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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0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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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

1995年“两基”达标后,我市教育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是“普九”后,我市面临着初中学生的入学高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越来越显得迫切;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渴望高质量教育的要求日益强烈;三是我市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县(市)区尽管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年年增长,但远不及教育发展增长需求。因此,在财政困难、大规模发动群众集资不大可能的情况下,教育要发展,必须推进教育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改革,寻找新的出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的精神,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出我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
一、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范围
根据目前我市人民群众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宜在各县(市)区城区的初中、高中和有经济条件的乡镇初中、高中进行。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建设标准及收费标准
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建设标准与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8号)的规定执行,可分为两类:
三、偿还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投资成本的原则和方式
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后,其投资成本的偿还坚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其偿还方式是学校用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分期偿还投资成本,还清成本和合理盈利后公寓楼归学校所有。
(一)投资者兴建的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成本须经县级以上法定的核算部门核算确定,方可作为合理成本(包括土建、水电、办证、各种税费等)。
(二)学校按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除安排10%作宿舍楼管理费和维修费外,其余90%每年分春、秋两学期各一次偿还投资者的成本和利润。
(三)投资者取得合理利润为投资成本的50%至100%;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最长年限为15年;具体偿还成本与利润的年限由学校与投资者签定合同确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力量兴建学生公寓宿舍楼全部收归学校所有: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投资者已取得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者;2.投资者所获利润虽不达50%,但偿还时限已达15年者。社会办学生公寓宿舍楼收归学校后,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学校,收益与投资者无关,投资者不得干涉。
(五)合同期限已满(合同年限不够15年者),但投资者利润不达成本的50%,可适当延长年限(以不超15年为限)。
(六)公寓楼收归学校后,属于公有财产,住宿费标准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公寓楼收费标准执行。所收公寓楼的住宿费作为学校事业收入,主要用于公寓楼的管理维修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教师工资补贴。
四、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投资方式
(一)独资兴建。
(二)合股兴建。即多人入股兴建。
(三)合资兴建。即若干个人合资,或若干单位合资,或教育内部与外部合资兴建等。
(四)集资兴建。即教职工集资和向社会集资兴建。
五、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学校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需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按基建手续办理。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属教育基建项目,计划、规划、建设、消防、防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简化手续,从速办理。涉及有关减免的费用按程序报批。
(二)学校必须提供合适的场地,协助投资者做好安全维护工作。学校提供的场地必须符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
(三)公寓式学生宿舍楼施工前,学校与投资者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投资者必须严格按有关建筑标准和建筑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严格遵守施工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四)建设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必须委托监理,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方可安排使用。
(五)投资方负责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含水、电安装),宿舍内部的设施、设备由投资方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负责配备,宿舍楼投入使用的维修、管理责任由收取管理费、维修费的一方负责。
(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所兴建工程成本偿还合同由学校与投资方签订,承担经济责任。
(七)在投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投资者未能收回投资成本时,未收回部分成本,由投资者与学校各负责50%。
(八)学校与投资者产生的经济纠纷,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三夏”生产即将全面展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做好今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努力夺取夏粮丰产丰收和全年农业有个好收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2011年“三夏”农机跨区作业的工作目标:一是机具投入总量进一步增加。投入“三夏”生产的稻麦联合收割机达到49万台,比上年增加2万台;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稳定在31万台以上。二是机械化作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夏收小麦的机收水平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达到88%左右;玉米机播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77%左右;跨区机耕、机播水平有新的突破。三是跨区作业秩序进一步优化。保持重点区域的机具供需平衡,保持农机手的收益平稳增长,防止出现作业价格大涨大落,防止出现柴油供应短缺。各地要紧紧围绕上述工作目标,将做好“三夏”农机跨区作业作为当前农机化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高质量高速度完成抢收、抢种等各项“三夏”机械化作业任务。

  二、加强信息引导,做好进度统计

  各地要加强对农机跨区作业市场的调查研究,做好机具供需、麦收进度、作业价格等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充分利用好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及时为广大农民、农机手和农机企业免费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引导机具有序流动作业。要合理确定当地麦收机具的投入规模,既要满足小麦抢收的需要,又要提高机具的利用率,防止“机械扎堆无活干、麦地空闲无机用”的情况发生。各小麦主产区要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在“三夏”期间继续执行小麦跨区机收进度日报制度,按时向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上报最新的作业进度和工作动态。要加强农机化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力争上报信息准确、及时、全面,为农机跨区作业市场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培育市场主体,提高组织化程度

