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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01:5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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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d84901.doc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d84e02.doc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d85203.doc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d85704.doc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d85b05.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确保在海南省顺利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见附件1)和销售发票。
  第三条 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

第二章 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三)安装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或者使用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
  (四)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
  (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六)商店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符合《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中达标百货店的要求;
  (七)具备涉外服务接待能力,能用外语提供服务,商品标签及公共设施同时标注中英文;
  (八)经营商品品种丰富,基本包含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附件《退税物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营业面积证明材料。
  第六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定点商店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商务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七条 退税定点商店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八条 退税定点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定点商店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商务厅。
  第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做出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退税定点商店中英文标识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南省商务厅制定。

第三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出退税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三)本外币特许经营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企业提出的退税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其认定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认定后,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退税代理机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应当征求海关意见,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标识。

第四章 退税物品的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应当出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退税定点商店将境外旅客出示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境外旅客本人核对后,将境外旅客身份信息录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验。通过后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加盖印章,交给境外旅客。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定点商店不得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销售给境外旅客的商品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起退点。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建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登记簿,并定期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退税定点商店应当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第五章 退税业务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旅客凭以下资料向设在离境机场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离境航班登机牌。
  第二十三条 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购物离境退税时,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请购物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境外旅客身份信息是否相符;
  (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是否经海关验核签章;
  (三)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是否超过90天;
  (四)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是否超过183天。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境外旅客自行选择的退税方式和币种,按照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先行向境外旅客垫付。
  第二十六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结算,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见附件4);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
  (四)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退税代理机构申报的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并将退付情况通报海南省财政厅。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实行计算机化管理,使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审批离境退税相关事宜,并加强与退税定点商店、机场和退税代理机构的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九条 退税定点商店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机场根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的需要,实时验证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验证的境外旅客的离境航班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退税代理机构通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并实时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退税定点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外籍旅客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蚌埠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二、考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二)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开展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支持配合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面向社会公众的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应公开尤其是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公开方式
确定政府网站(蚌埠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市直政府信息公开一级编码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五)监督保障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开展和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四、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无该项目内容的,得该项目的综合平均分。
(二)考评方式
自评、网上测评和考核相结合。
(三)考评程序
政务公开考评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评;市、县各部门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考评,分别由市、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公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评确定。
市直单位考评具体步骤是: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市经济信息中心网上测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按照自评占20%、网上测评占40%、考核打分占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各县(区)参照市直做法,负责本辖区参评单位的考评工作。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纳入“效能建设”、“政行风评议”、“政府目标”考核设定的分值中。
(二)按考评得分进行分类排序,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
(三)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各县(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

公开

(25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2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2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要求和措施。













审批及面向公众的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面向公众的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首席代表有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积极做好“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准备工作。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4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已实施并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信息公开

(25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3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3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 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蚌埠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 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

公开

(25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 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中心办理 ,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3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已实施并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2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政府

信息

公开

(25分)
主动公开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3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3
明确重点公开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 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


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 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2
公开政府信息场所、设施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交流活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努力提高岗位工作能力。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


行包运输奖励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27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客运列车行李车和隔离行李车的运输能力,调动职工增运增收的积极性,增加运输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包运输奖励应与行包运输工作数量和质量、效益紧密挂钩。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行包运输的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行包运输收入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对当年实际完成数超过基数部分,按2%给予奖励。
2.行包到达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到达件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到达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08元。
3.行包中转件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实际中转数为基数,当年完成的中转件数每超过基数一件奖励0.10元。
奖金随完成的工作量和收入增减而浮动,如本年度未完成以上三款所列指标的基数,将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同等扣减。
4.跨局列车每办理一件,奖励0.02元
第五条 奖金的预支与清算: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支奖金;部按年度进行考核,在工效挂钩工资结算中予以清算。当年结算奖金(不包括跨局列车奖金)核入下年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第六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调动行包运输人员生产积极性,促进行包运输生产的发展,增加运输收入,并将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