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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5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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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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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2〕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精神,为支持民营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科技部制定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联系人:沈文京,电话:010-58881686

附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



科 学 技 术 部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民间资本持续增长,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工作始终把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目前,50%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0%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5%的863计划项目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参与实施。民间资本已经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来源,民营企业已经成为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切实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牵头承担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产业带动力强、经济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大。经科技部审核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惠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等要进一步发挥对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抚育扶持作用,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支持力度,激发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三)创新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方式。综合运用科研资助、风险补偿、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继续探索和实践国家科学基金与有实力的企业设立联合基金,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资助研发活动。
(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和管理。在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领域和编制项目指南时,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吸收更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国家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对国有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前瞻性投入,参与过程管理,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和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推动国内优势民营企业与国外一流机构建立稳定互利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汇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
(六)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布局建设国家和地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时,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提高其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和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在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工作中,引导一批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和集聚。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示范基地。
(七)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完善政策法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面向市场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对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的民办科研机构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创建国际一流研究开发条件和平台,在重大原创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努力掌握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话语权。符合条件的民办科研机构,可按照程序申请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制定民办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设备和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的开放力度,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分析测试方案,提高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效率。对公共创新资源实行开放共享运行的补贴政策。
(九)搭建民间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统筹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科技成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三、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
(十)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与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上下联动的引导体系,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科技创业投资健康发展。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参照设立相关基金,采取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和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完善科技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试点,为非上市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十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组织发行中小型科技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债券以及信托产品等债券产品,并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合规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共同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业机构。
(十三)加强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融资服务功能。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联盟和统一规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为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
(十四)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各试点地区要作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先行区,制定出台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科技资源、金融资源和民间资本,建设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四、落实和完善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十五)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一批具有分析测试、创业孵化、评估咨询、法律、财务、投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和融资支持等服务,为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项目)搭建对接平台,协助初创期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提高科技创业和民间投资的成功率。继续实施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八)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并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在高新区聚焦具有明确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和基地。
(十九)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工作方法,破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把民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把民间资本作为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要面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大政方针、科技计划申报、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税收政策、科技和金融结合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7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7年3月19日)

(1987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宋雅亭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张志刚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林惠农(女)、吴洵松、马健(女)、李国勤(女)、马孝樵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孙琬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宋雅亭、沈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林振新、朱广瑞、吴春瑞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陈坦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李润波、杜建民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副院长职务。
四、免去蔺子安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袁恭稳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