  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协会等服务组织参加跨区作业,发挥其市场信息灵、组织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等特点,大力推广订单作业、承包作业、“一条龙作业”和“场县共建”等服务方式,提高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要将发放农机跨区作业证作为强化跨区作业市场组织引导的重要手段,严格发放程序,做好发放记录,逐级登记备案。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要加强管理,鼓励就近加入参加跨区作业队。派机方和引机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形成“作业区域清晰、服务半径适度、服务对象牢固、作业收益稳定、机具转移顺畅”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农机跨区作业能手、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点和示范组织的品牌效应,着力打造一批明星服务队、服务标兵,提高跨区作业品牌化水平。组织跨区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军、烈、孤、困、寡和打工等“六户”实行优先、优质、优惠的“三优”作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服务,提高作业质量

  各地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和生产一线,积极开展机械保养维修、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知识培训和巡回指导,确保机具和机手以良好状态投入跨区作业。要贯彻实施《“三夏”农机作业技术要点》,大力推进农机农艺融合,积极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免耕播种、秸秆还田、节水灌溉、高效施药等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要大力宣传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加强作业质量监督,切实提高夏收、夏种机械化作业质量。进一步做好“三夏”期间的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受理和调解处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农机作业秩序。要高度重视跨区作业可能引起的病虫害传播,指导农机手转场运输前清理机身和谷仓,减少病虫害随机迁移的概率。

  五、加强部门配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责任明确、部门配合、指挥有力的组织管理体系。一是与发展改革、商务部门和石油石化企业加强协调,增加重要农时季节和用油集中地区的资源调度,通过增加乡镇加油站网点数量,推广发放“优先优惠IC加油卡”,出动“田间流动加油车”等各种便民措施,保障“三夏”大忙季节的农机用油供应和价格秩序。二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强管理,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打击随意上路拦截机车的行为。三是与公路交通部门沟通协调,贯彻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保证跨区作业机具免费通行,顺利转移。四是与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协调,督促企业履行农机产品“三包”服务承诺,及时协调处理产品质量投诉,提高机械质量和服务水平。“三夏”大忙期间,各小麦主产省和重点县市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设立和公布24小时热线电话,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咨询服务和应急值守工作。

  六、加强新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认真组织策划“三夏”时期的农机化宣传报道。要重点报道农机化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农机跨区作业的突出成效,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保障粮食丰产丰收,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机化、支持农机化的典型事迹。要提前做好新闻策划,挖掘新闻题材,培育宣传亮点,努力做到“报纸上有文字,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为跨区作业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总结“三夏”小麦跨区机收的成效和经验,推动跨区机收向“双抢”和“三秋”生产延伸,向跨区机播、机耕等领域拓展。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

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农业部

一、为促进国营农垦企业发展经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投入、自我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各类国营农垦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国营农牧场,一般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少数盈利较大的,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
(二)国营橡胶农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其中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
(三)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主要指边境农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进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补贴。
实行上述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事业费拨款,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对国营农垦企业的上缴财政利润或财政补贴包干指标,参照各企业“七五”期间的年均盈亏水平,并适当考虑处理前几年遭灾遗留问题等情况核定。“八五”期间的包干指标分前两年、后三年两个阶段核定。
四、国营农垦企业上缴财政利润指标或财政补贴指标,先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到同级主管部门,然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到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在核定企业包干指标时,可留一定的机动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在保证这一用途的前提下,如有结余可作为周转金用于扶持条件较差的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其他行政性的开支。机动数及其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商定。
五、国营农垦企业的包干结余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只能在下年安排使用。企业的包干结余资金,应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少部分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在核批企业年终决算时,还应核定企业提留储备基金的数额。储备基金平时可以周转使用,但年终必须补齐。对不按规定留足储备基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督促其留足。
六、国营农垦企业应积极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农牧场、橡胶农场在不增加财政核定的包干补贴指标和不减少上缴财政利润指标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年终决算时在企业利润分配项下,计算包干结余之前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农垦部门直属的国营工、商、交、建企业,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七、国营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建立的各项基金,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如发现计划有违背规定的使用范围时,应监督企业纠正。
八、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在农垦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建立财政驻厂员制度。驻厂员应参与对农垦企业“八五”期间包干指标的核定,并实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与管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执行财务制度好的企业,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企业,应按照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指标确定后,还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农业部另行规定。
十、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