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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1:2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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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生效日期

  7.4 名词术语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攀枝花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府发〔2005〕18号)《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区)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市城市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协调、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副食品的供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酒类流通环节监管,指导县区结合实际开展牛羊定点屠宰。参与流通领域中生猪、牛、羊屠宰、酒类流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负责对样品的送检等工作;

  攀枝花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粮食局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工作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农机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海关 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攀枝花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法制局:依法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生产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公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图1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作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参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局、市商务局、攀枝花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事故信息,对达到Ⅲ级、Ⅳ级事故分级标准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州)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还应向有蔓延趋势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建立报告制度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应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工作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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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草案,市级预算调整、变更初步方案、草案,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承担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部门预算,逐步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方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相关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做到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市审计部门对本级及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程序,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或接受质询。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和决算的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市审计、监察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市级预算草案应在预算年度前编制完毕。
市级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
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市级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以及可用财力等方面的情况。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四十五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将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
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市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收支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财政返还或补助下级支出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三条 预算初审前,财经委员会可以单独或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初审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财经委员会在初审中认为需要向市人民政府通报意见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主任会议有关意见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包括市级政府基金预算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支出表;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年度预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预算措施的可行性评价;
(四)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措施的建议;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六)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三)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四)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八)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
(九)市级财政年度负债的情况;
(十)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市级各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单位。预算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将预算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汇总后上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转移支付情况;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
(四)市级财政的年度负债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资金调整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部分变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预算变更:
(一)因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又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
(二)单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三千万元以上的;
(三)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市级预算调整或变更的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初步方案,包括调整或变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或变更的依据和说明,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或变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对预算调整或变更初步方案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属于调整或变更;
(二)调整或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预算变更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预算调整方案或预算变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三十条 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由市财政部门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听取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市审计部门应将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审计方案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市审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市级决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至迟不超过预算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
市级决算的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应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对上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市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三十九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执行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或预算变更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四)重点支出完成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八)审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相应决议;必要时,也可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所作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有关法规进行管理,并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级预算外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纠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草案、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不依法征收或者上缴预算收入的;
(五)将预算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
(六)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突出问题不予纠正的;
(八)不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
(九)不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提出的询问或质询的;
(十)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依法予以纠正;建议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 长  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包括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是全市防御各类突发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高温、寒潮、大雾、沙尘暴、道路积冰、雪灾、台风等十一类,总体上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图标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说明。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未经主管机构授权,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突发气象灾害预报、会商、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加强对县(市、区)气象台站的指导,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对同一责任区域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六条 市、县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气象灾害预报。


同一气象灾害有多种分级时,应选取最高等级进行发布。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类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七条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


(一)市、县气象台站发布、更新、解除预警信号,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根据气象灾害类别通知相关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后,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


(三)天气预报信息台、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播发预警信号,并使用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预报信息。


(四)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准备。



第八条  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应当使用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适时提供的预警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及发布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指引。


第九条 预警信号以文字或音频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类型、等级。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采取积极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指引编印预警信号以及具体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通过学校、各类媒体、单位组织等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


第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在广场、车站、路口、码头、主要人群集散地等显著位置设立预警信号显示屏,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覆盖范围和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