所有权及双方责任等在委托经营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委托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经营期限及方式;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实行委托经营的,出租小汽车应当以受托人的名称登记并开展营运业务;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出租小汽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第九条 委托经营协议的期限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但一般不少于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

  第十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经营协议后,由受托人持书面委托协议到市运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托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办理出租小汽车车辆过户手续的函;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受托人凭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上述函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市运政管理、税务等机关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经营期间,政府对出租小汽车运价、管理措施等营运政策调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的通知

2002年5月14日 财税〔2002〕6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各公司免税额度通知如下:
  1.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469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4200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300万美元,广州海关进口80万美元,西安海关进口10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10万美元。
  2.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26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18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80万美元。
  3.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445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1244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201万美元。
  4.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96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35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61万美元。
  5.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66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26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18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45万美元,厦门海关进口25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125万美元,大连海关进口10万美元,烟台海关进口15万美元。
  6.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700万美元,其中:从北京海关进口60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0万美元,深圳海关进口20万美元,上海海关进口50万美元。
  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